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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安全管理注意事項規(guī)定(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46

氣瓶安全管理注意事項規(guī)定

第1篇 氣瓶安全管理注意事項規(guī)定

1.高壓氣瓶的搬運、存放和充裝應注意事項:

(1)在搬動存放氣瓶時,應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和減少碰撞。

(2)搬運充裝有氣體的氣瓶時,最好用特制的擔架或小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轉動。但絕不允許用手執(zhí)著開關閥移動。

(3)充裝有氣的氣瓶裝車運輸時,應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滾動碰撞;裝卸車時應輕抬輕放,禁止采用拋丟、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擊的方法。

(4)充裝有互相接觸后可引起燃燒、爆炸氣體的氣瓶(如氫氣瓶和氧氣瓶),不能同車搬運或同存一處,也不能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氣瓶瓶體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損壞,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裝氣體,應送交有關單位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一般高壓氣瓶使用原則

(1)高壓氣瓶必須分類分處保管,直立放置時要固定穩(wěn)妥;氣瓶要遠離熱源,避免曝曬和強烈振動;一般實驗室內存放氣瓶量不得超過兩瓶。

a.在鋼瓶肩部,用鋼印打出下述標記

制造廠 制造日期 氣瓶型號 工作壓力 氣壓試驗壓力

氣壓試驗日期及下次送驗日期 氣體容積 氣瓶重量

b為了避免各種鋼瓶使用時發(fā)生混淆,常將鋼瓶上漆上不同顏色,寫明瓶內氣體名稱。

(2)高壓氣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時螺扣要旋緊,防止泄漏;開、關減壓器和開關閥時,動作必須緩慢;使用時應先旋動開關閥,后開減壓器;用完,先關閉開關閥,放盡余氣后,再關減壓器。切不可只關減壓器,不關開關閥。

(3)使用高壓氣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與氣瓶接口處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時嚴禁敲打撞擊,并經常檢查有無漏氣,應注意壓力表讀數。

(4)氧氣瓶或氫氣瓶等,應配備專用工具,并嚴禁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不能穿戴沾有各種油脂或易感應產生靜電的服裝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燒或爆炸。

(5)可燃性氣體和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十米(確難達到時,可采取隔離等措施)。

(6)用后的氣瓶,應按規(guī)定留0.05mpa以上的殘余壓力??扇夹詺怏w應剩余0.2mpa~0.3mpa(約 2kg/cm2~3kg/cm2表壓)h2應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氣時發(fā)生危險,不可用完用盡。

(7)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充裝一般氣體的氣瓶三年檢驗一次;如在使用中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3.幾種特殊氣體的性質和安全

(1)乙炔:乙炔是極易燃燒、容易爆炸的氣體。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氣混合氣,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氣混合氣最易發(fā)生爆炸。乙炔和氯、次氯酸鹽等化合物也會發(fā)生燃燒和爆炸。

存放乙炔氣瓶的地方,要求通風良好。使用時應裝上回閃阻止器,還要注意防止氣體回縮。如發(fā)現乙炔氣瓶有發(fā)熱現象,說明乙炔已發(fā)生分解,應立即關閉氣閥,并用水冷卻瓶體,同時最好將氣瓶移至遠離人員的安全處加以妥善處理。發(fā)生乙炔燃燒時,絕對禁止用四氯化碳滅火。

(2)氫氣:氫氣密度小,易泄漏,擴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氣體混合。氫氣與空氣混合氣的爆炸極限:空氣偏含量為18.3:59.0%(體積比),此時,極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燒速度約為2.7米/秒。

氫氣應單獨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專用的小屋內,以確保安全,嚴禁放在實驗室內,嚴禁煙火。應旋緊氣瓶開關閥。

(3)氧氣:氧氣是強烈的助燃燒氣體,高溫下,純氧十分活潑;溫度不變而壓力增加時,可以和油類發(fā)生急劇的化學反應,并引起發(fā)熱自燃,進而產生強烈爆炸。

氧氣瓶一定要防止與油類接觸,并絕對避免讓其它可燃性氣體混入氧氣瓶;禁止用(或誤用)盛其它可燃性氣體的氣瓶來充灌氧氣。氧氣瓶禁止放于陽光曝曬的地方。

(4)氧化亞氮(笑氣):具有麻醉興奮作用,受熱時可分解成為氧和氮的混合物,如遇可燃性氣體即可與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燒。

第2篇 氧氣瓶、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規(guī)范公司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規(guī)定:

一、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放置

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分開放置,盡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于10米,兩瓶間距不得少于10米;貯存時兩瓶間距離不得低于5米;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存放在有電源開關和通電電纜線附近。

二、 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運輸管理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為40l,工作壓力為15mpa。按照規(guī)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并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wěn)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表應定期進行檢定,并有合格標示。

3、氧氣瓶使用規(guī)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并檢驗氧氣質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定

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yè)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huán)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于0.05mpa;當環(huán)境溫度為25~40℃時,應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放置,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并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醒目標志;

18、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三、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重瓶與空瓶應分別存放,不得靠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yè)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估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火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yè)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jié)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2023年8月16日

第3篇 甲烷校準氣瓶空氣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種氣瓶在使用、貯存、搬運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生意外事故, 根據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氣瓶的管理,氣瓶的儲存、使用、搬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氣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種氣瓶的涂漆標示要清晰正確,不得涂改,甲烷氣瓶瓶體標黑色“甲烷”字樣,空氣氣瓶瓶體標黑色“空氣”字樣,瓶閥、接管螺絲和減壓閥等附件完好齊全,無漏氣、滑絲、表針松動等危險情況。

第四條 氣瓶在貯存、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放置在專用容器內,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禁止敲擊、碰撞。

第五條 氣瓶應放置在通風、陰涼、無腐蝕的專用場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曬,不應接觸有電流通過的導體。

第六條 氣瓶嚴禁靠近火源、熱源和電氣設備,與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

第七條 開啟高壓氣瓶時,操作者須站在氣瓶出氣口的側面,氣瓶應直立,然后緩緩旋開瓶閥。氣體必須經減壓閥減壓,不得直接放氣。

第八條 開關高壓氣瓶瓶閥時,應用手或專門扳手,不得隨便使用鑿子、鉗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損壞瓶閥。

第九條 氣瓶及瓶閥周圍嚴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觸氣瓶。

第十條 氣瓶上選用的減壓閥要專用,安裝時螺扣要上緊,氣瓶的減壓閥和瓶閥的連接處必須可靠、嚴密,試漏時可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試漏。

第十一條 氣瓶在搬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震動,裝卸時禁止拋、擲、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擊的方法。

第十二條 儲存氣瓶的場所,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周圍禁止動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資。

第十三條 使用后的空瓶,應移至空瓶存放區(qū),并加上空瓶的標示,嚴禁空瓶與實瓶混存。

第十四條 不得將瓶內之殘留氣體體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條 氣瓶須定期檢驗,不得超期使用,如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或其他嚴重損傷應提前進行檢驗。在定期技術檢驗同時,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十六條 氣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盡,剩余殘壓。

第4篇 工業(yè)壓縮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目的:明確壓縮氣瓶/罐的采辦/租賃、運輸、儲存、使用及定期技術檢驗的管理,消除氣瓶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隱患。

范圍:適用于工用工業(yè)壓縮氣瓶/罐的安全管理。

定義:工業(yè)壓縮氣瓶是指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規(guī) 定 內 容

1.0 氣瓶/罐的安全要求

1.1 氣瓶/罐體必須是具備壓力容器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1.2 氣瓶/罐體外觀不允許有銹蝕,撞擊、電弧損傷等缺陷,有出廠合格證和定期檢驗的合格標志。

1.3 氣瓶/罐體的顏色應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相一致,各部件配套齊全。

1.4 壓力表、閥門應定期進行檢驗標定,確保壓力表、閥門在標定范圍內使用。

2.0 氣瓶采辦/租賃

2.1 必須嚴格按照《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2003)的要求進行采購/租賃。

2.2 采購/租賃的氣瓶應符合1.0中的安全要求,驗貨人應對氣瓶的完整性(附件、標簽、氣瓶顏色、字樣和出廠合格證等項)進行檢查。

2.3 氣瓶的安全檢驗證書、合格證等資料應建立檔案以備檢查。

3.0 運輸

3.1 使用單位應委托專業(yè)運輸公司具備危險品運輸資質的車輛進行氣瓶運輸工作。

3.2 運輸過程必須做到

3.2.1 旋緊瓶帽、配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2.2嚴禁超載運輸。

3.2.3運輸過程中固定牢靠。

3.2.4運輸車輛夏季有遮陽設施、防止暴曬,盡可能避免中午氣溫較高時運輸;運送車輛要配備運輸專用干粉滅火器。

3.2.5運送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才能上崗,必須按照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3.2.6可燃氣氣瓶運輸過程中嚴禁倒置,易燃易爆品、油脂類、腐蝕性物品嚴禁與氣瓶同車運輸。

3.2.7運輸杜瓦瓶時,必須直立運輸,運輸過程中要固定牢靠,運送杜瓦瓶時必須裝進籠內,擋板要超過杜瓦瓶高度的2/3。

3.2.8不同種類的氣瓶分車運輸,不得混運。

3.2.9吊運氣瓶時,必須使專用托架籠。

3.2.10嚴禁使用三輪車機動車、非機動車、摩托車等車輛運送。

4.0 氣瓶儲存

4.1空瓶和滿瓶應分開放置,設置明顯的標志。

4.2氣瓶應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并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3氣瓶儲存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業(yè)時,應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4.4 氣瓶應放置整齊,關緊瓶體閥門,擰緊保護帽,儲存時保持直立,并設防傾倒的措施。

4.5 在使用切割氣瓶的現場,儲存量不宜超過5瓶;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應使用專

用儲氣籠;超過20瓶,應設置切割氣瓶庫。在氣瓶存放點設置足夠的滅火器。

4.6氣瓶儲存區(qū)域負責人負責氣瓶的日常檢查,做好發(fā)放、回收記錄。

4.7 嚴禁無關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氣瓶儲存區(qū)域。

4.8氣瓶存放處應在醒目的地方應設置“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4.9 氣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5.0 使用

5.1嚴格遵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氣瓶,不得用于充裝其他氣體。氣瓶充裝站及充裝人員應

具備法規(guī)要求的資質能力。

5.2使用工業(yè)壓縮氣體進行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獲得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5.3氣瓶使用前,檢查瓶閥、減壓器,發(fā)現漏氣、滑扣,壓力表針失效時,應及時維

修。

5.4 氣瓶在使用時環(huán)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5.5 使用時要注意捆綁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5.6 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

作要輕緩。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15mpa,輸氣流速不應超過1.5-2.0m3/h·瓶。

5.7 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切割氣接觸,必須使用銅和金屬器具時,合金含銅

量低于70%。

5.8 氣瓶要始終保持正壓,不得將氣用盡。瓶內至少應留有0.3mpa以上的壓力。

5.9 氣瓶不得放置在可能出現高空落物的地方,應避免氣瓶受到劇烈震動和沖擊,

嚴禁從高處滑下或在地面上滾動。

5.10 氣瓶吊運時應使用封閉的吊籃,禁止用起重設備的吊索直接系掛氣瓶,禁止使

用磁性起重設備吊運氣瓶。使用前應檢查瓶閥閥體。

5.11 氣瓶使用時要保持直立,采取固定措施,防止?jié)L動、傾倒。

5.12 氧氣和可燃氣瓶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氣瓶與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5.13 檢查氣密性時,應用肥皂水,嚴禁使用明火試驗。

5.14 氧氣口操作時嚴禁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觸瓶閥、減壓器;一旦被油脂

類污染,應及時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凈。

5.15 使用杜瓦瓶時,嚴格遵守使用要求,不得超出設計使用范圍。

5.16 氧氣瓶禁止用于通風換氣、氣動工具的動力氣源以及吹掃容器、設備和各種管

道。

5.17 不得手提瓶帽把氣瓶從一個位置提運到另一個位置。

5.18 絕對不能用弧光或熱源灼燒氣瓶。

5.19 氣瓶上的數字和標記不得篡改。氧氣瓶和燃氣瓶應以色彩進行編碼,防止誤認。

已經被供應商染色編碼的氣瓶不得再次涂色。

5.20 氣瓶都不得用于滾筒或者作支撐物。

5.21 使用的膠管,其接頭必須使用專用的金屬候箍扎緊。

5.22 作業(yè)前檢查所有接頭,保證在有壓力時不會松脫。

5.23 不能用掐擠膠管來阻止氣源,要始終用控制閥關閉氣源。

5.24 氣瓶使用過程中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和防止氣瓶被動作

為導體。

5.25 發(fā)生瓶閥持續(xù)泄露,應該停止使用,貼上標簽放于空氣流通處,遠離任何引燃源。

6.0 氣瓶定期檢驗

6.1 氣瓶的定期檢驗和報廢應按照有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標準執(zhí)行。

6.2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

次。在使用過程中若發(fā)現氣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7.0 相關文件和記錄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2003)

《溶解乙炔氣瓶》gb11638-89

第5篇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二

氣瓶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二)

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角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影響大,因此,設計要求以60℃時的瓶內壓力作為設計壓力;二是,由于氣瓶直徑小,無法進行內部檢查,因此,對耐壓試驗要求高,即要求的試驗壓力比一般壓力容器的要高,試驗壓力要求為設計壓力的1.5倍。

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安裝、使用、運輸和貯存均應嚴格執(zhí)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的技術標準。氣瓶使用前必須檢查是否有檢驗標志,是否超過檢驗周期。氣瓶檢驗周期的規(guī)定是:對于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的外觀檢查主要是檢查氣瓶外觀漆色是否良好,色標與盛裝的氣體是否相符,外壁有否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情況。

根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氣瓶上應有符合規(guī)定的色標,如制造鋼印、檢驗鋼印、氣體名稱、色環(huán)和整體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種類的;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超過檢驗期限的;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等情況的,嚴禁充裝氣體。氣瓶在使用、充氣、運輸及儲存過程中,應嚴格管理預防因使用不當而引發(fā)事故。

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再加上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較多,極易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因此,應加強對氣瓶的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fā)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huán)標記應符合規(guī)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yè)現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第6篇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角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影響大,因此,設計要求以60℃時的瓶內壓力作為設計壓力;二是,由于氣瓶直徑小,無法進行內部檢查,因此,對耐壓試驗要求高,即要求的試驗壓力比一般壓力容器的要高,試驗壓力要求為設計壓力的1.5倍。

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安裝、使用、運輸和貯存均應嚴格執(zhí)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的技術標準。氣瓶使用前必須檢查是否有檢驗標志,是否超過檢驗周期。氣瓶檢驗周期的規(guī)定是:對于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的外觀檢查主要是檢查氣瓶外觀漆色是否良好,色標與盛裝的氣體是否相符,外壁有否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情況。根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氣瓶上應有符合規(guī)定的色標,如制造鋼印、檢驗鋼印、氣體名稱、色環(huán)和整體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種類的;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超過檢驗期限的;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等情況的,嚴禁充裝氣體。氣瓶在使用、充氣、運輸及儲存過程中,應嚴格管理預防因使用不當而引發(fā)事故。

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再加上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較多,極易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因此,應加強對氣瓶的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fā)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huán)標記應符合規(guī)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yè)現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第7篇 壓力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實驗室

壓力氣瓶的管理范圍:

(一)本規(guī)定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

(二)本規(guī)定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一)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二)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三)臨界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氣體

壓力氣瓶使用的基本條件:

(一)使用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工作;

(二)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四)定期對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辦理壓力氣瓶使用的程序:

(一)使用單位在購買或租用壓力氣瓶之前,首先向資產設備管理處申請。填寫使用氣體審批表一式兩份,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公章,報資產設備管理處審批。使用氣體審批表一份用于備案,另一份用于購買或租用所需氣瓶。

(二)使用部門負責人負責監(jiān)督、落實壓力氣瓶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購買或租用的氣瓶要注意放置在安全位置使用,確保安全。

(四)壓力氣瓶使用時要防止氣體外泄,使用完畢,及時關閉總閥門。

壓力氣瓶的搬運、充裝、存放和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一) 搬運、充裝注意事項

1、在搬動存放氣瓶時,應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和減少碰撞。

2、搬運充裝有氣體的氣瓶時,一般用特別的擔架或小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轉動。但決不允許用手搬著開關閥移動。

3、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充裝有氣的氣瓶裝車運輸時,應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滾動碰撞;裝卸車時應輕抬輕放,禁止采用拋卸、下滑或其他易引起碰擊的方法。

4、充裝有互相接觸后可引起燃燒、爆炸氣體的氣瓶(如氫氣瓶和氧氣瓶),不能同車搬運或同存一處,也不能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氣瓶瓶體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損壞,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裝氣體,應送交有關單位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應在具有充氣資質、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充裝氣體。

(二)存放、使用原則

1、壓力氣瓶必須分類分處保管,直立放置時要固定穩(wěn)妥。使用時應加裝固定環(huán)。氣瓶要遠離熱源,避免曝曬和強烈震動;實驗室內存放氣瓶量不得超過兩瓶;不適合放在樓內存放的壓力氣瓶,應存放在樓外氣瓶房,但一定要注意分類分處保管。

鋼瓶肩部,用鋼印打出下述標記:

制造廠、制造日期、氣瓶型號、工作壓力、氣壓實驗壓力、氣壓實驗日期及下次送驗日期、氣體容積、氣瓶重量。

3、為了避免各種鋼瓶使用時發(fā)生混淆,常將鋼瓶上漆上不同顏色,寫明瓶內氣體名稱。

各種氣體鋼瓶標志

氣體類別

瓶身顏色

字樣

標字顏色

腰帶顏色

氮氣

氧氣

天藍

/

氫氣

深綠

壓縮空氣

壓縮空氣

白液

/

/

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

氦氣

/

氯氣

草綠

/

石油氣體

石油氣體

/

4、壓力氣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時螺扣要旋緊,防止泄漏;開、關減壓器和開關閥時,動作必須緩慢;使用時應先旋動開關閥,后開減壓器;用完后,先關閉開關閥,放盡余氣后,再關減壓器。切不可只關減壓器,不關開關閥。

5、使用壓力氣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與氣瓶接口處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時嚴禁敲打撞擊,并經常檢查有無漏氣,應注意壓力表讀數。

6、氧氣瓶或氫氣瓶等,應配備專用工具,并嚴禁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不能穿戴沾有各種油脂或易感應產生靜電的服裝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燒或爆炸。

7、可燃性氣體和助燃性氣體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十米(確難達到時,可采取隔離等措施)。

8、使用后的氣瓶,應按規(guī)定留0.05 mpa以上的殘余壓力??扇夹詺怏w應剩余0.2 mpa~0.3 mpa(約2kg/cm2~3kg/cm2表壓);氫氣應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氣時發(fā)生危險,不可用完用盡。

9、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充裝一般氣體的氣瓶三年檢驗一次;如在使用中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三)幾種特殊氣體的性質和安全、

1、乙炔:乙炔是極易燃燒、容易爆炸的氣體。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氣混合氣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氣混合氣最易發(fā)生爆炸。乙炔和氧、次氯酸鹽等化合物也會發(fā)生燃燒和爆炸。

存放乙炔氣瓶的地方,要求通風良好。使用時應裝上回閃阻止器,還要注意防止氣體回縮。如發(fā)現乙炔氣瓶有發(fā)熱現象,說明乙炔已發(fā)生分解,應立即關閉氣閥,并用水冷卻瓶體,同時最好將瓶體移至遠離人員的安全處加以妥善處理。發(fā)生乙炔燃燒時,絕對禁止用四氯化碳滅火。

2、氫氣:氫氣密度小,易泄露,擴散速度很快,易和其他氣體混合。氫氣與空氣混合氣的爆炸極限:空氣偏含量為18.3:59.0%(體積比),此時,極易引起自然自爆,燃燒速度約為2.7米/秒。

氫氣應單獨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專用的氣瓶房內,以確保安全,嚴禁放在實驗室內,嚴禁煙火。應旋緊氣瓶開關閥。

3、氧氣:氧氣是強烈的助燃氣體,在高溫下,純氧十分活潑;溫度不變而壓力增加時,可以和油類發(fā)生急劇的化學反應,并引起發(fā)熱自然,進而產生強烈爆炸。

氧氣瓶一定要防止與油類接觸,并絕對避免讓其它可燃性氣體混入氧氣瓶;禁止用(或誤用)盛其他可燃性氣體的氣瓶來充灌氧氣。氧氣瓶禁止放于陽光曝曬的地方。

4、氧化亞氮(笑氣):具有麻醉興奮作用,受熱時可分解成氧和氮的混合物,如遇可燃性氣體即可與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燒。

第8篇 某集團甲烷校準氣瓶和空氣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種氣瓶在使用、貯存、搬運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生意外事故, 根據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氣瓶的管理,氣瓶的儲存、使用、搬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氣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種氣瓶的涂漆標示要清晰正確,不得涂改,甲烷氣瓶瓶體標黑色“甲烷”字樣,空氣氣瓶瓶體標黑色“空氣”字樣,瓶閥、接管螺絲和減壓閥等附件完好齊全,無漏氣、滑絲、表針松動等危險情況。

第四條 氣瓶在貯存、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放置在專用容器內,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禁止敲擊、碰撞。

第五條 氣瓶應放置在通風、陰涼、無腐蝕的專用場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曬,不應接觸有電流通過的導體。

第六條 氣瓶嚴禁靠近火源、熱源和電氣設備,與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

第七條 開啟高壓氣瓶時,操作者須站在氣瓶出氣口的側面,氣瓶應直立,然后緩緩旋開瓶閥。氣體必須經減壓閥減壓,不得直接放氣。

第八條 開關高壓氣瓶瓶閥時,應用手或專門扳手,不得隨便使用鑿子、鉗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損壞瓶閥。

第九條 氣瓶及瓶閥周圍嚴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觸氣瓶。

第十條 氣瓶上選用的減壓閥要專用,安裝時螺扣要上緊,氣瓶的減壓閥和瓶閥的連接處必須可靠、嚴密,試漏時可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試漏。

第十一條 氣瓶在搬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震動,裝卸時禁止拋、擲、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擊的方法。

第十二條 儲存氣瓶的場所,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周圍禁止動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資。

第十三條 使用后的空瓶,應移至空瓶存放區(qū),并加上空瓶的標示,嚴禁空瓶與實瓶混存。

第十四條 不得將瓶內之殘留氣體體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條 氣瓶須定期檢驗,不得超期使用,如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或其他嚴重損傷應提前進行檢驗。在定期技術檢驗同時,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十六條 氣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盡,剩余殘壓。

第9篇 車用氣瓶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監(jiān)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jiān)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huán)節(jié)。

第四條 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監(jiān)督、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yè)監(jiān)管;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 安裝

第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yè)務和手續(xù)。各部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 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 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 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fā)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guī)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 充裝

第十六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yè)務。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yè),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檢驗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xù)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 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guī)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jiān)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tài)監(jiān)管。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月日施行。

第10篇 氣瓶安全監(jiān)察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2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裝氣體的管理工作。

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jiān)督檢檢驗疫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4術語

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16163《瓶裝壓縮氣體分類》的規(guī)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臨時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5管理要求或規(guī)范

5.1對于所有在用的氣瓶,根據我過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建立氣瓶檔案,各單位需要使用時,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5.2氣瓶管理責任部門應經常對氣瓶進行檢查。責任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a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b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c進行對氣瓶表面的涂敷;

d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3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如下規(guī)定:

a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b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c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d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在啟用前必須經過檢驗方可重新使用。

第11篇 陽煤集團甲烷校準氣瓶和空氣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種氣瓶在使用、貯存、搬運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生意外事故, 根據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氣瓶的管理,氣瓶的儲存、使用、搬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氣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種氣瓶的涂漆標示要清晰正確,不得涂改,甲烷氣瓶瓶體標黑色“甲烷”字樣,空氣氣瓶瓶體標黑色“空氣”字樣,瓶閥、接管螺絲和減壓閥等附件完好齊全,無漏氣、滑絲、表針松動等危險情況。

第四條 氣瓶在貯存、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放置在專用容器內,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禁止敲擊、碰撞。

第五條 氣瓶應放置在通風、陰涼、無腐蝕的專用場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曬,不應接觸有電流通過的導體。

第六條 氣瓶嚴禁靠近火源、熱源和電氣設備,與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

第七條 開啟高壓氣瓶時,操作者須站在氣瓶出氣口的側面,氣瓶應直立,然后緩緩旋開瓶閥。氣體必須經減壓閥減壓,不得直接放氣。

第八條 開關高壓氣瓶瓶閥時,應用手或專門扳手,不得隨便使用鑿子、鉗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損壞瓶閥。

第九條 氣瓶及瓶閥周圍嚴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觸氣瓶。

第十條 氣瓶上選用的減壓閥要專用,安裝時螺扣要上緊,氣瓶的減壓閥和瓶閥的連接處必須可靠、嚴密,試漏時可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試漏。

第十一條 氣瓶在搬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震動,裝卸時禁止拋、擲、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擊的方法。

第十二條 儲存氣瓶的場所,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周圍禁止動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資。

第十三條 使用后的空瓶,應移至空瓶存放區(qū),并加上空瓶的標示,嚴禁空瓶與實瓶混存。

第十四條 不得將瓶內之殘留氣體體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條 氣瓶須定期檢驗,不得超期使用,如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或其他嚴重損傷應提前進行檢驗。在定期技術檢驗同時,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十六條 氣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盡,剩余殘壓。

第12篇 氣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規(guī)定

氧氣瓶、乙炔氣瓶是儲存和運輸氧氣、溶解乙炔氣體的專用壓力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為了保障氣瓶的使用安全,國家先后頒布了《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等法規(guī)和標準,對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充裝、運輸、儲存和使用等環(huán)節(jié),都做出了科學和明確的規(guī)定。

1、 使用的氣瓶必須是國家定點廠家生產的。氧氣瓶必須是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過的,超檢驗期的氣瓶嚴禁充裝。新瓶必須有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有安全質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

2、氣瓶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驗合格,壓力表定期校驗合格。各工區(qū)應當建立氣瓶安全技術檔案。

3、項目部、各工區(qū)物資設備部門要制定氣瓶采購、運輸、儲存、發(fā)放、回收、退返的辦法,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和管理臺帳。與信譽度高的廠家或供貨方簽訂購銷合同,并明確安全責任。

4、采購氣瓶時必須確認瓶身貼有質監(jiān)部門的檢驗標識和質量合格標簽,否則不準進貨。同時應查看手輪是否完好、是否漏氣,瓶體外觀有無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膠圈。

5、加強氣瓶裝卸車和運輸的安全管理,杜絕野蠻裝卸:

5.1 運輸時應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碰擊和滾動,禁止用吊機或起重電磁吸盤直接吊運鋼瓶。

5.2 氧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瓶間應使用木架或橡皮隔離,以防止互相撞擊。汽車裝運氧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同一方向,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

5.3 夏季運輸和露天作業(yè)時,氧氣瓶要采取遮陽措施,防止曝曬,避免氣體膨脹造成超壓。

5.4 車上嚴禁煙火,并應配有滅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和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乙炔氣瓶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或同倉儲存。運輸途中乙炔氣瓶必須直立,嚴禁臥放。

5.6 氣瓶卸車時,要配備一定勞力,輕緩卸車,嚴禁拋滑、推倒、順地面滾動,較遠搬運應使用手推車,平穩(wěn)裝運。分發(fā)至各工地的氣瓶,材料管理人員必須建立領用登記冊,由工地負責人簽認,負責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氣瓶的儲存:

儲存氧氣瓶的庫房應為獨立的單層建筑,應符合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氣瓶庫房應設置有足夠泄壓面積的泄壓裝置;門窗應向外開;地面應平坦不滑,砸擊時不產生火花;儲存氣瓶庫房與住宅的距離應不小于50m;與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氧氣瓶不準與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庫房內照明和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倉庫內不準有取暖設備,通風應良好;倉庫周圍10m以內不準堆置可燃物、明火作業(yè)和吸煙;氧氣瓶應垂直立放,并應置于架子上。庫房內的氣瓶應將滿瓶、空瓶分開存放,空瓶瓶身應用石筆標記。

7、 氧氣瓶使用時,首先要做外部檢查。檢查重點是瓶閥、接管螺紋、減壓器、壓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發(fā)現有漏氣、滑扣、表針動作不靈或爬高等,應及時報請維修,切忌隨便處理。禁止帶壓擰緊閥桿,調整墊圈。檢查漏氣,應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8.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yè)的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格遵守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違紀。

8.2 氧氣瓶禁止與油脂接觸。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過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觸氧氣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氣瓶時,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可燃易爆物質等,其使用時安全距離應在10m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離應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臥放使用,以防丙酮液體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無減壓器的氧氣瓶。安裝減壓器前,應先開啟瓶閥吹掉瓶嘴處污物,減壓器與氧氣瓶連接后,在開啟氧氣瓶閥門時,人要站在側后面。開啟瓶閥動作要輕緩,應監(jiān)視壓力,以免氣體沖破減壓器。嚴防氣瓶閥門泄漏或者開氣速度過高,以防高速氣流與瓶口摩擦產生靜電和火花。減壓器如發(fā)生自動燃燒,應迅速把氧氣瓶的閥門關閉。

8.5 冬季使用氣瓶時,瓶閥或減壓器可能出現結霜、凍現象。可用熱水或蒸汽解陳,嚴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鐵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擰減壓器的調節(jié)螺絲,以防氣體大量沖出造成事故。

8.6 氧氣瓶內的氧氣不應用盡,氧氣瓶壓力降至0.196mpa時應停止使用,并標寫“空瓶”標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壓以防止其它氣體倒流進入瓶內。

8.7 氧氣瓶和瓶閥不得粘有油脂。不得與礦物油、有機油料、可燃粉塵、有機纖維及易燃易爆氣體接觸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氧氣軟管等。瓶網、減壓器、氧氣軟管沾有油脂,應清擦干凈才能使用。軟管如老化有裂紋時應及時更換。

8.8 氧氣瓶庫房和氧氣使用現場應備有氮氣、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滅火器材,附近應設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嚴禁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發(fā)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氣罐替代乙炔氣瓶。

8.10 嚴禁將氧氣瓶、乙炔氣瓶吊至高處作業(yè)并使用,如確實需要使用時,可將膠管加長,或設置作業(yè)平臺支放穩(wěn)固。

8.1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yè)人員,要加強自身安全與保護,按規(guī)定配備并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減少職業(yè)危害,確保安全。

9、購買、更換氣瓶時,瓶體外觀有缺陷、無瓶帽和防震膠圈的氣瓶一律不予更換,以確保安全。

氣瓶安全管理注意事項規(guī)定(十二篇)

1.高壓氣瓶的搬運、存放和充裝應注意事項:(1)在搬動存放氣瓶時,應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和減少碰撞。(2)搬運充裝有氣體的氣瓶時,最好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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