第1篇 倉庫、罐區(q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qū)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qū)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公司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倉庫、罐區(qū)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管理要求
1.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罐區(q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罐區(qū)竣工時,安全部、項目部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各車間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guī)程,做好物品儲存、裝卸、安全消防設施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
3.倉庫、罐區(q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一切消防設施設備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5.在倉庫和儲罐區(qū),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6. 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分別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對易燃易爆儲罐區(qū)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還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倉庫、罐區(qū)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發(fā)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任人報告,電修車間每半年組織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測、維護,避免失效。
7.倉庫、罐區(qū)內部和危險品倉庫、罐區(qū)周圍15米內,嚴禁煙火,不得有雜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積,以防止引起火災;倉庫、罐區(qū)確需進行檢修施工時,要按照檢維修制度進行檢維修作業(yè)。
8.倉庫、罐區(q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在值班室(操作室)內應備有相適應的應急照明設備(如防爆電筒、安全應急燈等)。
9.搬運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wěn)固,如包裝有損應立即處理。
10.非本倉庫、罐區(qū)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入庫。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1.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zhèn)}庫。
2. 倉庫、罐區(qū)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必須按品名、規(guī)格、質量、數量與入庫單核對,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檢查無誤后方可入庫。
3. 物品出庫時,必須按憑證核實品名、質量、數量,按規(guī)定操作程序發(fā)貨,確保無誤,避免產生事故隱患。
4. 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門窗一律向外開,必要時應安裝通風設備,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5. 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3)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4)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6)生產現場臨時存放點的存放量不得超過1天的用量。
6.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應使用相適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7. 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等作業(yè)。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9.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guī)定。
第五條 一般物品(材料)倉庫的安全管理
1. 各倉庫的建筑物門窗及設備必須完整清潔,適合儲存該物品,并要根據季節(jié)風向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2. 存放物品的貨架須考慮貨架的安全強度,不準超載。
3. 庫內存放的材料,貨架位置須適當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完好適宜的消防設施,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情況及室內溫度。
4. 庫內外材料存放要整齊,凡入庫的各種物品必須適當分類隔放,不得混雜放在一起,不得堆積過高過滿。
5. 拿堆垛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庫內到高處取物品時,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腳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傷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拋,以防傷人或損失貨物。
第六條 儲罐區(qū)安全管理
1. 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定,并嚴格按照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對其進行安全管理;對其液位計、壓力表、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進行安全管理,確保其完整好用。
2. 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3.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日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 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qū)應設置固定滅火系統(tǒng)和滅火器材。
5. 腐蝕性液體的儲罐、管線、裝卸棧臺、安全梯、管架以及防護堤應用耐腐蝕材料或作防腐處理。
6. 儲罐區(qū)的防護堤應符合《儲罐區(qū)防火堤設計規(guī)范》。
(1)儲罐內區(qū),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qū)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護堤方式鋪設。
(2)罐區(qū)防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切斷閥應位于防護堤外。
第七條 氣(液)瓶的安全儲存管理
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1. 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中的有關規(guī)定。
2. 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 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4. 盛裝易發(fā)生聚合反應、分解反應或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執(zhí)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5. 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開存放,并在現場設置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6. 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個方向,垛高不宜超過5層,特殊物質氣瓶,如液氯鋼瓶最高2層。
7. 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
第八條 本規(guī)定由安全部編制并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倉庫儲藏間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倉庫相關管理條例
1、在庫房內禁止吸煙,禁止攜帶明火和火種進入庫房
2、庫房內的堆放要整齊,保持通道的暢通
3、無關人員禁止隨意進入庫房
4、庫房內禁止亂拉亂接電線與電器開關,有需要要經過專業(yè)人員的安裝
5、庫房內的堆放要按不同性質區(qū)分開堆放,做好三效標簽
6、易燃易爆物品要有指定的地方存放,不得與普通物品混淆在一起
7、庫房的堆高不得超過燈具,且要離燈具保持50cm
8、庫房內禁止使用電爐/取暖器/電燙斗等電器設備
9、要定期檢查庫房內的電線/貨架安全,發(fā)現問題及時找專業(yè)人員報修
10、庫房或庫房門口必須配備消防設置,員工必須清楚消防設施的位置
11、每天下班前須對庫房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才可以關門離開
二、此執(zhí)行規(guī)范自審核批準執(zhí)行日起,各門店管理人員需組織學習,建立檔案并將規(guī)定上墻
1、門店員工在經培訓后未嚴格按規(guī)定操作,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給予100-500元的罰款
2、發(fā)現門店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操作和未落實培訓工作的,對門店管理人員處以100-500元的罰款
3、因門店未落實培訓和相關人員未按規(guī)定操作引起的安全事件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杭州知味觀連鎖部
2023年10月30日
第3篇 大唐南京發(fā)電廠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倉庫應明確專人負責管理,有關部門領導必須經常對倉庫工作人員進行業(yè)務知識和安全管理教育;
二、工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儲存物資的性能,尤其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必須懂得其性能、危險程度、保管和救護方法;
三、遇有火災應及時報警和盡力撲救,遇有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敢于斗爭,抓獲作案人或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協(xié)助追查;
四、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各類物資的收、發(fā)、領、退、核制度,定期檢查,帳物相符;
五、各種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一律分類隔離存放,嚴禁混存;
六、劇毒物品要明確專人保管,涂明標記,雙人雙鎖;
七、領用化學危險品、劇毒物品等須經廠辦和安監(jiān)部門批準;
八、加強重要材料倉庫防護設施,做到門窗牢固,有防護欄桿,并裝置報警器;
九、倉庫周圍嚴禁搭工棚,堆放雜物,四周雜草應清除干凈,庫內主要通道要保持暢通;
十、庫區(qū)嚴禁煙火,庫房與明火、煙囪、高壓線等保持一定距離。倉庫內不許生火,倉庫電氣設備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安裝,并定期檢查,做到人員離開關門、關窗,并切斷電源;
十一、非倉庫工作人員和領送料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庫房。因工作需要入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時,必須遵守倉庫防火安全規(guī)定,主動交出發(fā)火器具等(倉庫工作人員應認真查詢),進入危險品庫房,一律不得穿帶有鐵釘、鐵掌的鞋子,開啟危險品包裝物時,應使用銅質或不發(fā)生火花的專用工具,以防發(fā)生火險;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轉讓、外借、處理危險物品,外單位調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經市公安局和廠辦、安監(jiān)部的批準。領用、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和車輛不得在公共場所和人口集中的地區(qū)停留;
十三、采購劇毒化學危險品須經廠辦、安監(jiān)部等部門審核,廠部轉簽介紹信嚴格按計劃進貨?;瘜W危險品采購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化學危險品采購證”,無證人員不得進行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
十四、倉庫應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十五、倉庫應安排人員值班看守,節(jié)假日應加強力量,由領導帶班,確保安全,節(jié)假日申領危險品須經廠值班領導批準;
第4篇 倉庫火源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1.倉庫應當有規(guī)范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手機和火種。
2.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等手續(xù)。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等手續(xù)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3.庫區(qū)內嚴禁吸煙、用火,并應有切實的管理措施。在庫區(qū)內工作的鏟車、電瓶車、吊車等,必須有防止噴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4.庫區(qū)內地面應保持清潔,無纖維下腳、雜草及其他可燃物存在。
5.儲存可燃物品的庫房應裝設避雷設備;露天堆場應設獨立的避雷針,每年在雷雨季前,進行檢查,保證安全有效。
6.運輸易燃、可燃商品的車輛,應將商品用篷布封蓋嚴密,并有押運人員途中監(jiān)護。裝卸商品時,應嚴防拖拉、摔撞等野蠻操作。
7.倉庫維修間清洗機床、機器、機具的清洗液,不得使用易燃液。如使用柴油等可燃液時必須保證安全,防止發(fā)生火災事故。
8.庫區(qū)內應配備的滅火器數量和種類應與撲滅儲存物資火災相適應,并要有專人負責維護保養(yǎng)。
第5篇 倉庫儲罐安全管理通則
1、? 根據物資的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必要的防護器材,必須的通訊和報警設備,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2、? 必須建立健全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崗位的安全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wèi)值班保衛(wèi)制度。
3、? 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必須設明顯的防火等級和危險禁止入內的標識。危險化學品倉庫和罐區(qū)要有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4、 ?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出入口通道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主要通道和裝卸作業(yè)區(qū)應設置相合適的照明。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空地雜草要定期割除。
5、?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罐、物堆雜草周圍20m不得進行試驗、分裝、氧氣焊動火等作業(yè),倉庫儲罐設施檢修動火必須辦理檢相等任務書和動火許可證,采取安全措施經倉庫儲罐負責人、安全環(huán)保部批準。
6、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罐區(qū)內的照明、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的防火防爆等級要求,每3個月進行一次電氣安全檢查。
7、 ?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防雷防靜電裝置,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測試。
8、? 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防火防爆防中毒技術,要嚴格執(zhí)行相關標準要求。
第6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員安全職責
一、倉管員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的消防安全由本單位的倉管負責。
二、倉管員為倉庫的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要學習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四、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經常自查,消除隱患。
六、定期總結倉庫的安全工作。
七、倉庫員應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與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做好本崗的防火工作。
八、對倉庫新的職員應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
九、禁止一切無關人員及車輛入內,裝卸貨物。
十、對倉庫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表示清明,存放隔離,嚴防跑冒滴漏。
十一、注意抽風、散熱,確保照明設備完好無損。
十二、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第7篇 紡織成品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紡織工業(yè)的原料、成品倉庫(包括庫房和露天貨場)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根據國務院《消防監(jiān)督條例》和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以及國發(fā)[1981]160號通知等有關法規(guī),對紡織企業(yè)和專業(yè)的原料、成品倉庫(以下簡稱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 企業(yè)和專業(yè)倉庫,必須嚴格貫徹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原成(供銷)科長和倉庫負責人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為倉庫管理的首要任務,認真做好。廠長、經理(包括分管倉庫的副廠長、副經理)和專業(yè)倉庫主任,對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應經常到原成庫檢查、督促。
第二條 企業(yè)和專業(yè)倉庫,要建立健全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全體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wèi)人員都是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在業(yè)務上受專職消防隊(員)的指導。專職消防隊(員)每季最少應組織一次倉庫義務消防員進行消防技術的訓練和演習,并制訂庫區(qū)滅火作戰(zhàn)方案,使義務消防隊成為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zhàn),戰(zhàn)之能勝”的消防隊伍。
第三條 原成(供銷)科長和保衛(wèi)科長每月應分別對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wèi)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組長每天要開好班前、班后安全會。分配到原成庫的新工人應認真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過消防技術訓練,懂得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滅火技能。
第四條 分管原成庫的廠長、經理應每月組織一次原成(供銷)、保衛(wèi)、安技、消防等有關部門到庫區(qū)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問題要落實整改措施,限期解決。
第五條 原成庫應采取分片包干負責的辦法,做好庫區(qū)和庫內的清整潔工作,及時清除雜草、雜物,經常檢查安全情況。
第六條 倉庫工作人員下班后,庫區(qū)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衛(wèi)人員負責。倉庫管理員(班、組長)和夜間值班警衛(wèi)人員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驗收,下班時要對庫房逐一檢查封庫。
倉庫鑰匙應由專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衛(wèi)人員保管。
第七條 庫區(qū)應設警衛(wèi)人員晝夜值班,并設有報警裝置。夜間值班警衛(wèi)人員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時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做好記錄。保衛(wèi)科要檢查巡回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列為警衛(wèi)人員評獎、晉級的考核條件。
第八條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進入庫區(qū)。庫外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庫區(qū)時,必須佩帶臨時工作證,外單位人員進庫區(qū)聯系工作,上級機關來庫檢查,除佩帶臨時工作證外,應由倉庫人員陪同。庫外人員進庫區(qū)一律都要登記。
第九條 庫區(qū)工作人員不得使用臨時工,警衛(wèi)人員不得安排老、弱、病、殘人員擔任。
第十條 外單位(如棉、麻供應站和商品檢驗部門等)在原成庫內工作的職工,必須遵守企業(yè)安全制度,違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評改正的不準進入庫區(qū)。
第十一條 庫區(qū)、庫內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腳以外的其它物資。
第十二條 任何人進入庫區(qū),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庫處應有明顯告示,警衛(wèi)人員要對進入庫區(qū)人員提示,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原成庫不得做為它用,露天貨場內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條 企業(yè)擴大生產規(guī)模,應增建相應的原成庫,并與擴建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原成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庫以及在庫區(qū)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須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批準和驗收,否則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庫區(qū)應建圍墻。應與生活區(qū)和其它區(qū)域隔開。
第十七條 倉庫工作人員辦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應設在庫區(qū)內。如設在庫區(qū)內,則不得與庫房連接,更不得設在庫房內;并嚴禁在庫房內住人和搭設可燃材料的擱層。
第十八條 庫房、露天貨場與煙囪、明火作業(yè)場所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煙囪高度超過30米時,其間距應按煙囪高度計算?,F有距離不足者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 庫區(qū)嚴禁搭建易燃棚。庫用電瓶充電室應設在庫區(qū)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十條 庫區(qū)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應符合水利電力部《電氣設備接地裝置規(guī)程》和《電力設備過電壓保護設計技術規(guī)程》等規(guī)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 庫區(qū)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yè)。如確因工作需要,在離庫區(qū)30米以內進行明火作業(yè)時,必須經保衛(wèi)科、倉庫負責人審查,企業(yè)領導批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專職消防員在場監(jiān)護。作業(yè)結束后,應徹底消滅火種,經認真檢查,方可離開現場;值班警衛(wèi)人員要加強巡回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第二十二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庫房。如進入庫區(qū),必須安上防火罩,減速行駛,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可燃物,停車后應立即熄火,倉庫要派人監(jiān)護。
第二十三條 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在開進庫區(qū)站臺前,應安上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站臺內清爐和停留。倉庫要派人監(jiān)護,直至機車駛離庫區(qū)。刮大風時卸車,必須加強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不得裝設電源線和電器裝置,更不得架設臨時電線。庫內照明應采用投光燈采光。搬運、吊拉、提升用的機動車輛,應用電瓶供電,并裝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五條 庫區(qū)動力電源未改電瓶以前,庫內用電的電源應在庫外安裝插座,用四芯膠皮軟線接人庫區(qū),使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線應敷設在不易碰撞擠壓的地方,不能有接頭,并嚴禁使用塑料線和再生膠軟線。電線上和電閘、插座下不準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條 庫區(qū)電線一般應設地纜線,不宜架設架空線。如暫時采用架空線,應該在庫棚和貨垛的外側通過,架空線下禁止堆垛。高壓架空線與倉棚、貨垛的間距不小于15米,電線桿高度超過10米時,其間距不小于電線桿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條 庫區(qū)嚴繞使用行燈,一般不要架設臨時電線。如必需架設臨時電線時,應經倉庫負責人、保衛(wèi)科、安技科審查,廠長批準。臨時線最多使用一個星期,使用期間有專人管理,在倉庫工作人員離庫時,必須隨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八條 工廠和專業(yè)倉庫的區(qū)域內,運輸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電線必須離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撐要牢固,防止斷線。
第二十九條 庫區(qū)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有專人負責,每周至少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每年至少應進行二次絕緣搖測,發(fā)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fā)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經修復驗收后再啟用。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第三十一條 庫區(qū)和庫內應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和器材,最少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原成庫應設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間距不大于120米,距路邊不應大于2米,距房屋外墻不應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墻不小于1.5米(因為有困難時,可減少到1.5米一編者注)。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庫房室外消防用水量
┌────────┬───┬───┬───┬───┬───┬────┐
│一次滅庫房體積│<1501 │1501- │3001- │5001- │20001- │>50000 │
│ 火用水(立方│ │3000 │5000 │20000 │50000 │ │
│ 量(升 米)│ │ │ │ │ │ │
│ /秒) │ │ │ │ │ │ │
│ 庫房 │ │ │ │ │ │ │
│耐火等級 │ │ │ │ │ │ │
├────────┼───┼───┼───┼───┼───┼────┤
│一、二級 │15 │45 │25 │25 │35 │45 │
├────────┼───┼───┼───┼───┼───┼────┤
│三級 │15 │20 │30 │40 │45 │ │
└────────┴───┴───┴───┴───┴───┴────┘
(二)露天、半露天貨場的消防用水量
┌───────────┬───────────┐
│一個堆場總儲量(噸) │消防用水量(升/秒) │
├───────────┼───────────┤
│10--100 │20 │
├───────────┼───────────┤
│101--500 │35 │
├───────────┼───────────┤
│501--1000 │50 │
└───────────┴───────────┘
(三)消防用水和生產、生活用水應分成兩個供水系統(tǒng)如不能分開,應采取隨時可以停供生產、生活用水的措施。水壓不足者,應加裝加壓泵。
2.室內消火栓應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第八章有關規(guī)定設置。
二、消防水池
采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應滿足火災延續(xù)時間內總用水量的要求。庫房火災延續(xù)時間按三小時計算,露天貨場按六小時計算。在確保連續(xù)送水的條件下,計算水池容量可考慮火災延續(xù)時間內連續(xù)補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過1000立方米,應分成兩個。
(三)消防水池補充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與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米。露天的水池四周應裝有安全欄桿。
(五)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設備。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庫,每150平方米的倉棚或每個露天貨垛要配置滅火器2個、消防用水0.5噸、小水桶4個,以及消防鐵鉤、鐵鍬等。
五、裝卸、堆垛、放(卸)垛時,每個工作現場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滅火器,每輛吊車、鏟車、電瓶車都要隨帶或安放滅火器或其它滅火器具。
六、根據庫位、露天貨垛的配置情況,以及庫區(qū)范圍大小,設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備消防車。
第三十二條 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標志。滅火器和小水桶要掛在墻上、柱上,室外滅火器和消防水帶要放在專用箱柜內,防止雨淋、日曬、銹蝕、霉爛。冬季要做好消防設備的防凍工作。
第三十三條 消防設備、工具由專職消防員負責置備,并按期檢修、保養(yǎng)和換藥;由倉庫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定期換藥。不準亂拉亂用,不準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經常保持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條 運輸原料成品的車、船上嚴禁煙火,廠外運輸必須用蓬布嚴密封蓋,車、船上應配置滅火器。車船進入庫區(qū)前,倉庫要有專人檢查,嚴防將火種帶入庫區(qū)。
第三十五條 原料進廠和車間下腳棉成包后,必須在安全地點停放二十四小時以上,才能人庫和堆垛。
第三十六條 原料、成品和下腳必須分庫存放。回花一般不得入庫,入庫必須打包。
第三十七條 堆垛要墊好墊基,露天貨垛要堆人字頂,并封蓋嚴密。
第三十八條 堆垛時,包要平放,一般不得豎放,上下層應交叉壓縫,穩(wěn)固牢靠。大肚包、散頭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邊上;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強上垛,并在堆垛時隨時注意檢查,發(fā)現不安全現象,必須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 每個垛的底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庫內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滿垛。
第四十條 庫內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平頂庫房,垛高距房頂不小于二米。垛間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點五米。垛跟墻不小于0點五米,距柱不于0點二米。
第四十一條 露天貨垛應分組布置,每組不超過六個垛,垛與垛之間距離不小于六米;組與組的距離不小于十五米;垛與圍墻不小于五米;垛高一般不超過六米。
第四十二條 露天、半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達到《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要求(見下表)。露天、半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
│ 耐火等│ │ │ │
│一個堆防火 級 │ │ │ │
│名場的總間距 │一,二級│三級│四級│
│ 儲量 (米)│ │ │ │
│ 稱 (噸) │ │ │ │
├───┬──────┼────┼──┼──┤
│棉花 │ 5-100 │10 │15 │20 │
│ │101-500 │15 │20 │25 │
│ │501-1000 │20 │25 │30 │
└───┴──────┴────┴──┴──┘
其它紡織原料參照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庫區(qū)和庫內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東西,保證暢通無阻。裝卸、搬運工作的現場和通道要保持整潔、平坦。
第四十四條 堆垛、放(卸)垛必須保證安全,預防事故。垛上、垛下要互相呼應,密切配合,隨時注意貨垛的安全狀況,發(fā)現危險,及時招呼在場人員躲開。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yè)現場。磅秤要放在安全地點。
第四十五條 上垛下垛必須使用梯子,梯子應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長用和從垛邊攀登。上垛前要扎好褲腳。
第四十六條 在垛上工作,要隨時注意腳下安全,要注意包縫、鐵絲、鐵帶和破包皮,防止絆腳和戳刺。工作時要面朝外,踏穩(wěn)腳,站在安全地點,絕對不許站在邊包上。
第四十七條 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設危險標志。
第四十八條 庫區(qū)和站臺裝卸、堆垛、放(卸)垛作業(yè)結束后,對作業(yè)現場應徹底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時,才能離開現場。新堆的垛,在24小時內,要加強巡回檢查。
第四十九條 吊車、鏟車、電瓶車都必須固定駕駛人員,經安全技術學習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證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開動。
第五十條 運輸、起重機械必須嚴格加強管理,按期進行檢修。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徹底檢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術工人進行。
第五十一條 駕駛人員使用運輸、起重機械前,應認真檢查以下項目:
一、吊車的吊鉤、鋼絲繩卡子、煞車裝置、電線、電插和電瓶裝置的封閉情況等,經空車試吊,未發(fā)現異狀時才能正試吊包。
二、電瓶運輸車的開關、煞車裝置、喇叭、纜繩和電瓶裝置的封閉情況等,經空車試車,未發(fā)現異狀時,才能正式裝包。
第五十二條 吊車鋼絲繩應用反向擰結,按有關規(guī)定檢查和更換。鋼絲繩卡子和導輪必須和鋼絲繩規(guī)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兩道。
第五十三條 使用吊車時,掛鉤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吊車駕駛員、掛鉤人員、碼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動協(xié)調。使用升降式上垛機,包必須平放在托盤上;上升時,工作人員要注意躲開,防止發(fā)生傷人事故。使用輸送帶上垛,必須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條 吊車吊包要垂直吊起,不準在地上拖拉;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擺動。
第五十五條 使用叉車、鏟車鏟包以及吊車的吊鉤和手鉤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嚴防磨擦和碰擊出火星。
第五十六條 電瓶車裝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壓縫。體積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難,需要立放時,必須用纜繩攬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條 電瓶車不得高速行駛,轉彎、橫過通道、進車間和在行人較多的地方行駛時,必須鳴笛慢行,并隨時掌握好煞車。在能夠調頭的地方,不準倒車行駛。
第五十八條 行駛電瓶車的通道要平坦、暢通,并設置必要的交通標志。
第五十九 條高溫和霉雨季節(jié),要對原料成品加強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倒垛通風。陰雨天、霧天,除工作需要外,庫房一般不宜開啟門窗。
第六十條 倉庫門窗要嚴密。門窗損壞,玻璃破碎,應隨時更換、修理。
第六十一條 裝卸、搬運、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實現機械化,減輕勞動強
度。
第六十二條 要建立獎懲制度,對嚴守職責,認真執(zhí)行規(guī)定和避免災害事故有貢獻者,應進行獎勵;對違犯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應根據情節(jié)分別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大、中型企業(yè)和專業(yè)倉庫;小型企業(yè)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8篇 紡織原料成品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紡織工業(yè)的原料、成品倉庫(包括庫房和露天貨場)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根據國務院《消防監(jiān)督條例》和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以及國發(fā)[1981]160號通知等有關法規(guī),對紡織企業(yè)和專業(yè)的原料、成品倉庫(以下簡稱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 企業(yè)和專業(yè)倉庫,必須嚴格貫徹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原成(供銷)科長和倉庫負責人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為倉庫管理的首要任務,認真做好。廠長、經理(包括分管倉庫的副廠長、副經理)和專業(yè)倉庫主任,對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應經常到原成庫檢查、督促。
第二條 企業(yè)和專業(yè)倉庫,要建立健全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全體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wèi)人員都是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在業(yè)務上受專職消防隊(員)的指導。專職消防隊(員)每季最少應組織一次倉庫義務消防員進行消防技術的訓練和演習,并制訂庫區(qū)滅火作戰(zhàn)方案,使義務消防隊成為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zhàn),戰(zhàn)之能勝”的消防隊伍。
第三條 原成(供銷)科長和保衛(wèi)科長每月應分別對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wèi)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組長每天要開好班前、班后安全會。分配到原成庫的新工人應認真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過消防技術訓練,懂得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滅火技能。
第四條 分管原成庫的廠長、經理應每月組織一次原成(供銷)、保衛(wèi)、安技、消防等有關部門到庫區(qū)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問題要落實整改措施,限期解決。
第五條 原成庫應采取分片包干負責的辦法,做好庫區(qū)和庫內的清整潔工作,及時清除雜草、雜物,經常檢查安全情況。
第六條 倉庫工作人員下班后,庫區(qū)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衛(wèi)人員負責。倉庫管理員(班、組長)和夜間值班警衛(wèi)人員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驗收,下班時要對庫房逐一檢查封庫。
倉庫鑰匙應由專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衛(wèi)人員保管。
第七條 庫區(qū)應設警衛(wèi)人員晝夜值班,并設有報警裝置。夜間值班警衛(wèi)人員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時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做好記錄。保衛(wèi)科要檢查巡回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列為警衛(wèi)人員評獎、晉級的考核條件。
第八條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進入庫區(qū)。庫外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庫區(qū)時,必須佩帶臨時工作證,外單位人員進庫區(qū)聯系工作,上級機關來庫檢查,除佩帶臨時工作證外,應由倉庫人員陪同。庫外人員進庫區(qū)一律都要登記。
第九條 庫區(qū)工作人員不得使用臨時工,警衛(wèi)人員不得安排老、弱、病、殘人員擔任。
第十條 外單位(如棉、麻供應站和商品檢驗部門等)在原成庫內工作的職工,必須遵守企業(yè)安全制度,違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評改正的不準進入庫區(qū)。
第十一條 庫區(qū)、庫內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腳以外的其它物資。
第十二條 任何人進入庫區(qū),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庫處應有明顯告示,警衛(wèi)人員要對進入庫區(qū)人員提示,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原成庫不得做為它用,露天貨場內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條 企業(yè)擴大生產規(guī)模,應增建相應的原成庫,并與擴建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原成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庫以及在庫區(qū)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須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批準和驗收,否則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庫區(qū)應建圍墻。應與生活區(qū)和其它區(qū)域隔開。
第十七條 倉庫工作人員辦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應設在庫區(qū)內。如設在庫區(qū)內,則不得與庫房連接,更不得設在庫房內;并嚴禁在庫房內住人和搭設可燃材料的擱層。
第十八條 庫房、露天貨場與煙囪、明火作業(yè)場所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煙囪高度超過30米時,其間距應按煙囪高度計算。現有距離不足者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 庫區(qū)嚴禁搭建易燃棚。庫用電瓶充電室應設在庫區(qū)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十條 庫區(qū)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應符合水利電力部《電氣設備接地裝置規(guī)程》和《電力設備過電壓保護設計技術規(guī)程》等規(guī)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 庫區(qū)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yè)。如確因工作需要,在離庫區(qū)30米以內進行明火作業(yè)時,必須經保衛(wèi)科、倉庫負責人審查,企業(yè)領導批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專職消防員在場監(jiān)護。作業(yè)結束后,應徹底消滅火種,經認真檢查,方可離開現場;值班警衛(wèi)人員要加強巡回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第二十二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庫房。如進入庫區(qū),必須安上防火罩,減速行駛,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可燃物,停車后應立即熄火,倉庫要派人監(jiān)護。
第二十三條 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在開進庫區(qū)站臺前,應安上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站臺內清爐和停留。倉庫要派人監(jiān)護,直至機車駛離庫區(qū)。刮大風時卸車,必須加強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不得裝設電源線和電器裝置,更不得架設臨時電線。庫內照明應采用投光燈采光。搬運、吊拉、提升用的機動車輛,應用電瓶供電,并裝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五條 庫區(qū)動力電源未改電瓶以前,庫內用電的電源應在庫外安裝插座,用四芯膠皮軟線接人庫區(qū),使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線應敷設在不易碰撞擠壓的地方,不能有接頭,并嚴禁使用塑料線和再生膠軟線。電線上和電閘、插座下不準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條 庫區(qū)電線一般應設地纜線,不宜架設架空線。如暫時采用架空線,應該在庫棚和貨垛的外側通過,架空線下禁止堆垛。高壓架空線與倉棚、貨垛的間距不小于15米,電線桿高度超過10米時,其間距不小于電線桿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條 庫區(qū)嚴繞使用行燈,一般不要架設臨時電線。如必需架設臨時電線時,應經倉庫負責人、保衛(wèi)科、安技科審查,廠長批準。臨時線最多使用一個星期,使用期間有專人管理,在倉庫工作人員離庫時,必須隨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八條 工廠和專業(yè)倉庫的區(qū)域內,運輸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電線必須離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撐要牢固,防止斷線。
第二十九條 庫區(qū)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有專人負責,每周至少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每年至少應進行二次絕緣搖測,發(fā)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fā)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經修復驗收后再啟用。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第三十一條 庫區(qū)和庫內應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和器材,最少應達到如下要求:
第9篇 普通貨物倉庫的安全管理
1、嚴格執(zhí)行貨物入庫驗收制度,必須按品名、規(guī)格、質量、數量與入庫單核對,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檢查無誤后方可入庫。
2、物品出庫時,必須按憑證核實品名、質量、數量,按規(guī)定操作程序發(fā)貨,確保無誤,避免產生事故隱患。
3、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門窗一律向外開,并要根據季節(jié)風向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4、存放物品的貨架須考慮貨架的安全強度,不準超載。
5、庫內存放的貨物,貨架位置須適當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完好適宜的消防設施,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情況及室內溫度。
6、庫內貨物存放要整齊,凡入庫的貨物必須分垛存放,不得混雜放在一起,不得堆積過高過滿。
7、搬運堆垛貨物時,禁止從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搬運貨物禁止扔拋,以防傷人或損失貨物。
6、搬運貨物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wěn)固,如包裝有損應立即處理。
7、非本倉庫、罐區(qū)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入庫。
第10篇 商業(y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業(yè)(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fā)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商業(yè)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商業(yè)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指導、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業(yè)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xié)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商業(yè)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zhí)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四條 商業(yè)部門的專業(yè)批發(fā)公司、企業(yè)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公司、企業(yè)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fā)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 大中型商業(yè)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 各級商業(yè)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 倉庫警衛(wèi)、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后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qū)工作,必須經保衛(wèi)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 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zhí)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guī)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消防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器材的養(yǎng)護情況;
3.發(fā)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fā)現火險隱患,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同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1.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負責本責任區(qū)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拉閘斷電、消除火種、廢紙、包裝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fā)現著火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wèi)人員做好進出庫區(qū)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九條 商業(yè)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qū)。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qū)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qū)、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qū)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 庫區(qū)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yè),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jiān)護現場,作業(yè)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 倉庫生活區(qū)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 經批準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 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fā)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四章 電 源 管 理
第十四條 倉庫生產、生活、庫區(qū)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yǎng)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yè),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 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fā)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干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 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五章 倉庫和庫存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 倉庫生產區(qū)必須和生活區(qū)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tǒng)一安全組織,統(tǒng)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qū),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 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qū)、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每棟建筑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墻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 庫區(qū)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qū)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qū)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 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閑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 設 施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⒐r,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商業(yè)倉庫應根據規(guī)模大小、建筑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和《商業(yè)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guī)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jiān)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條 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jié)應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 安 全 檢 查
第二十七條 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并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 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wèi)、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八章 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 倉庫一旦發(fā)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 發(fā)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fā)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商業(yè)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yè)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商業(yè)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fā)布的《商業(y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11篇 倉庫物資安全和5s管理基本要求和管制辦法
一.安全管制基本要求和處理辦法
1.倉庫場所一律為禁煙區(qū),倉庫范圍內嚴令禁止吸煙,違者罰款人民幣200元,區(qū)內發(fā)現一個煙頭罰款人民幣100元,找出肇事者直接處罰其本人,找不出肇事者罰金由倉庫負責人負擔或把罰金分攤到倉庫所屬每個人頭上,同時公告全廠通報警告。
2.倉庫連帶所屬非禁煙區(qū)吸煙應把煙頭丟進有水的煙灰缸內,不準把煙頭丟在桌上或丟在地上,該區(qū)范圍內桌面和地面上每個煙頭罰款人民幣5元,找出肇事者直接處罰其本人,找不出肇事者罰金倉庫主管(或倉管員)負擔 。
3.天那水、酒精在車間只存放當天用完的少量,當天用完后的余量要送回危險品倉庫保管,且無論何時何地都應用鐵罐盛裝,貼上危險品標識,用后隨即把蓋子擰緊。
4.倉庫應使用防爆燈,用電開關和線路不能發(fā)生破損,發(fā)現異常后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電工前來修整,待修整完善后才可繼續(xù)使用。
5.所有開關通道、消防通道、安全門、安全通道、走火通道、防火隔離帶、滅火器擺放前方、消火栓前一律都應隨時保持暢通,不準堆放原材料或雜物,以免造成安全救援阻礙。
6.摩托車、單車不準開進倉庫,摩托車開進倉庫每臺每次罰款人民幣100元,單車開進倉庫每臺每次罰款人民幣50元。
7.倉庫現場不準使用天那水、酒精、汽油、溶劑等易燃易爆品去擦拭設備用具和衣物,以免引發(fā)火災事故。
8.不準在上班時間或在上班前飲酒,一經發(fā)現每人每次罰款人民幣10元并請他(她)不要再上班了。
9.下班或離開倉庫應一律做好檢查和鎖門防范工作,先關好照明開關,再關門上鎖,檢查妥善后才離開。
10.倉庫一切物資不要落地靠窗擺放,物資擺放和管理有防火、防潮、防霉、防雨、防銹、防鼠、防腐、防蛀、防變形、防盜等十防措施。
二.5s管理基本要求和管制辦法
1.繪制倉庫平面定置管理圖,表達物資、設備、通道和工位器具管制現狀。
2.適當畫出貨架、物資、通道和材料、工位器具、周轉箱等擺放管制線,轉彎或轉角處必要時有適當的通行指示標志。
3.制定本倉庫5s管理制度張掛實施,要求具體規(guī)定大清理大掃除(全員)實施周期,規(guī)定每天5常法活動要求,例如每月或每半月一次大清潔大掃除應做到從上到下從里到外全面徹底清除一切衛(wèi)生死角,徹底清除并恰當轉移無用物資,然后搞好現場整齊劃一的定置擺放,以便日后進入日常維持保潔。
4.明確落實每人每天清潔責任范圍,做到沒有空白也沒有重復,并適當與個人報酬掛鉤(例如從工資中適當提留5s責任款,做得不好的不要100%返還)。
第12篇 氧氣、乙炔倉庫安全保衛(wèi)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司氧氣、乙炔倉庫安全保衛(wèi)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辦法:
一、責任體系及職責
本部位安全保衛(wèi)管理小組,由第一責任人(單位主管供應領導)、直接責任人(供應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員(倉庫保管員)組成,全面負責倉庫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其職責分別是:
1、安全員是本部位安全保衛(wèi)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措施的實施者和落實者;
2、直接責任人負責本部位安全保衛(wèi)管理的監(jiān)督和檢查工作;
3、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位安全保衛(wèi)管理的組織和領導工作。
二、氧氣、乙炔倉庫的安全保衛(wèi)操作規(guī)程:
1、非本庫人員禁止入內,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倉庫保管員同意后,方可進入。
2、庫內嚴禁煙火,嚴禁攜帶火種,穿帶釘子的鞋,入內應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
3、裝卸氧氣、乙炔瓶要按規(guī)定輕拿輕放,禁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收發(fā)有登記手續(xù)。
4、庫內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
5、照明燈具及電器設施應達到防爆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風措施,定期檢測,確保狀態(tài)良好。
6、本部位配置??? kg干粉滅火器??? 具,放置在??????? ,倉庫保管員要做到每周進行一次檢查,每月進行一次維護保養(yǎng),保持良好狀態(tài),倉庫保管員必須熟悉掌握“三懂、三會”的內容(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及自救逃生的常識和方法,公司綜合事務部要做好“三懂、三會”的培訓工作。
三、本部位安全保衛(wèi)檢查
倉庫保管員每天檢查一次、直接責任人每周檢查一次、第一責任人每月檢查一次、公司綜合事務部該業(yè)務管理人員要每半月檢查一次,并有記錄。
檢查內容:
1、查倉庫周邊的防火情況,嚴禁一切煙火;
2、查倉庫周圍有無危及倉庫安全的作業(yè);
3、查倉庫門窗和安全防范設施有無損壞;
4、查消防器材完好情況;
5、查倉庫警示標識是否處于正常狀態(tài)。
倉庫保管員要堅持及時發(fā)現和排除不安全因素,重大問題立即向主管領導和公司綜合事務部(電話:xxxx)報告,確保安全萬無一失。
6、查安全保衛(wèi)責任體系運行情況,查各類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
四、考核
1、因不執(zhí)行本辦法或玩忽職守,造成企業(yè)和職工個人財產損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安全員及其他責任人按所負責任劃分全額賠償;5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賠償,賠償總額不超過5000元。
2、在倉庫內違章吸煙的給予違章人經濟處罰200元。
3、倉庫保管員發(fā)現違章行為不制止,考核其100元。
4、違反本辦法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追究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公司仍追究內部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