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壓力容器、管道維護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
(1)加強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定期檢查和經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定期防腐,保證安全正確使用和依法管理,要避免對管道表面不必要的碰撞,保持容器、管道表面的光潔,防止各種電離、化學腐蝕。
(2)閥門的操作部位要經常維護,定期進行活動,保證其開關靈活。
(3)安全閥、壓力表要經常擦拭,確保其靈活、準確、并按時進行檢查和校驗。
(4)要定期檢查緊固螺栓完好狀況,做到齊全、不銹蝕、絲扣完整,連接可靠。
(5)壓力管道因外界因素產生較大振動時,應采取隔斷振源、加強支撐等減振措施。發(fā)現摩擦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6)靜電跨接、接地裝置要保持完好,及時消除缺陷,防止故障的發(fā)生。
(7)停用壓力管道應排除內部介質,并進行置換、清洗和干燥,必要時作惰性氣體保護,外面應涂刷防腐油漆,防止環(huán)境因素腐蝕。對有保溫層的管道要注意保溫層下的防腐和支座處的防腐。
(8)禁止將管道及支架作電焊的零線和起重工具的錨點、撬抬重物的支撐點。
(9)及時消除跑、冒、滴、漏現象。
(10)管道的底部和彎曲處是系統(tǒng)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此部位易發(fā)生腐蝕和磨損,因此必須經常對這些部位進行檢查,加強維護,及時消除隱患。
(11)每年對壓力容器和管道進行年度檢查。并做好壓力容器和管道的防腐工作。
? 壓力容器的銘牌、漆色、標志及噴涂的使用證號碼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 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是否有裂紋、變形、損傷等。
? 外表面有無腐蝕,有無異常結霜、結露等。
? 運行期間是否有超壓、超溫、超量現象。
? 排放裝置是否完好。
? 支承或支座有無損壞,基礎有無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是否齊全、完好。
? 罐體有接地裝置的,檢查接地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2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2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2
1.目的
為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規(guī)定。
2.主題和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明確了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驗收、使用和檢驗的有關要求。
本規(guī)定適用于總公司所屬各部門。
3.工作要求
3.1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同時具有齊全的安全檢驗技術資料,容器本體上應裝金屬銘牌。
3.2壓力容器在進行安裝前,應由壓力容器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安裝。先制定施工方案,報主管經理、設備、安全管理部審查后方可施工。
3.3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驗后,再報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驗收,同時,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并進行安全定級,否則不準投入使用。
3.4壓力容器在使用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操作人員應參加培訓,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3.5壓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進行修理,應報修理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報安全部門備案后方可修理。
3.6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審驗,未經審驗嚴禁使用,經檢驗不合格必須報廢。
3.7壓力容器應裝有靈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壓力表、液位表、溫度計、安全閥。并按規(guī)定進行校驗。
3.8壓力容器如需變更使用條件和用途,應報安全管理部辦理變更手續(xù)。壓力容器報廢應辦理報廢手續(xù)。
3.9發(fā)生壓力容器事故,應立即報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檢查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和《鄭州黃金葉實業(yè)總公司安全保衛(wèi)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負責本標準的貫徹實施。
5.2其它有關部門負責本標準的落實。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總公司安全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規(guī)定。
2.主題和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明確了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驗收、使用和檢驗的有關要求。
本規(guī)定適用于總公司所屬各部門。
3.工作要求
3.1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同時具有齊全的安全檢驗技術資料,容器本體上應裝金屬銘牌。
3.2壓力容器在進行安裝前,應由壓力容器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安裝。先制定施工方案,報主管經理、設備、安全管理部審查后方可施工。
3.3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驗后,再報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驗收,同時,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并進行安全定級,否則不準投入使用。
3.4壓力容器在使用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操作人員應參加培訓,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3.5壓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進行修理,應報修理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報安全部門備案后方可修理。
3.6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審驗,未經審驗嚴禁使用,經檢驗不合格必須報廢。
3.7壓力容器應裝有靈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壓力表、液位表、溫度計、安全閥。并按規(guī)定進行校驗。
3.8壓力容器如需變更使用條件和用途,應報安全管理部辦理變更手續(xù)。壓力容器報廢應辦理報廢手續(xù)。
3.9發(fā)生壓力容器事故,應立即報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檢查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和《鄭州黃金葉實業(yè)總公司安全保衛(wèi)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負責本標準的貫徹實施。
5.2其它有關部門負責本標準的落實。
第4篇 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壓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有效地防止或減少事故的發(fā)生,保證實驗教學安全有序的進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壓力容器包括電加熱蒸汽發(fā)生器、滅菌設備、氣瓶和液氮存儲設備等各種設備。
第二章 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正確和合理地使用壓力容器是提高壓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重要條件。
第四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并根據設備的數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負責對學生使用壓力容器的培訓。
第五條 使用單位須依據壓力容器的有關法規(guī)和操作手冊,編制本使用單位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六條 使用單位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每年將壓力容器數量、變動和使用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報送校資產設備處。
第七條 使用單位須做好壓力容器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的檢查,做好壓力容器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工作,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須按相應程序報上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
第八條 發(fā)生壓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須迅速報告上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和校資產設備處,并立即組織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填寫《壓力容器事故報告書》,報送當地安全監(jiān)察部門和主管部門。
第三章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建立和有效地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是確保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使用單位須建立壓力容器管理責任制。各使用單位除由技術負責人對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外,還應根據使用單位所使用容器的具體情況,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壓力容器的專職管理人員應在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1. 具體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執(zhí)行有關壓力容器的管理規(guī)范和安全技術規(guī)定。
2. 參加新進壓力容器的驗收和試運行工作。
3. 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4. 負責壓力容器的登記、建檔及技術資料的管理和統(tǒng)計上報工作。
5. 監(jiān)督檢查壓力容器的操作、維修和檢驗情況。
6. 負責組織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及儀器使用證的發(fā)放工作。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須建立壓力容器操作責任制。每臺壓力容器都應有專職的操作人員,壓力容器專職操作人員應具有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并經過技術考試合格。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正確操作使用壓力容器。
2.認真填寫操作記錄。
3.做好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使壓力容器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4.經常對壓力容器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操作條件不正常時及時進行調整,遇緊急情況應按規(guī)定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5.對任何有害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應拒絕執(zhí)行。
6.努力學習業(yè)務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技能。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須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為了保證壓力容器的正確使用,防止因盲目操作而發(fā)生事故,教師在指導學生使用時,要先按實驗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制訂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操作規(guī)程至少應包括以下的內容: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控制指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壓力及溫度波動幅度的控制值、介質成分特別是有腐蝕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開、停機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日常檢查的部位和內容要求。
4.壓力容器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的判斷和處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壓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時的維護保養(yǎng)方法。
第四章 壓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的安全與容器使用密切相關。各使用單位須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提出具體要求,并在壓力容器運行過程中,從使用條件、環(huán)境條件和維修條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取得該儀器使用合格證后,方可使用壓力容器。
第十五條 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要熟悉有關容器的結構、類別、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掌握處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認真填寫儀器使用記錄。
第十六條 壓力容器要平穩(wěn)操作。容器開始加壓時,速度不宜過快,要防止壓力的突然上升。高溫容器或工作溫度低于0℃的容器,加熱或冷卻都應緩慢進行。盡量避免操作中壓力的頻繁和大幅度波動,避免運行中容器溫度的突然變化。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運行。液化氣體嚴禁超量裝載,并防止意外受熱。隨時檢查安全附件的運行情況,保證其靈敏可靠。嚴禁帶壓拆卸壓緊螺栓。
第十八條 堅持容器運行期間的巡回檢查,及時發(fā)現操作中或設備上出現的不正常狀態(tài),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調整或消除。檢查內容應包括工藝條件、設備狀況及安全裝置等方面。正確處理緊急情況。
第5篇 壓力容器筒體拼接管理規(guī)定
為了使鍋爐、壓力容器上焊縫分布均勻、避免焊接殘余應力相互疊加,有關鍋爐、壓力容器規(guī)程中對焊縫的數量和布置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
(1)筒體拼接時,最短筒節(jié)的長度:對于中低壓鍋爐不應小于300mm,對于高壓鍋爐不應小于600mm;每節(jié)筒體,縱向焊縫的數量:筒體內徑di≤1800mm時,拼接焊縫不多于2條,di>1800mm時,拼接焊縫不多于3條;每節(jié)筒體兩條縱焊縫中心線間的外圓弧長,對于中低壓鍋爐不應小于300mm,對于高壓鍋爐不應小于600mm;相鄰筒節(jié)的縱向焊縫應相互錯開,兩焊縫中心線間的外圓弧長不得小于鋼板厚度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mm。
(2)封頭和管板應盡量用整塊鋼板制成。如必須拼接,封頭、管板的內徑di≤2200mm時,拼接焊縫不多于1條,di>2200mm時,拼接焊縫不多于2條;封頭拼接焊縫離封頭中心線距離應不超過0.3di,并不得通過扳邊人孔,且不得布置在人孔扳邊圓弧上;管板上整條拼接焊縫不得布置在扳邊圓弧上,且不得通過扳邊孔;由中心圓板和扇形板組成的凸形封頭,焊縫的方向只允許是徑向和環(huán)向的。徑向焊縫之間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3)爐膽拼接焊縫的要求同于筒體。u形下腳圈的拼接焊縫必須徑向布置,兩焊縫中心線間最短弧長不應小于300mm。
(4)管子對接焊縫不應布置在管子的彎曲部分。對于中低壓鍋爐,受熱面管子直段上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子彎曲起點(或鍋筒、集箱外壁,或管子支架邊緣)的距離。至少為50mm,對高壓鍋爐,上述距離至少為70mm;鍋爐范圍內管道焊縫中心線至管道彎曲起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管道的外徑,且不小于100mm;受熱面管子直段上,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m。
(5)受壓元件主要焊縫及其鄰近區(qū)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及其鄰近區(qū)域中止。
(6)開孔、焊縫和轉角要錯開。開孔邊緣與焊縫的距離應不小于開孔處實際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mm。在凸形封頭上開孔時,孔的邊緣與封頭周邊間的投影距離應不小于封頭外徑的10%。開孔及焊縫不允許布置在部件轉角處或扳邊圓弧上,并應離開一定距離。
第6篇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管理規(guī)定
0? 目的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fā)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作業(yè)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管理與控制。
2? 職責
2.1項目監(jiān)管部負責鍋爐、壓力設備等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裝、檢驗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與檢查。
2.3 分公司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驗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運行安全、維護管理及氣瓶的租用、發(fā)放、周轉工作。
2.4 項目經理部(含托管項目經理部,下同)負責本轄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購置
3.1.1鍋爐、壓力容器購置前應填報《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附申請書)》報項目監(jiān)管部審核同意后,報請主管經理批準,方可購置。
3.1.2所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1996)、《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199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2000)、《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2009)的規(guī)定。
3.1.3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
3.1.4各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進貨和檢驗,填寫《氣瓶進貨驗收記錄》。
3.2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
3.2.1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3.2.2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告知手續(xù),并報安全保衛(wèi)部和項目監(jiān)管部備案,未經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批準不得施工。
3.2.3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階段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進行質量監(jiān)督。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整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報項目監(jiān)管部、安全保衛(wèi)部和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并請上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3.2.4使用單位所建的鍋爐房,蒸汽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八章的要求;熱水鍋爐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鍋爐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負責到鍋爐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3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使用
3.3.1項目監(jiān)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鍋爐年檢,鍋爐年檢報告由使用單位保存。
3.3.2各使用單位應對在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做好日常使用狀況的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3.3.3使用單位在取暖鍋爐運行期間,每月組織一次鍋爐運行檢查,并填寫《鍋爐房檢查記錄表》。
3.3.4鍋爐房管理員、鍋爐的司爐工、水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頒發(fā)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未取得上崗證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yè)。
3.3.5鍋爐司爐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認真填寫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規(guī)定的《鍋爐運行記錄》、《鍋爐水質化驗記錄》。
3.3.6鍋爐運行期間,鍋爐房管理員、水處理員、司爐工要嚴格執(zhí)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勞鍋字(1991)2號)。鍋爐房內應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崗位責任制;
d. 巡回檢查制度;
e. 事故報告制度;
f. 維護保養(yǎng)制度;
g. 定期檢修、檢驗制度;
h. 水質管理制度;
i.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急預案。
3.4 各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空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建立臺賬或檔案,保存有關記錄。
3.5 項目監(jiān)管部、安全保衛(wèi)部或項目經理部負責對各使用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做出定期檢驗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6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3.7 鍋爐和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項目監(jiān)管部和安全保衛(wèi)部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鍋爐、壓力設備,相關單位應上報項目監(jiān)管部辦理報廢,并向當地監(jiān)察機構申請注銷。
4? 相關文件
4.1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勞動部(1996)
4.2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勞動部(1997)
4.3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號令(2000)
4.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r0004-2009
4.5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4.6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勞鍋字(1991)2號
4.7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5? 記錄表式
5.1 《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jl/c/s4.4.6-10-01
5.2 《鍋爐安全運行記錄》jl/c/s4.4.6-10-02
5.3 《鍋爐水質化驗記錄》jl/c/s4.4.6-10-03
5.4 《鍋爐房檢查記錄表》jl/c/s4.4.6-10-04
5.5 《氣瓶進貨驗收記錄》jl/c/s4.4.6-10-05
第7篇 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的檢驗管理規(guī)定
(1)壓力容器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檢驗時需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壓力容器檢驗建立臺帳管理。
(2)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檢驗時需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立設備管理臺帳。
(3)超期未檢的不得投入使用,檢驗不合格的安全附件需立即更換,不得帶病工作。
(4)壓力容器上的計量器具器與儀表參照計量器具與儀器儀表校驗制度。
第8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規(guī)定辦法
0 目的
為加強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1 范圍
滄州分公司壓力容器用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安全聯鎖裝置應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并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專業(yè)標準的要求。
2 技術管理要求
2.1 安全閥
安全閥管理按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管理辦法》gzd/shcz 11.008—2000(a/0)中的要求執(zhí)行。
2.2 爆破片裝置
2.2.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必須采用爆破片裝置。
a) 壓力快速增長;
b) 對密封用更高的要求;
c) 容器內物料會導致安全閥失效;
d) 安全閥不能使用的其他情況;
2.2.2 采用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裝置組合的結構時,應符合gb150-1998附錄b的有關規(guī)定。凡串連在組合結構中的爆破片在動作時不允許產生碎片。
2.2.3 對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壓力容器,應在爆破片裝置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致安全地點,不得直排大氣。
2.2.4 爆破片裝置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對于充裝處于飽和狀態(tài)或過熱狀態(tài)的氣液混合介質的壓力容器,設計爆破
片裝置應計算泄放口徑,確保不產生空間爆炸。
2.2.5 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不得大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且爆破片最
小設計爆破壓力不應小于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05倍。
2.2.6 爆破片每個大修周期更換一次,一般為二年。
2.3 緊急切斷裝置
2.3.1 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溫度為70±5℃。
2.3.2 油壓式或氣壓式緊急切斷閥應保證在工作壓力下全開,并持續(xù)48小時不致引起自然閉止。
2.3.3 緊急切斷閥自始閉起,應在10秒鐘內閉止。
2.3.4 受液化氣體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壓試驗壓力應不低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試件應不少于10分鐘;耐壓試驗前、后,分別以0.1mpa和罐體設計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
2.3.5 受油壓或氣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壓試驗壓力應不低于工作介質最高工作壓力的1.5倍,保壓試件應不少于10分鐘。
2.3.6 閥門每年檢修一次,更換全部密封件和修復密封面原有光潔度,使閥門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3.7 對拆下來的緊急切斷裝置,應解體、檢驗、修理和調整,檢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2.4 壓力表
2.4.1 壓力表選用要求
a) 選用的壓力表,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b) 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c) 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d) 安全閥校驗臺上使用的壓力表不應低于0.4級。
2.4.2 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a) 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者觀查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
振動的不利影響;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三通旋塞或針形
閥;三通旋塞或針形閥上應有開啟標記和緊鎖裝置;壓力表與壓力
容器之間,不得連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b)用于水蒸汽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有存水彎
管。
b) 用于具有腐蝕性和高粘度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能隔離介質的緩沖裝置。
c) 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2.4.3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a) 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距離超過了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b) 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d) 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e) 指針斷裂或外殼腐蝕嚴重;
f) 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2.4.4 壓力表檢定周期與設備檢修周期同步。
2.5 液面計
2.5.1 液面計選用
a) 根據壓力容器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和溫度正確選用;
b) 盛裝0℃以下介質的壓力容器,應選用防霜液位計或選用夾套型或保溫型結構的液位計;
c) 用于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液化氣體壓力容器上,應有防止泄漏的保護裝置;
d)要求液面指示平穩(wěn)的,不應采用浮子(標)式液面計
e)移動式壓力容器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計。
2.5.2 液面計安裝
a) 安裝使用前,低、中壓容器用液面計,應進行1.5倍液面計公稱壓力的液壓試驗;高壓容器的液面計,應進行1.25倍液面計公稱壓力的液壓試驗;
b)設施和警報裝置;
c)液面計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應作出明顯的標志。
2.5.3 液面計每四年進行一次檢修,檢修周期不應超過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
2.5.4 液面計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a) 超過檢修周期的;
b) 玻璃板(管)有裂紋、破碎;
c) 閥件固死;
d) 出現假液面;
e) 液面計指示模糊不清;
2.6 測溫儀表
2.6.1 壓力容器測溫儀表選用及安裝按《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guī)程》(第七冊)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2.6.2 測溫儀表保護套管一般4~5年檢查一次,對于安裝在腐蝕及磨損嚴重地方的保護套管,停工檢修期間均應檢查。
2.6.3 測溫儀表使用前,應經技術校驗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2.6.4 測溫儀表檢定周期與檢修周期同步,如有特殊要求,另行規(guī)定。
2.7 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
2.7.1 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應具備以下功能
a) 當快開門達到預定關閉部位方能升壓運行的聯鎖控制功能;
b) 當壓力容器的內部壓力完全釋放,安全聯鎖裝置脫開后,方能打開快開門的聯鎖聯動功能;
c) 具有與上述動作同步的報警功能;
2.7.2 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應經試用和技術鑒定后,方可使用。
3 管理辦法及分工
3.1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除符合以上技術要求外還應符合《壓力容器監(jiān)察規(guī)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
管理規(guī)程》,以及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準使用。
3.2 安全附件的檢驗分為運行檢查、停機檢查。運行檢查由車間巡檢人員完成,停機檢查由專業(yè)人員完成。
3.3 車間負責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清查、登記、編號、保存檔案、拆裝、送栓等工作。
3.4 檢修和調校安全附件的分工和責任:
3.4.1 壓力表由使用車間拆裝、填表、送交機動部計量站調驗和記錄;玻璃板液面計由使用車間拆裝、清理、試壓;石英管液面計由制造廠家進行拆裝、修理;浮球液面計、測溫儀表由使用單位統(tǒng)計、填表,交渤海四公司儀表專業(yè)拆裝、修理、調校。各單位之間應互相協(xié)作,認真負責,詳細記錄和保存。
3.4.2 壓力表的指示范圍和液面計上下液位須用紅油漆標出。紅油漆線寬1.5~2毫米,長15~20毫米(注意:紅漆線延伸到壓力表殼3~5毫米)。
3.4.3 安全閥外表面全部涂大紅調合漆;安全閥編號噴(或寫)黑色油漆;編號數碼要規(guī)整。注意:安全閥名牌不能涂油漆,應保持清潔。
4 形成的記錄
4.1 壓力容器的使用車間應建立:《安全閥檢修校驗情況表》、《安全閥統(tǒng)計表》、《安全附件統(tǒng)計表》、《壓力表檢修校驗記錄表》、《液面計檢修校驗記錄表》。
4.2 機動部計量站和渤海四公司儀表專業(yè)應建立:《壓力表檢修校驗記錄表》、《測溫儀表校驗記錄表》和《浮球液面計檢修校驗記錄表》。
4.3 渤海公司機械廠應建立:《安全閥檢修校驗定壓統(tǒng)計表》。
4.4 機動部建立:《安全閥統(tǒng)計表》、《安全附件統(tǒng)計表》。
5 檢查與考核
按滄州分公司《日??冃z查考核標準》考核。
6 附則
6.1本標準由機動部負責解釋。
6.2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9篇 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為了防止壓力容器發(fā)生爆裂,危及人身安全、污染環(huán)境及災難性惡果,必須按壓力容器安全規(guī)程進行操作,使其安全、可靠運行,特作如下規(guī)定:
1、制冷裝置中的立式殼管冷凝器、臥式殼管冷凝器、蒸發(fā)式冷凝器、淋水式冷凝器、油氨分離器、高壓貯液器、中間冷卻器、低壓循環(huán)桶(立式、臥式)氨瓶等均屬于壓力容器。
2、焊接用的氧氣瓶、乙炔氣瓶屬于壓力容器。
3、更新采購安裝的上述壓力容器,必須向生產單位索取產品的竣工圖樣、產品質量證明書和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4、原則上對壓力容器不得在無制造、維修資質的情況下任意進行自行改裝、制造。
確因生產及時性需要,在有資質和焊接經驗的焊工配合下,對制冷裝置中的低壓容器,并經公司領導、總工程師批準的施焊工藝改造方案條件下,可進行少量的容器管口擴徑、補充管口等操作焊接,同時做好記錄、檢驗、歸檔工作。
5、使用部門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并應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檔案應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登記卡片、修理和檢驗紀錄等。
6、對壓力容器上的附件如壓力表、溫度計、安全閥必須執(zhí)行年檢、月查制度。
7、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控制,防止容器或管道發(fā)生開裂事故。
8、嚴禁壓力容器在運行中進行管道、閥門、儀表、液面計、安全閥的拆卸和焊接(包括帶壓焊接)。
9、根據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如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在日常使用維護中,應注意以聽、摸、看、聞、測、比的方法進行巡回檢查。
10、加強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不斷學習提高操作技能,定期進行操作考核工作。
第10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維修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全公司安全附件的管理工作,容器使用部門應按《規(guī)程》要求裝設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及切斷閥等安全附件,在使用過程中加強維護,定期檢驗,使之經常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一、安全閥管理
1、公司所有安全閥都應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上有質量檢驗員和檢查部門的印章,并載明檢驗下列各項:
a、檢驗日期;
b、制造單位、年月;
c、規(guī)格、型號;、
d、公稱壓力、適用介質和溫度。
2、安全閥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制造許可證,對無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和產品,不準訂購。
3、使用單位領用安全安全閥時,應檢查有否出廠合格證,如沒有合格證的安全閥,使用單位不得領用安裝。
4、新啟用的安全閥在使用前,必須帶上安全合格證和安全附件檢修、檢驗記錄進行耐壓強度試驗、氣密性試驗和定壓值調整試驗,試驗和調整記錄由試驗人負責填寫,定壓由使用單位填寫,雙方應在安全閥登記卡上驗收簽字。
5、運行中的安全閥應定期檢修和校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汽車槽車及貯罐上的安全閥每年檢驗一次。
6、運行中起跳的安全閥,如果不漏可不另行定壓,但必須分析其起跳原因。
7、安全閥的定壓值不得隨意變更,如必須變更時,應向技術部重新申請辦理手續(xù)。
8、容器與安全閥之間不得裝有任何截止閥,但對易燃、有毒、劇毒介質的容器,為便于安全閥的更換和校驗可裝上截止閥,下沉運行時截止閥必須保持全開,并由使用單位加鉛封。
9、天然氣貯罐,必須單獨裝兩個安全閥,當其中一個安全閥檢修時,確保另一個安全閥安全使用。
10、由于裝置改造操作條件變更所涉及到容器強度核算和安全閥排放能力的核算,由技術部統(tǒng)一負責進行。
11、安全閥在運輸、另裝時應避免撞、掉、扔,調試后的安全閥應垂直存放。
12、安全閥的定壓值應按設計圖紙規(guī)定,如無明確規(guī)定時,可根據不同工藝操作壓力按下式確定:
當pw≤1.80mpa時,則po=1.1mpa
當1.80mpa〈pw≤8.0mpa時,由po=1.1mpa
式中:pw為容器最高操作壓力為mpa;
po為安全閥定壓值mpa。
13、安全閥的定壓值最大不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安全閥的回座壓力應不低于最高操作壓力的90%。
14、引進設備上的安全閥定壓值,可按引進裝置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5、壓縮機、泵等轉動設備上的安全閥,其定壓值可與設備使用單位共同確定,在設備上自行定壓,驗收后加鉛封試驗和調整記錄由檢修單位填寫,定壓值由使用單位填寫,雙方應在記錄本上驗收簽字。
16、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安全閥的檔案資料。
17、上述規(guī)定如與國家頒布的相關《規(guī)程》不符時,則以《規(guī)程》為準。
二、壓力表管理
1、壓力表的采購應有產品出廠合格證,并有鉛封,使用單位領用時要進行檢查,如果沒有出廠合格證和鉛封的壓力表不得領用。
2、壓力表的校驗和維修應符合國家計量局的有關規(guī)定,并簽發(fā)檢驗報告。
3、在運行的壓力表,每年大修時必須校驗一次,并重打鉛封,若發(fā)現壓力表無鉛封、泄壓后指針不回零位、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和指示失靈等情況之一者均應立即更換。
4、低壓容器裝設的壓力表精度不得低于2.5級,高、中壓容器上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安全閥的定壓和爆破片爆破壓力驗證時的所有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級。
5、壓力表盤刻度的極限應為容器最高操作壓力的1.5-3倍。一般取2倍為宜,壓力表刻度應劃紅線指出容器的最高操作壓力。
6、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安裝位置應使操作人員便于觀察,同時應避免熱輻射、凍結和振動的影響。對安裝在高溫區(qū)的壓力表,表殼最高溫度不得高于60℃。振動嚴重處的壓力表應有防振措施。
7、氧氣用的壓力表嚴禁油壓校驗并避免與油接觸。
第11篇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管理規(guī)定
0 目的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fā)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作業(yè)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管理與控制。
2 職責
2.1項目監(jiān)管部負責鍋爐、壓力設備等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裝、檢驗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與檢查。
2.3 分公司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驗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運行安全、維護管理及氣瓶的租用、發(fā)放、周轉工作。
2.4 項目經理部(含托管項目經理部,下同)負責本轄區(qū)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購置
3.1.1鍋爐、壓力容器購置前應填報《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附申請書)》報項目監(jiān)管部審核同意后,報請主管經理批準,方可購置。
3.1.2所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1996)、《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199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2000)、《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2009)的規(guī)定。
3.1.3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
3.1.4各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進貨和檢驗,填寫《氣瓶進貨驗收記錄》。
3.2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
3.2.1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3.2.2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告知手續(xù),并報安全保衛(wèi)部和項目監(jiān)管部備案,未經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批準不得施工。
3.2.3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階段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進行質量監(jiān)督。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整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報項目監(jiān)管部、安全保衛(wèi)部和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并請上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3.2.4使用單位所建的鍋爐房,蒸汽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八章的要求;熱水鍋爐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鍋爐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負責到鍋爐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3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使用
3.3.1項目監(jiān)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鍋爐年檢,鍋爐年檢報告由使用單位保存。
3.3.2各使用單位應對在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做好日常使用狀況的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3.3.3使用單位在取暖鍋爐運行期間,每月組織一次鍋爐運行檢查,并填寫《鍋爐房檢查記錄表》。
3.3.4鍋爐房管理員、鍋爐的司爐工、水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頒發(fā)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未取得上崗證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yè)。
3.3.5鍋爐司爐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認真填寫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規(guī)定的《鍋爐運行記錄》、《鍋爐水質化驗記錄》。
3.3.6鍋爐運行期間,鍋爐房管理員、水處理員、司爐工要嚴格執(zhí)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勞鍋字(1991)2號)。鍋爐房內應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崗位責任制;
d. 巡回檢查制度;
e. 事故報告制度;
f. 維護保養(yǎng)制度;
g. 定期檢修、檢驗制度;
h. 水質管理制度;
i.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急預案。
3.4 各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空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建立臺賬或檔案,保存有關記錄。
3.5 項目監(jiān)管部、安全保衛(wèi)部或項目經理部負責對各使用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做出定期檢驗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6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3.7 鍋爐和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項目監(jiān)管部和安全保衛(wèi)部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鍋爐、壓力設備,相關單位應上報項目監(jiān)管部辦理報廢,并向當地監(jiān)察機構申請注銷。
4 相關文件
4.1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勞動部(1996)
4.2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勞動部(1997)
4.3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號令(2000)
4.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r0004-2009
4.5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4.6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勞鍋字(1991)2號
4.7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5 記錄表式
5.1 《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jl/c/s4.4.6-10-01
5.2 《鍋爐安全運行記錄》jl/c/s4.4.6-10-02
5.3 《鍋爐水質化驗記錄》jl/c/s4.4.6-10-03
5.4 《鍋爐房檢查記錄表》jl/c/s4.4.6-10-04
5.5 《氣瓶進貨驗收記錄》jl/c/s4.4.6-10-05
第12篇 壓力容器庫房管理規(guī)定辦法
1范圍
適用于壓力容器使用的材料、焊接材料和主要受壓元件的保管與發(fā)放的控制要求。
2職責
2.1 庫房保管員應熟悉本職業(yè)務工作職責及相關標準,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
2.2 材料責任人、焊接責任人對庫房具有監(jiān)督檢測的職責。
3對入庫的控制
3.1 對材料、焊材、外購、外協(xié)件、鍛件、機加工件,首先核對實物、質量證明書(合格證),數量,檢驗是否合格,手續(xù)是否完整無缺,標記是否清晰,資料是否齊全方可入庫,不經檢查合格的不得入庫。
3.2 按《材料、零部件管理控制程序》規(guī)定,及時做好材料標記的移植,并報請材料檢查員確認。
3.3 按《焊材管理控制程序》規(guī)定,及時會同采購員。檢查員做好入庫驗收。
4材料、零部件的保管
4.1 對已入庫的物資按規(guī)定做好分類擺放工作,并做好貼標簽或書寫工作。對不銹鋼的零部件半成品的堆放,需配木質堆放架。
4.2 應加強對庫房材料、零部件的保管檢查,嚴防銹蝕污染,損壞或變形,受潮變質。發(fā)現銹蝕問題應及時申報、及時處理。
4.3有腐蝕性、有危害的物質,不得與金屬材料混放, 并保持庫房內的干燥與通風。
4.4 不銹鋼在保管過程中,不得與鐵材直接接觸,避免鐵離子污染。
5焊材的保管
5.1 焊接材料應貯存在干燥和通風良好的室內,室內不許放置有害氣體、腐蝕性物品及其它材料, 并應保持清潔。
5.2 保管員負責將驗收合格的焊接材料按品種、規(guī)格、牌號和批號, 每批數量生產日期以及到貨日期進行編號建立臺帳。 并在每盒焊條、每盤焊絲、每袋焊
劑的包裝上, 貼上認定標簽(標簽的內容包括:名稱、牌號、規(guī)格、批號、公司內編號、數量、入庫日期、保管員、檢查員)。
作業(yè)指導書
編 號
ylrq/r03.12-2022
壓力容器庫房管理規(guī)定
版 號
1
更改次數
0
章節(jié)號
12
本章 共2 頁第 2 頁
5.3 所有的焊接材料均應按種類、牌號、規(guī)格、入庫時間分類存放,離墻、離地面的距離各不小于300㎜ 的木板或置于貨架上,并掛上明顯標志,避免混放。
5.4 焊材庫內應配備防潮去濕機,并設置溫度計、濕度計,保管員每天要分上午、下午兩次填寫焊材庫溫度、濕度記錄表, 以保持室內溫度不低于 5 ℃,相對濕度不大于 60%。
5.5 保管員應熟悉各類焊材的一般性能、使用要求和保管常識,定期察看所保管焊材有無受潮、銹蝕、污損等情況,對貯存中所發(fā)現的焊材質量問題,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妥善處理。
6對出庫的控制
6.1 材質有保存期要求,要嚴格執(zhí)行先入庫先出庫的原則發(fā)放,并做好臺帳。
6.2 發(fā)料時庫房管理人員應按領料單或明細表認真核對所發(fā)料的材質、規(guī)格、數量,嚴防錯發(fā)及漏發(fā)。
6.3 保管員應及時將出庫材料、焊材、零部件等分類匯總, 登記入賬。
6.4 每月盤點庫存物資一次,認真做好報表,做到準確及時。
6.5 庫房人員必須及時向材料科和生產部反饋庫內急缺物資及有關信息。
8質量記錄
8.1 壓力容器材料臺賬ylrq/r04.30-2022
8.2 壓力容器零部件臺賬ylrq/r04.31-2022
第13篇 煤礦機電壓力容器管理規(guī)定
(一)為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監(jiān)察,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進一步提高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證礦井及職工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礦屬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否則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三)空氣壓縮機風包、乙炔氧氣瓶、開水爐均屬壓力容器。
(四)壓力容器由機電科統(tǒng)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長具體負責,各使用單位由科、區(qū)長兼管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工作。
(五)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新安裝的壓力容器必須有設計書,否則不準安裝、使用。
(六)壓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沒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不準操作,否則按違章論處。
(七)乙炔瓶、氧氣瓶由供應科統(tǒng)一負責充氣發(fā)放,定期檢驗容器和妥善保管。礦屬使用單位必須有合格證的氧、焊工領取氧氣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從事氧氣的焊割作業(yè),必須有書面報告,經礦長批準后進行。操作時容器必須放置在工作地點風流方向的上方,工作點與乙炔、氧氣瓶三者之間在規(guī)定的距離內。容器在上下時必須捆綁牢固,而后由信號工通知絞車司機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氣瓶上應裝有防震橡膠卷和安全帽,搬運時應將安全帽擰緊,不得甩掉不用。氧氣瓶應防止陽光直接爆曬和靠近高溫熱源和使用鐵器猛擊,且嚴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嚴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氣瓶和減壓器。
(十)開水司爐工、蒸汽烘干設備和主分氣包的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安全知識教育,達到應知應會方能上崗。
(十一) 壓力容器必須按規(guī)定裝設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設施,安全閥的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0%,分管科長和技術員應定期到現場檢查、調試和試驗,并定期校驗,不合格嚴禁使用。
(十二) 新裝或檢修后的壓力容器應按規(guī)定的工作壓力進行試驗,合格后使用。機電科應及時聯系對運行的鍋爐進行定期校驗。
(十三) 壓力容器的安全保護裝置,操作工必須每班檢查一次,專職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分管科長和技術員必須每月檢查一次,并負責按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校驗,做好記錄。
第14篇 不銹鋼壓力容器制造管理規(guī)定
1 總則
1.1 為了提高不銹鋼壓力容器制造的質量,確保其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guī)定。
1.2 不銹鋼壓力容器的制造除應符合gb150《鋼制壓力容器》、gb151《鋼制管殼式換熱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及設計圖樣和有關技術要求外,還應符合本規(guī)定。
1.3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不銹鋼壓力容器的制造。常壓不銹鋼容器的制造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2 材料
2.1 用于制造壓力容器的不銹鋼材料及焊材均應符合相應的國家和行業(yè)標準。進口材料的技術性能在符合國外有關規(guī)定的同時,還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標準、規(guī)范。其質量證明書應由村料生產單位提供,內容必須齊全、準確。
2.2 用于制造一、二類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不銹鋼材料,其質量證明書中項目不全或實物標志不清時,須進行必要的檢驗或試驗,判明其牌號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后方可使用。
2.3 不銹鋼材料需作晶間腐蝕復驗的,按gb4334《不銹鋼晶間腐蝕試驗》或gbi223《不銹耐酸鋼晶間腐蝕傾向試驗方法》進行,設計圖樣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編制: 審核: 批準:
2.4 制造壓力容器的不銹鋼不得有分層,表面不允許有裂紋、結疤。經酸洗供應的不銹鋼板表面不允許有氧化皮和過酸洗。
2.5 不銹鋼原材料應按鋼號、規(guī)格、爐批號分類在室內放置。并與碳素鋼材料有嚴格的隔離措施。
2.6 不銹鋼材料上應有清晰的入庫標記。該標記應采用無氯無硫記號筆書寫,不得打鋼印,不得使用油漆等有污染的物料書寫。
3 制造環(huán)境
3.1 不銹鋼壓力容器的制造應有專用固定生產場地,應與碳素鋼制品嚴格隔離。不銹鋼壓力容器如附有碳素鋼零部件,其零部件應分開制造。
3.2 為防止鐵離子和其它雜質的污染,不銹鋼壓力容器生產場所應保持清清、干燥,嚴格控制灰塵。地面應鋪設橡膠或木質墊板。生產中應使用專用的滾輪架、吊夾具以及工裝設備。
3.3 在不銹鋼壓力容器制造過程中。操作人員應穿著軟質橡膠工程鞋,鞋底不得帶有鐵釘等尖銳異物。
3.4 不銹鋼零部件應配有木質堆架,不得任意堆放。在不銹鋼零部件周轉和運輸過程中,應配備必要的防鐵離子污染和磕碰劃傷的運送工具。
3.5 不銹鋼材料在清除油脂、油漆之類的雜質后方可進行熱加工。熱成型或熱處理過程使用的加熱爐氣氛中硫或硫化物的含量符合有關標準。
3.6 不銹鋼壓力容器的表面處理應有獨立的場地,并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4. 加工成型及焊接
4.1 不銹鋼板下料時,應將不銹鋼扳移至專用場地下料;嚴禁在不銹鋼材料垛上直接切割下料。加工過程中不能去除的不銹鋼材料表面嚴禁用鋼針劃線和打樣沖眼。
4.2 不銹鋼材料移植標記和檢驗確認標記應在不銹鋼板上用無氯無硫的記號筆書寫同時做好下料的書面記錄。在制造不銹鋼壓力容器過程中,如發(fā)現材抖標記不清晰時,需經檢驗確認以后及時補寫。
4.3 不銹鋼板應采用等離子切割或機械加工下料。當利用機械加工下料時,機床應清理干凈。不銹鋼板卷圓時,卷板機應用無鐵離子的材料覆蓋軋輥表面。
4.4 不銹鋼封頭采用熱成型時,要控制爐內溫度。嚴格控制始壓溫度與終壓溫度,并做好記錄。不允許與碳鋼封頭同爐加熱。
4.5 經熱加工成型的不銹鋼封頭、彎管、鍛件等零部件,凡是有抗晶間腐蝕要求的。均需采取固溶或穩(wěn)定化處理措施,固溶或穩(wěn)定化處理應有熱處理工藝和熱處理時間一溫度曲線記錄。
4.6 殼體組裝過程臨時所需的楔鐵墊板等與殼體表面接觸的用具應選用與殼體相適應的不銹鋼材料。不銹鋼壓力容器嚴禁強力組裝,組裝過程中不得使用可能造成鐵離子污染的工具。不銹鋼壓力容器筒體的開孔。應采用等離子切割或機械加工的方法。
第15篇 醫(yī)院壓力容器管理辦法規(guī)定
為加強××醫(yī)院在壓力容器的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依據國務院頒發(fā)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1. 醫(yī)院制定壓力容器管理規(guī)定。
2. 依據職責,安全管理各科室壓力容器設備,指導科室不斷改進和加強壓力容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壓力容器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3. 應建立健全壓力容器管理體系,明確各級、各部門、各科室的職責,保證壓力容器全過程管理的落實。 科室負責壓力容器全過程管理,并設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4. 壓力容器科室主要職責:
1) 貫徹執(zhí)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制度。
2) 指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參與審查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
3) 組織或參與壓力容器的設計、采購、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更新等全過程管理。
4) 檢查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使用檢驗情況,編制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按規(guī)定辦理延期檢驗手續(xù)。
5) 負責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注銷手續(xù),并向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送統(tǒng)計報表,定期檢驗計劃及實施情況報告。
6) 壓力容器發(fā)生事故時,參與搶救并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有關部門,協(xié)調調查和處理。
7) 協(xié)同有關部門做好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壓力容器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作業(yè)。
8) 負責組織編制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
9) 負責壓力容器的運行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符合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時的參數。
10) 組織需全面檢驗的壓力容器的倒空、置換或提出延期檢驗的書面申請。
11) 負責組織制定壓力容器延期檢驗的監(jiān)控使用措施。
12) 負責組織編制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
5. 采購科室主要職責:
1) 負責組織對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及安全附件供應商的資質審查。
2) 負責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要求和有效地設計圖樣或按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標準型號采購壓力容器。
3) 負責組織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安全管理部門、使用單位或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參加壓力容器的到貨驗收,并及時向使用單位或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提供滿足國家有關法規(guī)及設計部門規(guī)定要求的技術文件資料。
4) 對采購的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及安全附件質量負責。
6. 壓力容器使用科室主要職責:
1) 貫徹執(zhí)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章、本制度及實施細則。
2) 編寫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
3) 申報壓力容器更新計劃,參加壓力容器采購、安裝驗收。
4) 負責按規(guī)定使用和維護壓力容器,提出檢驗、修理、改造計劃及延期檢驗申請,并參加相關工作。
5) 向壓力容器主管部門提交壓力容器的設計條件、選型、停用、封存和報廢等有關報告。
6) 向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報告。
7) 編寫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8) 壓力容器發(fā)生事故時,立即組織處置并按規(guī)定程序報告,協(xié)助事故調查和處理。
9) 協(xié)同有關部門做好壓力容器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10) 負責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注銷申報。
7. 負責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和管理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