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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15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62

關于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關于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

1.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及其它危險物品,必須指定工作認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加強管理。對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證人身安全。

2.在領取以上物品時,必須按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分類存放,并有出入庫手續(xù)。

3.在實驗過程中,使用以上物品的單位,領用時認真審批及發(fā)放。對于剩余的物品,一定放回到指定庫內。對于實驗后的廢油廢渣及時處理掉。

4.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及其它危險物品,要定期檢查,嚴加保衛(wèi),注意存放安全。

第2篇 危險品押運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押運人員應選派政治可靠、責任心強,有一定押運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條 執(zhí)行押運任務前,應組織押運人員學習押運知識,進行安全和法規(guī)教育,交代清楚任務和注意事項,并指定負責人。

第三條 押運人員要嚴格遵守危險品押運守則和安全規(guī)定,保證武器裝備、貨物和自身安全。

第四條 出發(fā)前應檢查物品裝載情況,途中應隨時注意貨物的安全;中途停車、就餐時,押運人員不得遠離車輛;夜間停宿時應有人值班守護。

第五條 押運人員應分別乘座在所押車廂內,不得調換在同一車廂。

第六條 押運人員不得隨帶其他人員乘車,不得攜帶易燃物品;嚴禁在車內吸煙飲酒。

第七條 到達目的地后,要及時按規(guī)定辦理各種手續(xù),做好押運記錄;負責人要及時向公司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第3篇 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

1、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日國務院國發(fā)【1987】14號)(以下簡稱《條例》),保證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2、本暫行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活動、產品和服務中涉及到的各類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的管理,如房屋建筑施工中常用的炸藥、雷管、氧氣瓶、乙炔瓶、電石、瀝青、油漆、稀釋劑(如乙醇、酒精)、油料及各種酸液。

3、采購、儲存、發(fā)放、使用化學危險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4、公司安全科協(xié)同設備科、總經辦等部門對公司在活動、產品和服務中涉及到的化學危險品的采購、存儲、發(fā)放和使用情況進行指導或監(jiān)督檢查,實施必要的控制,并保存相關工作記錄。

各項目部負責本項目所屬范圍內的化學危險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情況進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關工作記錄。

5、采購

項目部應確保向合格資料供應商(必須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經營許可證)采購,采購時(前)應查詢或向供應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

部門核發(fā)的經營許可證、物資的msds(化學物質安全數字表)資料,并隨材料的發(fā)放,逐級傳達到有關儲存、發(fā)放、使用方,進行書面詳細安全技術交底,直到具體操作人員。

6、儲存、發(fā)放

各部門、單位、項目部建立《化學危險物品臺帳》,并確保按《條例》規(guī)定儲存化學危險品,做好化學危險物品的發(fā)放、使用管理:

6.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儲存室(柜)內,并有專人管理。

6.2化學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guī)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提等安全設施。

6.3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放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6.4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方存放,如雷管、炸藥、電石及各種酸液等。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如氧氣瓶、乙炔瓶、電石、瀝青、油漆、稀釋劑(如乙醇、酒精等)、油料等。

6.6 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藏室內存放,如雷管和炸藥、氧氣瓶和乙炔瓶等。

6.7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qū)

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放火措施。

6.8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措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

6.9 發(fā)放化學危險物品應由相關方材料的專人負責,建立明細臺帳,嚴格對領取物品、數量、領用人及日期進行登記:遵循“控制數量,限量發(fā)放”的原則。

7 使用:

7.1 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各種安全生產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和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嚴格用火管理體制: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防止遺灑和泄露。如氧氣瓶和乙炔瓶的使用時,要距明火10m以上,搬運時不能碰撞。氧氣瓶要有瓶蓋、減壓閥上要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曬、倒置;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于5m。乙炔瓶不應平放。

7.2 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fā)生。

7.3 必須按照環(huán)境保護法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啥ㄆ诼?lián)系有回收資質的廠家對其回收或處理。8 緊急情況的準備的處理:

8.1 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及數量,配備足夠品種及數量的消防工具和清理、滅火器具。

8.2 在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過程中一旦發(fā)生遺灑

和泄露時,應確保立即清理干凈,減少對環(huán)境的污染。

8.3 在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過程中一旦發(fā)生危險或嚴重影響時,依據公司《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執(zhí)行。

9 監(jiān)督檢查:

9.1 公司安全科協(xié)同設備科、總經辦負責每半年對各相關部門、單位在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過程中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公司安全科協(xié)同設備科、總經辦應每季度對各相關單位(項目部)在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過程中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各項目部應每月對本項目在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過程中的情況進行自檢、互檢;

10 本暫行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的規(guī)定有不符之處以本暫行規(guī)定為準。本暫行規(guī)定若與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有出入時應以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為準。

11 公司安全科負責本暫行規(guī)定的建立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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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大唐南京發(fā)電廠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防火、防爆管理規(guī)定

一、儲存、運輸、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公安管理部門的許可證,并報安監(jiān)部備案。

二、儲存、運輸、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應建立相關的倉庫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檢查制度等。

三、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電氣安裝必須符合《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須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置規(guī)范》的要求,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四、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從業(yè)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專業(yè)培訓,取得相關資質證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領用、使用、存放規(guī)定,對確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必須向設備部、安監(jiān)部提出申請,并經分管廠領導審定認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產、存儲、運輸、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負責人必須落實各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應設立防火責任人。供氫站、氨區(qū)、油庫、油泵房、蓄電池室、油開關室、主變壓器、氧氣乙炔庫房、油漆庫、酸罐槽、機動車輛檢修場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區(qū)域的班組長或管理人員為防火責任人。責任人及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災危險性和貯存管理方法及事故處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區(qū)有“嚴禁明火”標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區(qū)吸煙。油庫、危險品庫、油漆庫、蓄電池室的照明和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規(guī)定,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油區(qū)動火嚴格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須按規(guī)定配備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個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險品。現場使用的汽油、機油及其它廢油應倒入廢油罐內,不得任意亂倒。廢油罐應有專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內使用電爐或火爐,需經廠防火委員會有關領導同意,并指定專人管理,火爐周圍不準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運行值班時,遇有火警由當班值長擔任現場指揮,并指定專人組織現場滅火,并盡快通知安監(jiān)部,安監(jiān)部消防專職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滅火。

第5篇 管理中心處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

管理中心(處)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公司各管理中心(處)因工作需要所購危險品管理,預防因其管理不善,帶來人身傷害和設施設備、各類管理環(huán)境損害,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管理中心(處)對危險品需求的申報、公司的審批、采購,各管理中心(處)的入庫、領用、使用過程中的檢查,對多余物品的管理等各工作環(huán)節(jié)。

三.職責

1.公司各管理中心(處),確因工作需要購買危險品,必須由管理中心(處)以書面形式在月申購計劃中提交報告,需說明所購物品的用途和用量,各管理中心(處)經理(主任)應對本項目申購危險品的用途、用量嚴格控制(如果能用非危險品代用的應采取代用方法),簽字確認;報公司人事行政部復審、采購;需要報總經辦批準,應申報待批后采購;

2.公司采購員購進危險品,應嚴格按公司的管理規(guī)定發(fā)放、各管理中心(處)的管理員要對品種、數量、完好性、時效性進行審核、簽字確認后入庫;

3.管理員應將危險品分類、分區(qū)、單獨存放,注明標識;不應積壓、摞堆存放;存放庫要求通風、干濕適宜,有消防設備和應急處理方案;鑰匙由管理員專人負責保管,部門負責人每月一次對其進行專項檢查并有記錄;

4.危險品如需領用,領用人應填領用單,報主管、經理逐級簽字審批,領用人憑主管領導的簽字批單同本部門主管一道去庫房辦理領用手續(xù);各主管、經理要嚴格控制用量,管理員根據實際一次性用完的原則發(fā)放;

5.危險品庫房內嚴禁動用明火,禁止吸煙,專庫專用,禁止存放無關物品.

6.對危險品的使用,其操作必須在二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管,操作人員在工作完畢后要填寫操作單,監(jiān)管人員要在操作單上對操作過程簽字確認;操作人員在工作完畢后,如需跟蹤處理的應按時檢查落實,監(jiān)管員要嚴格執(zhí)行監(jiān)督并簽字確認;

7.對一次性使用不完的物品如能再次使用的,應辦理退庫手續(xù);再次使用時,按領用程序執(zhí)行;

8.對使用完的空瓶、袋裝物等,操作人員收集統(tǒng)一銷毀,不得亂拋棄。

四.常用危險品(含現用化學用劑)

1.液體:

化學劑:乙醇、甲醇、丙銅、稀釋劑、硫酸、鹽酸、消毒液、潔凈靈等;

化工劑:油漆(如甲醛、酚醛、清漆等)、汽油、柴油、煤油、機油等;

2.固體:

如鼠藥、氧氣瓶、乙炔瓶等。

以上規(guī)定請各管理中心(處),嚴格遵守執(zhí)行,做好落實工作,以完善公司危險品的管理制度。

第6篇 大京發(fā)電廠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防火防爆管理規(guī)定

一、儲存、運輸、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公安管理部門的許可證,并報安監(jiān)部備案。

二、儲存、運輸、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應建立相關的倉庫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檢查制度等。

三、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電氣安裝必須符合《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須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置規(guī)范》的要求,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四、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從業(yè)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專業(yè)培訓,取得相關資質證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領用、使用、存放規(guī)定,對確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必須向設備部、安監(jiān)部提出申請,并經分管廠領導審定認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產、存儲、運輸、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負責人必須落實各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應設立防火責任人。供氫站、氨區(qū)、油庫、油泵房、蓄電池室、油開關室、主變壓器、氧氣乙炔庫房、油漆庫、酸罐槽、機動車輛檢修場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區(qū)域的班組長或管理人員為防火責任人。責任人及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災危險性和貯存管理方法及事故處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區(qū)有“嚴禁明火”標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區(qū)吸煙。油庫、危險品庫、油漆庫、蓄電池室的照明和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規(guī)定,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油區(qū)動火嚴格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須按規(guī)定配備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個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險品?,F場使用的汽油、機油及其它廢油應倒入廢油罐內,不得任意亂倒。廢油罐應有專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內使用電爐或火爐,需經廠防火委員會有關領導同意,并指定專人管理,火爐周圍不準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運行值班時,遇有火警由當班值長擔任現場指揮,并指定專人組織現場滅火,并盡快通知安監(jiān)部,安監(jiān)部消防專職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滅火。

第7篇 物業(yè)管理處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5

小區(qū)管理處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5

危險品屬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若管理不善,會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因此特制定本規(guī)定,規(guī)范管理,確保安全。

1、危險品必須設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

2、危險品需按類擺放,并有明顯的標識。

3、嚴禁在危險品倉庫或擺放有危險品的位置吸煙、玩火。

4、在挪動或擺放危險物品時,需嚴格按照危險品本身的注意事項操作執(zhí)行。

5、存放危險物品的倉庫要保持通風透氣,遠離火源。

6、危險品倉庫的照明應采用防爆燈具。

7、危險品倉庫嚴禁外人進入,本公司員工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

8、危險品倉庫需保持干凈整潔,經常進行清潔、整理。

9、使用危險物品時嚴格按照危險品本身的使用說明進行操作使用。

10、在使用危險品的過程中和結束后隨時注意清理現場,并有明顯的提示標識。

11、至少在危險品倉庫放置兩個滅火器,并定期進行檢查,保持使用正常。

12、在使用或檢查危險物品時,應充分做好自我保護措施,確保自身安全。

第8篇 危險品庫房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本管理規(guī)定的危險品庫房僅儲存校驗檢定可燃性氣體報警器和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器所用的標準氣體。

第二條

危險品庫房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根據國務院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和分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危險品庫房實際使用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危險品庫房主要安全負責人是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檢定人員應經過檢定培訓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危險品庫房的安全管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國家標準以及分公司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各崗位對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儲存、運輸、使用,依照劃分的管理職責實施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五條生技室管理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監(jiān)督責任單位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庫房管理規(guī)定。

2、定期檢查危險品庫房管理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督促各級責任人,全面落實危險品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庫房存放危險化學品進行技術指導,并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第六條

車間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職責

1、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全面落實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工作。

2、針對危險品庫房,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按《安全臺賬管理規(guī)定》進行管理,班組建立危險品庫房管理臺賬、記錄、檔案,做好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4、組織建立、健全危險品庫房管理規(guī)定和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進行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七條安全員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工作,對班組長進行業(yè)務指導。

2、參與制定危險品庫房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和隱患整改方案。

3、負責安排、檢查班組有關危險品庫房安全活動和事故演練。

4、負責危險品庫房安全檢查,制止“三違”作業(yè)。

5、落實危險品庫房用火安全措施。

第八條班組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班組兼職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副班(組)長兼任,做好本班對危險品庫房的安全工作。

2、完善危險品庫房相關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3、組織開展危險品庫房安全活動,負責安全活動記錄。

4、負責班組的危險品庫房安全教育,制止違章行為。

5、監(jiān)督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規(guī)定好勞保用品、器具及滅火器材。

第九條

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zhí)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制度》(中國石化安【2004】553號)中的《安全教育管理規(guī)定》、《安全檢查規(guī)定》、《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guī)定》和《事故管理規(guī)定》。

第十條

危險品庫房應在大門明顯處張貼《危險品庫房使用規(guī)定》。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一條

危險品庫房防火、防爆應嚴格執(zhí)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制度》(中國石化安【2004】553號)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危險品庫房管理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危險品庫房應在明顯處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

第十三條

危險品庫房內用火應嚴格執(zhí)行《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十四條

危險品庫房房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完善危險品庫房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定期巡檢記錄。

第十六條

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入庫前記帳、登記制度,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并作詳細的文字記錄。

第十七條

危險品庫房內只能貯存同一類化學險危物品,不同品種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貯存,并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保證道路通暢。

第十八條

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庫房操作規(guī)程?;瘜W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庫房內工作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二十條

存放的化學危險品名稱、數量要賬物相符,定期檢查。劇毒物品必須存放在鐵柜內,加鎖保管,要建立存放檔案、領用登記卡,要詳細填寫使用記錄。

第五章 電氣裝置

第二十一條

設置與管理

1、置在危險區(qū)域內的電氣設備元件、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防爆等級要求。

2、在危險品庫房內使用臨時用電或用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yè)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后,應立即切斷電源開關并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危險品庫房應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消防達標規(guī)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和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條

滅火器材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制定應急預案,繪制事故逃生圖、消防器材配置圖。

第二十六條

滅火器材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

第七章 裝卸作業(yè)

第二十七條

裝卸作業(yè)時必須穿戴好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

第二十八條

裝卸作業(yè)過程嚴禁拖瓶和滾瓶,應小心輕放,嚴防產生火花和靜電。

第二十九條裝卸作業(yè)現場應設置監(jiān)護人員,加強監(jiān)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yè)。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guī)定,車間將在經濟責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對違規(guī)個人進行考核,發(fā)生責任事故按國務院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批準日起執(zhí)行,由儀控中心生技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國家、集團公司和分公司規(guī)定不一致,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

第9篇 大唐發(fā)電廠化學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驗室的安全管理,保證我廠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進一步落實二十五項反措計劃的實施,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對化驗班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等物品(以下簡稱:危險品)實行制度化嚴格管理,特做以下規(guī)定:

第二章 危險藥品的管理.

第二條 試驗室必須配備相應的危險品安全防護設施,如防火、防盜、防破壞等設備,并定期檢查,使其經常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tài)。

第三條 易燃易爆、強氧化劑等危險品必須存入在專用儲存室(柜)內,分類保管,遠離火源,不得超量儲存,腐蝕性化學藥品不能與易燃易爆、強氧化劑存放在一起。

第四條 化驗室危險品的使用情況,必須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并嚴格執(zhí)行定期檢查登記制度,對違反規(guī)定造成事故者,要嚴肅處理。

第五條 使用劇毒化學藥品,應根據使用情況,由專人領取最小使用量,嚴格保管,用后剩余藥品要全部收回,保管人員要作好發(fā)放、回收記錄。

第六條 已報廢的有毒、有害的藥品,要嚴格按照報廢的制度進行銷毀,禁止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人身傷害。

第七條 有些液體易揮發(fā)或氣體,遇明火即燃燒,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這類試劑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地方,理想的存放溫度應該為-4-4℃.最高室溫不得超過30℃,并應同其他可燃物和易發(fā)生火花的器物隔離放置.

第八條 劇毒藥品只要有極少量侵入人體即能中毒和死亡,如氰化鉀、氰化納、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這類藥品應該由專人用專柜保管,最好由兩人共同保管(實行雙人雙鎖制),并存放陰涼干燥處, 專人保管,現用現領。用后的余量,不論是固體或是液體都應交回保管人,每次使用均應登記.

第九條 有些藥品對人體的皮膚、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一些金屬有強烈的腐蝕作用,如發(fā)煙硫酸,濃硝酸、濃鹽酸、氫氟酸、冰醋酸、液溴、氫氧化鉀、氫氧化納等.這類藥品應選用耐腐蝕性材料的藥品架來放置,存放處要陰涼通風,并與其他藥品隔離放置.

第十條 易爆品或與水和空氣反應十分猛烈,并能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如金屬鈉、電石、黃磷等,這類物品的存放溫度應低于30℃,理想溫度在20℃以下.

第十一條 各類危險品的使用人員和保管人員必須具有強烈的責任心,必須熟悉危險品的性能、特點和使用保管規(guī)定,切實保證化驗室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嚴格按照規(guī)程進行操作,不得隨意簡化操作手續(xù)。易燃液(固)體:存放于陰涼處,遠離熱源。使用時注意通風,不得有明火。易燃氣體:使用時注意通風。遇水燃燒藥品:保存于煤油中,切勿與水接觸。自燃藥品:保存于水中。

第三章 一般藥品的管理

第十三條 這類藥品可按元素周期來分類或按氧化物、酸、堿、鹽分類存放于陰涼通風處,理想的溫度在30℃以下。

第十四條 有些藥品要低溫存放 ,以免變質或發(fā)生其他事故.如過氧化氫、液氨等,這類藥品的存放溫度要求在10℃以下。

第十五條 特殊藥品的管理

較貴的試劑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這類藥品應與一般藥品分開,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指示劑與有機試劑的管理

(一)指示劑可按酸堿指示劑,氧化還原指示劑、絡合滴定用指示劑(金屬指示劑)(吸附指示劑)分類存放,重要有機試劑可按試劑分子內碳原子數目遞增的順序排列,也可按被測元素為對象將有關的有機試劑合并在一起,同一試劑與數種元素作用者,可將該試劑列入測定靈敏度較高的那一種元素的位置中。

(二)化驗室分裝的固體、液體試劑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則與一般藥品管理相同,劇毒的要有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七條 配制的藥品管理

(一)所有試劑、溶液以及樣品的包裝瓶上必須有標簽,標簽要完整、清晰,絕對不要在試劑瓶內裝入與標簽不相符的物品,標簽大小應與瓶子大小相稱,標簽書寫要工整,寫明名稱、濃度 、配制日期,配置人和失效期,長期使用的試劑,標簽上可涂一層蠟.

(二)過期的藥液要更換,要充分稀釋后,確認對環(huán)境、人身、設備無任何危害后排放。

(三)領用試驗藥品,應有專門的登記本,發(fā)放人和領用人都要簽字。

(四) 領用的藥品應做預備性試驗,以防配錯或領錯藥品。

第四章 藥品的報廢

第十八條 藥品報廢應實行三級管理,不能污染環(huán)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設備部、發(fā)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0篇 危險品運輸車輛防火防爆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規(guī)范化運作程序,有效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國石油天然氣運輸公司危險品運輸車輛防火防爆管理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各車隊(配送中心)要認真落實出車前的安全講話制度。對駕駛員進行“三交待”(交待任務、交待路線、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項),落實“保一趟車平安”司機簽字制度。

第二條 駕駛員在出車前必須對所駕駛車輛的連接、傳動、制動、電路、燈光、油罐閥門、油罐呼吸閥、輪胎、防靜電拖地帶、滅火器等進行詳細地檢查,保證車輛技術性能和關鍵部位符合安全行車條件。

第三條 各車隊(配送中心)要認真落實出車前、途中和歸場防火防爆檢查制度,杜絕車輛帶隱患行駛。

第四條 行車途中禁止吸煙。駕駛員要根據承載危險品的特性和車輛各部件安全技術狀況,停車自檢自查,發(fā)現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無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單位求助,禁止車輛帶故障行駛,禁止所承載貨物帶隱患行駛。

第五條 車輛必須配備與運輸的危險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設施設備。滅火器應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第六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押運人員需經所在地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證。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內部準駕證)。

第七條 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有關車輛管理的規(guī)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車輛,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八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標準規(guī)定的技術條件。放油開關必須安裝在罐體底部。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九條 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第十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yè)應當在裝卸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下進行。所裝油品體積與罐體容積相符,并留有適當的安全膨脹容量。打雷、閃電時,必須立即停止危險品裝卸作業(yè)。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車輛進入防火區(qū)排氣管出氣口必須佩戴防火罩,駕駛員不得動火或吸煙。

第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fā)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yè)規(guī)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yè)。

第十二條 生產調度人員憑《車輛放行通知單》簽發(fā)行車路單。凡未經檢驗的車輛一律不準放行,私自放行者要對所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檢驗人員在車輛歸場(隊)后,要嚴格按照防火防爆標準對每輛車進行仔細檢查,不合格項責令整改或維修,合格車在《車輛放行通知單》上簽名,檢驗員對所放行的車輛承擔檢驗責任。

第十四條 駕駛員穿戴的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要符合防靜電要求。車輛必須配備防爆手電,放油開關必須使用銅質扳手。

第十五條 防靜電拖地帶和導電銅片,空、重車無論在行駛過程中還是在裝卸時,應始終拖地,避免產生靜電。車輛進入裝油區(qū)防靜電拖地帶必須提起。停車裝油時,應關閉發(fā)動機,拉緊手制動,將變速桿掛入一檔,并將導靜電拖地帶放下。

第十六條 執(zhí)行完任務返回基地的車輛,必須統(tǒng)一停放到本單位的停車場,安排專人值班,認真執(zhí)行車輛進出登記、檢查制度;在外執(zhí)行任務的批量車,由各外點負責統(tǒng)一劃定停車區(qū)域,并指定專人負責看管車輛;在外執(zhí)行任務的零散車,由駕駛員選擇安全的停放地點負責看管,嚴禁在道路上、住宅區(qū)以及禁止停車的區(qū)域隨意停車。

第11篇 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日國務院國發(fā)【1987】14號)(以下簡稱《條例》),保證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2、本暫行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活動、產品和服務中涉及到的各類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的管理,如房屋建筑施工中常用的炸藥、雷管、氧氣瓶、乙炔瓶、電石、瀝青、油漆、稀釋劑(如乙醇、酒精)、油料及各種酸液。

3、采購、儲存、發(fā)放、使用化學危險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4、公司安全科協(xié)同設備科、總經辦等部門對公司在活動、產品和服務中涉及到的化學危險品的采購、存儲、發(fā)放和使用情況進行指導或監(jiān)督檢查,實施必要的控制,并保存相關工作記錄。

各項目部負責本項目所屬范圍內的化學危險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情況進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關工作記錄。

5、采購

項目部應確保向合格資料供應商(必須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經營許可證)采購,采購時(前)應查詢或向供應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

部門核發(fā)的經營許可證、物資的msds(化學物質安全數字表)資料,并隨材料的發(fā)放,逐級傳達到有關儲存、發(fā)放、使用方,進行書面詳細安全技術交底,直到具體操作人員。

6、儲存、發(fā)放

各部門、單位、項目部建立《化學危險物品臺帳》,并確保按《條例》規(guī)定儲存化學危險品,做好化學危險物品的發(fā)放、使用管理:

6.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儲存室(柜)內,并有專人管理。

6.2化學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guī)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提等安全設施。

6.3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放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6.4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方存放,如雷管、炸藥、電石及各種酸液等。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如氧氣瓶、乙炔瓶、電石、瀝青、油漆、稀釋劑(如乙醇、酒精等)、油料等。

6.6 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藏室內存放,如雷管和炸藥、氧氣瓶和乙炔瓶等。

6.7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qū)

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放火措施。

6.8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措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

6.9 發(fā)放化學危險物品應由相關方材料的專人負責,建立明細臺帳,嚴格對領取物品、數量、領用人及日期進行登記:遵循“控制數量,限量發(fā)放”的原則。

7 使用:

7.1 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各種安全生產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和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嚴格用火管理體制: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防止遺灑和泄露。如氧氣瓶和乙炔瓶的使用時,要距明火10m以上,搬運時不能碰撞。氧氣瓶要有瓶蓋、減壓閥上要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曬、倒置;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于5m。乙炔瓶不應平放。

7.2 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fā)生。

7.3 必須按照環(huán)境保護法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啥ㄆ诼?lián)系有回收資質的廠家對其回收或處理。8 緊急情況的準備的處理:

8.1 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及數量,配備足夠品種及數量的消防工具和清理、滅火器具。

8.2 在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過程中一旦發(fā)生遺灑

和泄露時,應確保立即清理干凈,減少對環(huán)境的污染。

8.3 在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過程中一旦發(fā)生危險或嚴重影響時,依據公司《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執(zhí)行。

9 監(jiān)督檢查:

9.1 公司安全科協(xié)同設備科、總經辦負責每半年對各相關部門、單位在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過程中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公司安全科協(xié)同設備科、總經辦應每季度對各相關單位(項目部)在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過程中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各項目部應每月對本項目在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儲存、發(fā)放和使用過程中的情況進行自檢、互檢;

10 本暫行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的規(guī)定有不符之處以本暫行規(guī)定為準。本暫行規(guī)定若與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有出入時應以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為準。

11 公司安全科負責本暫行規(guī)定的建立和保持。

廈門中聯(lián)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第12篇 化學危險品緊急異常處理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使用、貯存化學危險品時出現緊急異常情況的處理措施。提高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

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fā)事件的應變能力。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化學危險品儲存及使用場所。

3.職責與權限

各管理處負責化學危險品的購入、貯存和使用管理。

4.化學危險品出現泄漏時采取的措施:

可能出現化學危險品出現泄漏的場所、應備有棉紗、沙土、塑料容器、塑料鍬(勺)、拖把等物品。

(1) 對少量泄漏,當事人應迅速用棉紗、抹布吸收干凈,收入塑料袋中。

(2) 若發(fā)生大量泄漏時,應立即將泄漏的地方周圍用繩等圈起來,禁止他人進入。

(3) 確認泄漏的是何種物質及數量。

(4) 對于易燃液體的泄漏應熄滅所有易產生火花的電動設備,將附近的著火源、高溫體及可燃物迅速撤離現場準備合適的滅火器。。

(5) 應用沙土筑堤堵住泄漏的化學品流向下水管道。

(6) 泄漏的液體用沙土等止流,用拖把吸盡泄漏區(qū)域盡量回收入密閉容器。

(7) 對化學危險品泄漏時釋放的有毒及刺激性氣體,應迅速開窗、通風讓下風向的人退避。

(8) 作業(yè)時必須穿戴保護用具,不可在風下作業(yè)。

(9) 屋內直到處理終了,要充分換氣。

5.發(fā)生化學危險品中毒時采取的措施:

(1) 當吸入有毒氣體時,立即用毯子將患者裹起來使其安靜下來,移到新鮮空氣處,若出現呼吸困難或停止狀況,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電話通知120或就近送醫(yī)院進行搶救。

(2) 如誤食安靜下來立即接受醫(yī)生的治療,嘔吐物不要咽進去。

(3) 當化學危險品濺入眼睛時,應迅速用清水沖洗眼睛15分鐘,再就近送醫(yī)院請醫(yī)生處理。

6.化學危險品發(fā)生火災、爆炸時:

(1) 發(fā)現者應首先切斷電源、氣源,并電話通知當地消防部門(119),通知部門負責人,盡快趕到事故現場。

(2) 部門負責人組織人員盡快移去周圍其他可燃物,迅速撲滅火災,防止蔓延和發(fā)生次生災害,將火災和爆炸的危險性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3) 危險品立即從可燃性物品中移出。

(4) 將周圍的物品用水冷卻。

(5) 使用合適的滅火器。

第13篇 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化學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驗室的安全管理,保證我廠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進一步落實二十五項反措計劃的實施,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對化驗班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等物品(以下簡稱:危險品)實行制度化嚴格管理,特做以下規(guī)定:

第二章 危險藥品的管理.

第二條 試驗室必須配備相應的危險品安全防護設施,如防火、防盜、防破壞等設備,并定期檢查,使其經常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tài)。

第三條 易燃易爆、強氧化劑等危險品必須存入在專用儲存室(柜)內,分類保管,遠離火源,不得超量儲存,腐蝕性化學藥品不能與易燃易爆、強氧化劑存放在一起。

第四條 化驗室危險品的使用情況,必須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并嚴格執(zhí)行定期檢查登記制度,對違反規(guī)定造成事故者,要嚴肅處理。

第五條 使用劇毒化學藥品,應根據使用情況,由專人領取最小使用量,嚴格保管,用后剩余藥品要全部收回,保管人員要作好發(fā)放、回收記錄。

第六條 已報廢的有毒、有害的藥品,要嚴格按照報廢的制度進行銷毀,禁止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人身傷害。

第七條 有些液體易揮發(fā)或氣體,遇明火即燃燒,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這類試劑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地方,理想的存放溫度應該為-4-4℃.最高室溫不得超過30℃,并應同其他可燃物和易發(fā)生火花的器物隔離放置.

第八條 劇毒藥品只要有極少量侵入人體即能中毒和死亡,如氰化鉀、氰化納、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這類藥品應該由專人用專柜保管,最好由兩人共同保管(實行雙人雙鎖制),并存放陰涼干燥處, 專人保管,現用現領。用后的余量,不論是固體或是液體都應交回保管人,每次使用均應登記.

第九條 有些藥品對人體的皮膚、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一些金屬有強烈的腐蝕作用,如發(fā)煙硫酸,濃硝酸、濃鹽酸、氫氟酸、冰醋酸、液溴、氫氧化鉀、氫氧化納等.這類藥品應選用耐腐蝕性材料的藥品架來放置,存放處要陰涼通風,并與其他藥品隔離放置.

第十條 易爆品或與水和空氣反應十分猛烈,并能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如金屬鈉、電石、黃磷等,這類物品的存放溫度應低于30℃,理想溫度在20℃以下.

第十一條 各類危險品的使用人員和保管人員必須具有強烈的責任心,必須熟悉危險品的性能、特點和使用保管規(guī)定,切實保證化驗室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嚴格按照規(guī)程進行操作,不得隨意簡化操作手續(xù)。易燃液(固)體:存放于陰涼處,遠離熱源。使用時注意通風,不得有明火。易燃氣體:使用時注意通風。遇水燃燒藥品:保存于煤油中,切勿與水接觸。自燃藥品:保存于水中。

第三章 一般藥品的管理

第十三條 這類藥品可按元素周期來分類或按氧化物、酸、堿、鹽分類存放于陰涼通風處,理想的溫度在30℃以下。

第十四條 有些藥品要低溫存放 ,以免變質或發(fā)生其他事故.如過氧化氫、液氨等,這類藥品的存放溫度要求在10℃以下。

第十五條 特殊藥品的管理

較貴的試劑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這類藥品應與一般藥品分開,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指示劑與有機試劑的管理

(一)指示劑可按酸堿指示劑,氧化還原指示劑、絡合滴定用指示劑(金屬指示劑)(吸附指示劑)分類存放,重要有機試劑可按試劑分子內碳原子數目遞增的順序排列,也可按被測元素為對象將有關的有機試劑合并在一起,同一試劑與數種元素作用者,可將該試劑列入測定靈敏度較高的那一種元素的位置中。

(二)化驗室分裝的固體、液體試劑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則與一般藥品管理相同,劇毒的要有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七條 配制的藥品管理

(一)所有試劑、溶液以及樣品的包裝瓶上必須有標簽,標簽要完整、清晰,絕對不要在試劑瓶內裝入與標簽不相符的物品,標簽大小應與瓶子大小相稱,標簽書寫要工整,寫明名稱、濃度 、配制日期,配置人和失效期,長期使用的試劑,標簽上可涂一層蠟.

(二)過期的藥液要更換,要充分稀釋后,確認對環(huán)境、人身、設備無任何危害后排放。

(三)領用試驗藥品,應有專門的登記本,發(fā)放人和領用人都要簽字。

(四) 領用的藥品應做預備性試驗,以防配錯或領錯藥品。

第四章 藥品的報廢

第十八條 藥品報廢應實行三級管理,不能污染環(huán)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設備部、發(fā)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4篇 危險品倉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倉庫保管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2. 物品入庫嚴格按驗收要求,核對進庫物品規(guī)格、質量、危險標識和數量后方可入庫。對無檢驗合格證和無危險標識的物品不得入庫。

3.存放的化學危險品名稱、數量要賬物相符,定期檢查。劇毒物品必須存放在鐵柜內,實行雙人雙鎖制保管,要建立存放檔案、領用登記卡,要詳細填寫使用記錄。

4. 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zhí)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guī)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禁忌物不得同庫存放。劇毒品嚴格按照規(guī)定,專庫存放,儲存在規(guī)范的庫房內;易燃液體必須專庫儲存;氧化性物質要與易燃液體或酸性腐蝕品分開儲存。

5. 每種危險物品都應有明顯的名稱及標識,按垛分別存放。

6. 在倉庫的主要位置設置警示標志,配置消防器材。

7. 垛堆距離應符合要求,貨堆應距離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墻距≥30cm,柱距10cm,不得超量儲存

8. 物品裝卸、搬運應做到輕裝輕放,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流動。

9. 保管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10.在危險品進倉前,應對危險品使用的包裝容器進行仔細檢查,容器應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泄漏、殘缺、變形、變質,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11. 庫房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關閉窗戶,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2. 做好危險化學品的養(yǎng)護,做到以下幾點:

1>保持通風,每周末檢查一次、定期情理;特別是夏天,應注意降溫。

2> 每天對儲存?zhèn)}庫檢查,檢查內容:堆垛牢固,有無泄漏,有無異常,有無刺激性氣體,包裝有無破碎。

3> 檢查消防設備是否完好。

4> 每次檢查應做好記錄。

13. 嚴禁任何火種入內,嚴禁在庫房內動用明火,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14. 保持儲存場所清潔,散落的物品要及時按規(guī)定方法處理。

第15篇 化學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保護環(huán)境。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對本單位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使用進行了規(guī)定,適用于本單位生活和生產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及控制。

3 職責

3.1 安全辦公室負責本規(guī)定的監(jiān)督實施。

3.2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保管、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品、器皿的回收處置。

4 管理規(guī)定

4.1 管理對象

包括油類、化學清洗劑、油漆、涂料、瀝青、液化氣、農藥等。

4.2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4.2.1 采購危險化學品時,采購部門應要求供方提供三證(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經營許可證)和產品說明書,以掌握其安全方面的知識。

4.2.2 國家有規(guī)定的特殊危險化學品的采購,應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4.3 運輸管理

4.3.1 自行運輸危險化學品時,應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運輸車輛要設置危險化學品標志,嚴禁將危險化學品混入非危險化學品中運輸。

4.3.2 無資格運輸時,應選擇有合法運輸資格的單位和車輛進行運輸。

4.4 使用管理

4.4.1 處安全辦公室應組織編制危險化學品性能一覽表,注明其物理、化學性能,儲存和使用要求,應急時的處理方法,并通過組織培訓使有關的人員熟知。

4.4.2 應嚴格控制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數量,按照技術部門的要求,限量采購、發(fā)放、使用。

4.4.3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并配備安全防護用品。

4.4.4 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器皿及廢棄物要及時回收處置,不得隨便丟棄。

4.5 倉庫儲存管理

4.5.1 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修建專用倉庫確有困難又必須在一般倉庫短期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5.2 庫內物品應分類碼放整齊、規(guī)格型號標識清楚,不同性質的化學危險品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4.5.3 倉庫、存儲柜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設置相應的通風、防潮、防火、防爆、防高溫、防輻射、防漏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檢查。

4.5.4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4.5.5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4.6 預防措施和緊急情況處置

4.6.1 庫管人員應掌握危險化學品的性能,熟知應急處置措施。在發(fā)放物品時,應將技術文件、該物品的性能、保管方法、應急處置措施等一并交付或告知領用人。

4.6.2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時,使用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其性能、特點,安全正確的使用,并采用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或防毒用具,防止對人體和環(huán)境的損害。

4.6.3 發(fā)生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立即組織處置,并報告安全辦公室。

4.7 監(jiān)督檢查

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存放進行日常檢查,安全辦公室要進行不定期抽查。

關于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15篇范文)

1.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及其它危險物品,必須指定工作認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加強管理。對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證人身安全。2.在領取以上物品時,必須按照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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