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管理辦法范本
一、目的:為使消防搶救工作充分發(fā)揮組織功能,一旦發(fā)生火災,盡量使災害減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誤搶救時效,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二、范圍: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及全體員工。
三、消防人員規(guī)劃及職能:
3.1按部門、地域編組劃分
3.2指揮及組長應由身體健康的管理干部擔任,成員亦需身體健康。
3.3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分為總指揮、副總指揮、警戒組、滅火組、拆卸組、救護組、疏散組。
3.4總指揮:負責指揮全盤消防救災事宜及策劃防火管理。
3.5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召集所屬救災人員從事救災工作迅速順利進行。
4.0 消防人員職能
4.1警戒組:由保安人員擔當。
4.1.1報警。
4.1.2引導消防車及消防人員。
4.1.3迅速打開各通道及疏散口。
4.1.4維持秩序,嚴防趁火打劫者。
4.2滅火組:
4.2.1掌握滅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按滅火器及消防栓的數量定人數(10-20人)。
4.2.2各種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檢查維護與使用。
4.3.3當遇到火警時,全體人員火速趕到現場,接受指揮參加滅火行動。
4.3.4搶救貴重或危險物資。
4.3拆卸組:
4.3.1電源的截斷。
4.3.2火源的疏導及搶救時拆除所有障礙物。
4.3.3防火體的設立。
4.4救護組:
4.4.1應接受特定緊急護理訓練。
4.4.2負責傷患的搶救及緊急醫(yī)護,送醫(yī)院急救等任務。
5.0、各組成員應注意事項:
5.1滅火組:
5.1.1應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及修改隔間后的狀況。
5.1.2了解電及瓦斯所鋪設的路線。
5.1.3了解公司內部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5.1.4所有消防設施的放置地點。
5.1.5了解消防設備的保養(yǎng)維護與操作方法。
5.1.6了解火的走勢。
5.1.7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線。
5.2拆卸組:
5.2.1負責搶救時拆除所有的障礙物的人員:
a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及修改間隔后的狀況。
b了解室內外的通風設施。
c了解公司內部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d了解火的走勢及所有的逃生路線。
5.2.2負責水源疏導的人員:
a了解水源及抽水馬達開關所在。
b了解水壓狀況。
c平時對水源做定期檢查。出水口是否有堵塞的現象。
d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線。
5.2.3負責電源及燃氣截斷的人員:
a了解電、氣總開關及各分開關所在。
b了解電及燃氣管道的路線。
c了解所有逃生路線。
5.3救護組:
5.3.1應接受緊急救護的工作。
5.3.2應配備急救箱。
5.3.3應了解一般藥物的使用。
5.3.4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
5.4警戒組:
5.4.1對公司建筑內外格局深入了解。
5.4.2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以便疏導他人逃生。
5.4.3在出入口皆應有人員負責防止離去的人員再次進入火場拿物品或錢財。
5.4.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5.5疏散組:
5.5.1了解公司警鈴設備(設置所在地)。
5.5.2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設備的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5.5.3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
5.5.4了解公司內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5.5.5了解火的走勢。
5.5.6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
5.6以上各組人員均應配備防毒面具和防煙袋。
6.0火警通報順序:
6.1 白天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按警鈴并通知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及消防搶救人員,就火勢或依總指揮指示,聯絡消防部門。
6.2夜間或假日發(fā)現火警時廠內人員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電話呼叫有關人員到現場,并通知有關部門主管。
7.0 全體人員應注意事項:
7.1 消防委員會成員每年均得參加消防演練。
7.2當某部門現場發(fā)生火災時,全體人員應保持鎮(zhèn)定,按警鈴報警器,并迅速擔負起搶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觀,等待消防人員前來搶救而延誤時機。
7.3 迅速切斷配電箱總電源。
7.4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后,除參與搶救工作外,其余人員應從速遠離現場,以免影響或妨礙搶救工作的進行。
7.5現場有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應迅速搬離。
第2篇 動火作業(yè)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在園區(qū)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yè)。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fā)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zhí)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y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fā)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yè)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yè)。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zhí)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yè)消防安全制度的規(guī)定。
四、 園區(qū)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qū)內部區(qū)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yè)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yè)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yè)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yè)。
第3篇 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guī)辦法
一、按照消防規(guī)范要求,管理區(qū)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guī)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三、標識名稱及作用
1、公共設施的標識
(1)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2)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qū)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fā)生。
(4)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fā)生火災及時使用。
(5)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2、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1)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guī)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qū)域范圍。
(2)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qū)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3)高層、中高層排煙系統標識,在各層的走廊一方設有一個排煙窗,在相應的位置設有排煙窗控制裝置,上面注有“發(fā)生火災時,按下紅按鈕”的字樣標識。
(4)加壓送風系統標識,在各層的消防電梯廳,防火樓內梯
設有加壓送風百葉窗,發(fā)生火災時可向該區(qū)域內送風,避免煙霧火勢進入,使順利疏散。
(5)消防電梯標識,在每層的消防電梯廳內都標有消防電梯字樣,表示該梯為消防電梯。
3、消防機房的標識
(1)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2)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3)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qū)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4)監(jiān)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jiān)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jiān)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4、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1)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2)消防設備檢查保養(yǎng)記錄標識。
(3)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4)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5)監(jiān)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6)滅火作戰(zhàn)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圖的標識。
(7)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四、相關文件記錄:無
第4篇 某變電站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小火災危害,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企業(yè)財產安全, 保證變電所安全生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電力工業(yè)“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預防為主”的方針,結合我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建設
電力企業(y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各級人員防火責任制。
變電所成立以所長為第一責任人,各站隊負責人和專職安監(jiān)員, 義務消防隊員共同負責的義務消防隊,負責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務
義務消防隊的任務是在電力集團公司保衛(wèi)部門和上級安全部門的領導下,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廣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檢查, 健全消防制度,強化消防監(jiān)督管理,不斷改善防火條件,防止火災的發(fā)生, 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企業(yè)財產安全和全廠職工的財產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點部位
1.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簡稱四大)的部位及場所,對我所而言,一般指倉庫、控制室、檔案室、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單位主管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2.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防火檢查制度和防火崗位責任制,落實消防措施。即該防火重點部位有專人負責,有滅火方案,有計劃,有組織, 有記錄地進行防火檢查,發(fā)現火險隱患應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點部位應有明顯標志,并在指定地點懸掛特定的標志牌, 內容包括:防火重點部位名稱、場所負責人及防火責任人。
4.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四、消防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根據消防重點部位有可能產生燃燒介質的不同和火災撲救保護物的特性, 變電所應配備有以下幾種滅火器和滅火設施。
1.用于撲滅有機溶劑等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和電氣設備初起火災的干粉滅火器。
2.用于撲救貴重設備、檔案資料、儀器表、600伏以下電氣設備及油類等初起火災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3.用于撲救貴重物資倉庫、配電室、檔案室和車、船及油類電氣、儀表等初起火災的1211滅火器。
4.消防員使用的個人裝備(專用服裝、安全帶、安全鉤、安全繩、破拆工具)。
5.主控室、 庫房應按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及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配備消防器材,保證消防供水。
6.各種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擺放在便于取用、通風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應擺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內,嚴禁與油類、酸、堿等有腐蝕性的化學物品接觸。
7.消防設備、器材應指定專人管理,維護、保養(yǎng)和更換并掛牌管理, 任何人不準挪作他用,確保完好能用。
五、對認真履行義務消防員職責,模范貫徹執(zhí)行消防制度,及時發(fā)現和消除火災隱患,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的和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訓練成績突出,工作表現突出的班組、個人將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消防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失火事故,引發(fā)火災的班組及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由本所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嚴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門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變電站消防檢查規(guī)程
為搞好消防管理工作,根據變電站的實際情況,制訂以下消防檢查規(guī)程。
一、每月由變電部組織有關消防主管部門到變電站進行消防檢查工作,對檢查出來的問題(缺陷)由變電部將情況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
二、逢元旦、五一、國慶節(jié)、中秋節(jié)、春節(jié)或市里有重要活動的日子,消防主管部門組織變電部對變電站進行節(jié)前檢查,務求保證節(jié)日安全供電,杜絕火災發(fā)生。
三、站內自檢由站長組織,每一個班根據自己負責的分區(qū)進行分散檢查,或進行集中檢查,站長將情況匯總,有問題的要及時向變電部報告,并及時處理,每次檢查的結果及處理情況列入交班內容及消防記錄簿,以便加強檢查。
四、消防器材的檢查主要是設置地點是否方便恰當,以及移動、遺失情況,使用及損壞情況等,使變電站保證足夠數量而且有效期合格的消防器材,以防備火險的突然發(fā)生。凡需換藥、填藥、更換或增設消防器材的均要及時匯報,由安監(jiān)部安排處理。有消防池、消防栓、消防水泵房的變電站要每月定期檢查這些消防設施是否良好,水路暢通,檢查水壓,試驗消防泵電源切換正常、試開閥門。
五、高壓設備以及高壓場所的檢查按安規(guī)以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查,火險主要是高壓設備引發(fā),故對高壓設備的巡查要認真,根據各類設備的巡查項目逐一對照檢查,同時對高壓室、蓄電池室以及低壓室的巡查還需特別檢查防鼠的鋼絲網等是否破損,有無其他漏洞,大門是否關嚴等。一定要將防鼠工作列入日程,作為一項重要的安全活動來開展。
六、對進入站內臨時工作的外來人員(指非電力行業(yè)人員)要先進行教育,交待有關注意事項,并相應及采取設標志,增設遮欄等預防措施,對違章用電、電焊、用火等行為要及時制止,嚴肅批評,以防發(fā)生觸電等人身和設備事故,引發(fā)火險。
七、對站內的低壓用電(380v/220v)亦要加強檢查,布線要安全合理,使用有關電器要按說明書使用,保險要配合恰當,嚴禁用銅絲代替保險絲,預防因低壓線路短路引起火災。
八、一旦發(fā)生火災,要按《安規(guī)》使用正確的滅火器材和滅火方法,所以檢查時要注意不同的設備配置不同類型的器材。
九、檢查消防器材檔案和消防情況記錄。
第5篇 郵政生產工作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郵政生產(工作)場所(含機動車輛,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確保郵政通信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浙江省郵政防火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郵政消防安全工作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領導、組織、管理、設施、責任五落實。
第三條 郵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加強防火安全管理,落實防火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各種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保障郵政通信安全暢通,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局長為組長,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領導為副組長;
各部室主任、分局長、安全保衛(wèi)干部為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安全保衛(wèi)部門內設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經費,制訂防火預案,組織開展全局消防檢查,督促火險隱患的整改,協調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支局所、班組負責人(含專業(yè)公司經理,下同)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其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上級局下發(fā)的有關制度、規(guī)定,在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工作指導下認真開展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設立本單位生產場所(含機動車輛)防火責任區(qū)和防火安全員,加強對員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落實滅火器材的配備,組織滅火預案演練,加強各項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條 生產場所防火安全員的職責是:在支局所、班組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本生產場所、崗位的特點,按照有關法規(guī)、制度規(guī)定,落實本區(qū)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檢查防火安全情況,定期檢查滅火器材,發(fā)現隱患和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落實整改措施。遇有緊急情況,按緊急預案處置。
第七條 各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是本崗位的防火責任人(機動車輛駕駛員是本車輛防火責任人),防火責任人的職責是:熟知本崗位有哪些容易發(fā)生火險的部位,熟知報警電話,熟知滅火器所在位置及檢查和使用方法,熟知電源總開關的位置,熟知滅火預案。對自己的崗位進行班前班后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向防火安全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及時采取措施,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的義務消防人員要服從本單位消防責任人的指揮調度,熟知滅火預案,積極參加消防演練,提高自己的滅火技能,發(fā)揮在滅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九條 預防、撲救火災是每個郵政員工的應盡義務,每個員工首都要自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定,認真履行本崗位的防火責任,及時發(fā)現,及時處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十條 生產(工作)場所應遵守的五條規(guī)定:
1. 不準使用明火,禁煙場所不準吸煙。
2. 不準使用電爐。
3. 不準亂接電源線、亂接電熱器具。
4. 不準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準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體擦物品或地板。
5. 工作完畢或下班時及時關閉電器設備和照明燈,必要時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 嚴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業(yè)要經局安全保衛(wèi)部門批準,經采取有效預防措施后才能動火。
第十二條 郵政生產(工作)場所內,通道要保持暢通,有雜物要及時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規(guī)定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和應急照明燈。
第十三條 供電線路或電器設備要由專業(yè)技術人員負責安裝、維修,要做到規(guī)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亂拉亂接。
第十四條 生產(工作)中必須使用電熱器具的須經局安全保衛(wèi)部門批準,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實人員看管,以防發(fā)生意外。
第十五條 定期落實電源線路,電源設備、避雷系統的安全檢修,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條 安全保衛(wèi)部門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對在檢查中發(fā)現的隱患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 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
一、 初起小火:發(fā)現初起小火必須迅速使用滅火器將火撲滅。確認無復燃可能后人員撤出,防止有毒煙氣侵害人體。
二、 火勢有蔓延趨向,無法用滅火器撲滅:迅速撥打‘119’火警電話求救,如時間允許,及時搶移郵件、有價票證、現金、設備。所有人員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動中用濕毛巾捂著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煙氣。
三、 切斷電源,防止電著火。
四、 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或局安全保衛(wèi)部門或領導報告火險情況。
五、 配合消防人員救火,并協助保護好現場。
六、 由局安全保衛(wèi)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到現場,共同清理現場,做好清理記錄。
七、 經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及時恢復通信生產(工作)或營業(yè)。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對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重視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預防工作扎實有效的單位和個人,對撲滅初起小火、撲救火災、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作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不重視防火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致使國家財產損失和職工人身傷亡的責任人,視情節(jié)給予經濟、行政處罰,性質嚴重觸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解釋,自文到之日起執(zhí)行。
第6篇 消防泵房管理辦法
1.目的
規(guī)范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確保泵房設備正常運行。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項目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
3.職責
3.1 工程主管負責消防泵房日常管理工作的督導與檢查。
3.2 水暖技工負責消防泵房的巡檢和日常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消防泵房屬小區(qū)的重點部位,未經工程主管的許可,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4.2 消防泵房鑰匙由水暖班組負責管理,交接班時做好鑰匙交接。
4.3 《消防泵房管理規(guī)定》、《重要場所出入管理規(guī)定》、《滅火系統維保作業(yè)指引》等現場作業(yè)文件張貼齊全、整潔。
4.4 消防泵房內各設備開關、閥門、管線、單體設備標識清晰,管道顏色標識為紅色,水流流向標識正確,處于維修過程中的相關設備應懸掛警示標識。設備管線閥門密封良好、無“跑、冒、滴、漏”現象。
4.5 消防泵房及水箱間內配置溫濕度計,環(huán)境溫度應控制在40℃以下,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室內通風良好。
4.6 消防泵房內至少應配備2具2公斤手提式abc火器和一只應急照明燈。滅火器壓力正常,應急照明燈能保證隨時啟用。
4.7 室內照明應采用防爆開關和燈具。
4.8 控制柜等重要設備上端如有排污管線,應在該設備上方設置喇叭口、擋板等防水設施。
4.9 非水暖班組人員進入消防泵房水暖技工陪同,并填寫《重要場所出入登記表》。
4.10 水暖技工應熟悉消防泵房設備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設備運行狀態(tài)。非水暖班組人員,任何人不得觸碰、操作室內任何設備。
4.11 水暖技工每周不少于一次對消防泵房備運行、環(huán)境衛(wèi)生、有無安全隱患等情況進行全面巡視,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填寫《消防泵房巡檢記錄表》。
4.12 消防泵房地面及設備外表保持清潔無灰塵;室內物品排放整齊;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及與管理無關的物品。
4.13 消防泵房內禁止吸煙、吃飯、休息或用作留宿場所。
4.14 消防泵房內嚴禁動火,如因工作需要,須經物業(yè)服務中心經理批準,并做好消防措施。
4.15 按照《滅火系統維保作業(yè)指引》的要求對消防泵房內設備進行定期維保及試運行。
5.相關文件
滅火系統維保作業(yè)指引
重要場所出入管理規(guī)定
6.相關記錄
消防泵房巡檢記錄表
第7篇 某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護酒店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酒店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反消防法規(guī),妨礙公共消防安全,阻礙消防工作正常進行,以及其他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均屬違反消防管理行為。
第三條 凡在酒店人員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均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 罰
第四條 消防管理處罰分為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
(四)辭職處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賠償損失
第五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的部門和責任者,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辭職處分
(一)忽視消防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管理職責、管理混亂、經督促無明顯改進,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
(二)其他部門存在火險隱患,經提出改善要求拒不執(zhí)行的;
(三)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章作業(yè),或指派未經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職工上崗獨立從事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同意,改變建筑物用途,違反消防法規(guī),未經公司董事長檢驗,出現火險、火災的;
(五)占用防火間距、堵塞、破壞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臨時建筑、影響消防安全的;
(七)儲存、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不執(zhí)行有關安全法規(guī),經指示不改的;
(八)違反規(guī)定,在辦公室、寢室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或將這些物品帶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區(qū)域、場所、擅自動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災行為的;
(十)更夫、值班人員當班飲酒或不按規(guī)定檢查巡邏,擅離職守發(fā)生火險、火災的;
(十一)電工、焊工、司爐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動火的工種違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災的;
(十二)在宿舍樓走廊、樓梯間等處堆放可燃物品,經指示拒絕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及損壞或挪用消防器材,經指示沒有改正或態(tài)度不好的;
(十四)埋壓、圈占、損壞公共消防設施,經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謊報火警、發(fā)生火災不報警或拒絕借用通訊設備報警的;
(十六)阻礙執(zhí)行滅火任務的消防車輛通行,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妨礙滅火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部門拒絕、阻撓、刁難公司人員依法進行防火檢查。
(十八)因責任人員主觀原因造成一般火災的;
(十九)其它違反消防規(guī)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
第六條 對具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者,分別給子30元以下處罰,通報批評及辭職處分。
(一)違反酒店消防條例,在宿舍內使用電爐子、酒精爐、煤油爐、液化氣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動用電閘和拆改,增設電氣設備構成一般火險的;
(三)在宿舍內,亂拉亂接電源線和電源插座造成火險的;
(四)在樓內,室內點燃廢紙等可燃物的;
第七條 對造成火災燒毀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者,除予以相應處罰外,還應根據損失情況后果和賠償能力令其賠償。
第八條 對處于火險狀態(tài)的部門,經指出又一時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責任落實到人,對其火險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嚴重的;
(三)拒絕傳喚或者逃避處罰的;
(四)拒付罰款或屢經處罰不改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發(fā)生火災的;
(二)出于他人協迫或者誘騙的;
(三)后果較輕,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第三章 裁決與執(zhí)行
第十一條 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辦法按各級權限和分工分別由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酒店保安隊裁決并執(zhí)行。
第十二條 通報批評、罰款、少量賠償損失由酒店保安隊裁決執(zhí)行;辭職處分,由酒店處執(zhí)行;警告、拘留、查封、數額較大的賠償由消防,公安部門裁決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執(zhí)行處罰時必須向被罰者開出罰款收據,并寫明罰款原因和所罰款數。
第十四條 保安隊所收罰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補充消防經費。
第十五條 保安隊及有關部門在執(zhí)行本辦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zhí)法,不得絢私舞弊,違者要嚴肅處理。
附則:
(一)本辦法若與上級公安、消防部門規(guī)定有沖突的,以上級部門規(guī)定為準;
(二)本辦法由酒店保安隊負責解釋
第8篇 冷庫房消防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管理辦法
1、 冷庫須配備滅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庫房人員須具備一定的消防知識并能熟練使用滅火器等消防器具;
2、 發(fā)生火災等事故時,應及時撥打火警、醫(yī)療急救等報警電話、報警時應當說清楚事故發(fā)生地點、燃燒物種類等情況;
3、 在等待救援的過程中,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利用現有的一切消防設施阻止火情進一步擴大,以減少損失;
4、 冷庫如發(fā)生液氨泄露事故,應及時通知機房人員關閉機器及相關閥門,切斷電源,并疏散人員;
5、 通知專業(yè)人員進行堵漏等相關應急措施;
*****公司
年月日
第9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事故或減少火災事故危害,保護職工家屬人身、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必須按照《消防法》的規(guī)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務:貫徹消防安全工作方針,研究和分析生產經營活動中消防安全的特點和規(guī)律;教育廣大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發(fā)現和解決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檢查整改火險隱患;編制滅火預案,組織消防演習;加強消防隊伍的業(yè)務建設,提高滅火作戰(zhàn)能力;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調動職工群眾的消防安全工作積極性,確保企業(yè)生產、生活和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產整體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企、事業(yè)單位。
第二章? 組 織 管 理
第五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應明確一名副職領導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抓好本單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明確防火安全責任。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訓練。
6.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8.企、事業(yè)單位領導要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七條? 各企業(yè)消防安全工作由企業(yè)公安保衛(wèi)部門或安全部門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貫徹《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業(yè)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現場監(jiān)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暢通。
3.組織建立、健全企業(yè)義務消防隊,有計劃地對全體職工進行防火、滅火、氣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4.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技措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計的“三同時”審查和驗收。
5.負責編制企業(yè)專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購計劃,負責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和修理。
6.制定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生產部位消防滅火預案,每年至少演練兩次。
7.抓好防火防爆區(qū)內固定動火點的現場監(jiān)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防火防爆區(qū)內固定動火點的動火措施,并按規(guī)定到現場進行監(jiān)護、檢查和指導。
8.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消防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計劃。
9.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統計火災事故,分別報企業(y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門。
10.負責建立和健全企業(yè)防火檔案。
第八條? 依據《消防法》規(guī)定應建立專職消防隊伍的企業(yè),必須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并應參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公安消防部隊執(zhí)勤條令》(試行)和《公安消防部隊執(zhí)勤訓練大綱》(試行)的要求,實行專業(yè)化管理,配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消防隊主要職責是:
1.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2.對本單位義務消防隊伍進行技術指導訓練。
3.保證消防車輛裝備隨時處于完好狀態(tài)。
4.抓好專職消防隊伍的業(yè)務建設,提高戰(zhàn)訓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第九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建立由職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其主要職責是:
1.學習宣傳消防法規(guī),定期參加消防訓練,參加實地消防演習。
2.協助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經常性的防火檢查。
3.教育義務消防隊員熟悉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明確危險點和控制點,維護本單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撲救初起火災,協助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
第十條? 集團公司按區(qū)域設立消防聯防組織,指定組長單位。區(qū)域聯防組織主要職責是:
1.建立救急指揮系統,編制救急預案。
2.接到聯防成員單位求援信號后,應及時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組織區(qū)域聯防模擬演習,熟悉本區(qū)域內消防情況。
4.定期組織區(qū)域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開展消防安全活動。
第三章? 火 災 預 防
第十一條? 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guī)劃納入本單位總體規(guī)劃,落實消防經費,做到專款專用。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二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置、罐區(qū)、棧臺、碼頭、倉庫和泵房、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顯的安全標志。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和裝飾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的消防部門應參加審查,并按規(guī)定將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開工前必須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消防安全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設施應當按照防火設計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變更,消防管理部門對消防設施的施工實施監(jiān)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第10篇 消防執(zhí)法檔案管理辦法
檔案管理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則,落實逐級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定期和離任移交制度。
第一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zhí)法檔案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
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機關、地方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二章 檔案歸檔內容
第二條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包括消防行政許可檔案、消防監(jiān)督檢查檔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檔案、重大火災隱患檔案、火災事故調查檔案、消防行政處罰檔案、消防行政強制檔案、消防執(zhí)法救濟檔案和消防刑事執(zhí)法檔案。
第三條消防行政許可檔案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卷、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卷。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卷的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及審批表;
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4.消防設計文件;
5.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會紀要,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材料;
6.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7.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明文件;
8.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9.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受理憑證;
10.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記錄表;
11.集體會審、專家評審意見及有關記錄和材料;
12.文書送達回執(zhí);
13.其他有關材料;
14.備考表。
(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卷的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及審批表;
3.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4.消防設計文件變更情況、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會紀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報材料;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與消防驗收有關的竣工圖紙及隱蔽工程記錄;
6.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8.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9.施工、工程監(jiān)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10.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受理憑證;
1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現場抽樣檢查及功能測試、檢測、綜合評定等資料;
12.不合格項目的整改證明資料,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復驗記錄表;
13.集體會審意見;
14.文書送達回執(zhí);
15.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移交記錄;
16.其他有關材料;
17.備考表。
(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卷的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yè)決定書及審批表;
3.消防安全檢查申請表;
4.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文書復印件;
5.應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但未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的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證明文件和出廠合格證;
6.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8.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消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資格證書復印件;
9.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受理憑證;
10.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
11.現場抽樣檢查、功能測試、檢測等有關記錄和資料,現場照片;
12.集體討論意見;
13.文書送達回執(zhí);
14.其他有關材料;
15.備考表。
消防行政許可檔案中圖紙較多時,可將圖紙另立分冊裝訂,并注明總冊數,集中存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圖紙。
第四條消防監(jiān)督檢查檔案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卷、單位消防安全監(jiān)督抽查卷、舉報投訴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核查卷、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卷和消防產品監(jiān)督檢查卷。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卷的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違法通知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復查意見書及審批表;
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記錄;
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表;
5.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
6.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材料(包括: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新建、擴建工程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明文件,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消防設計文件等);
7.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材料受理憑證;
8.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的有關材料;
9.其他有關材料;
10.備考表。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卷的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違法通知書、復查意見書及審批表;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記錄;
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
5.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
6.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與消防驗收有關的竣工圖紙、隱蔽工程記錄,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施工、工程監(jiān)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等);
7.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材料受理憑證;
8.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的現場抽樣檢查、功能測試、檢測等資料;
9.其他有關材料;
10.備考表。
(三)單位消防安全監(jiān)督抽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
3.責令改正通知書;
4.復查記錄;
5.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依法處理情況的文書;
6.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的當事人申請恢復的申請,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決定書及審批表;
7.文書送達回執(zhí);
8.其他有關材料;
9.備考表。
單位消防安全監(jiān)督抽查卷可以以被抽查單位為單位,以抽查時間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歸檔。
(四)舉報投訴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核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材料;
3.群眾來信材料、來訪反映情況記錄;
4.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受理登記;
5.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
6.責令改正通知書;
7.復查記錄;
8.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依法處理情況的文書;
9.文書送達回執(zhí);
10.其他有關材料;
11.備考表。
舉報投訴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為單位,以舉報、投訴受理登記時間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歸檔。
(五)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及審批表;
3.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檢查材料;
4.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
5.其他有關材料;
6.備考表。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卷可以以每起大型群眾性活動為單位,以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時間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歸檔。
(六)消防產品監(jiān)督檢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消防產品監(jiān)督檢查法律文書及審批表;
3.消防產品監(jiān)督檢查記錄;
4.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材料;
5.消防產品檢驗報告及其他材料;
6.向質檢、工商部門的通報材料;
7.文書送達回執(zhí);
8.其他有關材料;
9.備考表。
第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檔案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告知書;
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表;
4.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身份證明文件;
5.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基本情況,建筑、場所的消防行政許可、備案文件,生產、儲存物品火災危險性,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專職消防隊及其裝備情況,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證書復印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情況);
6.單位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
7.其他有關材料;
8.備考表。
第六條重大火災隱患檔案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及審批表;
3.立案前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
4.重大火災隱患現場照片;
5.立案前集體討論、專家論證意見;
6.給當地公安機關、政府的報告,政府批復意見;
7.單位撤銷重大火災隱患的申請;
8.復查時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
9.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后的照片;
10.復查后集體討論、專家論證意見;
11.重大火災隱患銷案通知書及審批表;
12.消防行政處罰、消防行政強制情況記錄;
13.政府督辦的有關材料;
14.文書送達回執(zhí);
15.其他有關材料;
16.備考表。
第七條火災事故調查檔案分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卷、火災事故調查卷和火災事故認定復核卷。
(一)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
3.現場調查材料;
4.其他有關材料;
5.備考表。
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卷可以以每起火災為單位,以報警時間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歸檔。
(二)火災事故調查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火災事故認定書及審批表;
3.火災報警記錄;
4.詢問筆錄,證人證言;
5.傳喚證及審批表;
6.火災現場勘驗筆錄;
7.火災現場圖、現場照片或錄像;
8.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物證照片;
9.鑒定、檢驗意見,專家意見;
10.現場實驗報告、照片或錄像;
11.火災損失統計表,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申報統計表;
12.文書送達回執(zhí);
13.其他有關材料;
14.備考表。
(三)火災事故認定復核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結論書及審批表;
3.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申請材料及收取憑證;
4.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申請受理通知書;
5.火災事故認定復核調卷通知書;
6.原火災事故調查材料復印件;
7.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照片等;
8.文書送達回執(zhí);
9.其他有關材料;
10.備考表。
第八條消防行政處罰檔案分消防簡易行政處罰卷、消防行政處罰卷。
(一)消防簡易行政處罰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當場處罰決定書;
3.現場調查材料;
4.罰沒收據;
5.其他有關材料;
6.備考表。
消防簡易行政處罰卷可以以每起處罰案件為單位,以處罰時間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歸檔。
(二)消防行政處罰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及審批表;
3.受案登記表;
4.詢問筆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檢測結論,勘驗、檢查記錄,現場筆錄,物證照片等;
5.傳喚證及審批表;
6.與此案有關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
7.扣押物品清單、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及審批、處理材料;
8.被處罰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個人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材料;
9.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10.聽證申請,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舉行聽證通知書及審批表,聽證筆錄,聽證報告書;
11.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意見;
12.責令停產停業(yè)報請政府審批文件、政府批復;
13.執(zhí)行情況材料,包括罰沒收據、行政拘留通知書、執(zhí)行回執(zhí)、沒收違法所得清單、責令停產停業(y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的現場記錄和照片等;
14.文書送達回執(zhí);
15.其他有關材料;
16.備考表。
第九條消防行政強制檔案分臨時查封卷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卷。
(一)臨時查封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臨時查封決定書及審批表;
3.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詢問筆錄、火災隱患現場照片等證據材料;
4.臨時查封告知筆錄;
5.臨時查封集體討論意見;
6.臨時查封現場筆錄;
7.臨時查封現場照片或錄像;
8.解除臨時查封申請;
9.解除臨時查封前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
10.解除臨時查封決定書及審批表;
11.文書送達回執(zhí);
12.其他有關材料;
13.備考表。
(二)行政強制執(zhí)行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及審批表;
3.責令改正通知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復印件;
4.行政強制執(zhí)行告知筆錄;
5.行政強制執(zhí)行集體討論意見;
6.行政強制執(zhí)行現場筆錄;
7.行政強制執(zhí)行現場照片或錄像;
8.文書送達回執(zhí);
9.其他有關材料;
10.備考表。
第十條消防執(zhí)法救濟檔案分消防行政復議卷、消防行政訴訟卷和消防國家賠償卷。
(一)消防行政復議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行政復議決定書;
3.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行政復議申請筆錄;
4.答復意見;
5.被復議的消防執(zhí)法行為原案卷材料復印件;
6.其他有關材料;
7.備考表。
(二)消防行政訴訟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
3.起訴書;
4.答辯狀;
5.被訴的消防執(zhí)法行為原案卷材料復印件;
6.其他有關材料;
7.備考表。
(三)消防國家賠償卷歸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
1.卷內文件目錄;
2.賠償決定書/不予賠償決定書;
3.賠償申請書或申請筆錄;
4.有關消防執(zhí)法行為的調查、認定材料;
5.有關消防執(zhí)法行為原案卷材料復印件;
6.文書送達回執(zhí);
7.其他有關材料;
8.備考表。
第十一條消防刑事檔案的案卷歸檔內容和裝訂順序,按照公安機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為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管理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建立健全執(zhí)法檔案管理制度,落實人員、經費、場所、設施;
(二)積極采用先進的檔案管理技術;
(三)組織檢查、鑒定、銷毀檔案。
根據需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主要負責人可以明確由分管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執(zhí)法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消防執(zhí)法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所承辦的消防執(zhí)法活動的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二)歸檔案卷齊全完整,符合規(guī)定;
(三)按照規(guī)定時限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執(zhí)法檔案;
(四)嚴格保管案卷材料,嚴防遺失;
(五)嚴禁弄虛作假,私自留存或銷毀案卷材料;
(六)調離本崗位時,移交所承辦或保存的案卷材料。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的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執(zhí)行檔案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jiān)督消防執(zhí)法人員對案卷材料立卷、歸檔;
(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簽字手續(xù),編制移交清冊;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檔案材料進行分類、編號、編目、排列和存放;
(四)做好檔案的收進、借閱、移出、保管、利用和銷毀等情況登記工作;
(五)不得擅自復制、翻拍、抄錄、涂改、偽造、抽取、銷毀檔案,嚴防丟失、損毀;
(六)嚴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五條消防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消防執(zhí)法活動完結后30個工作日內立卷歸檔并將案卷移交檔案室或檔案管理人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檔案管理人員在接收案卷時應當逐冊清點,由交接雙方在移交目錄上簽字。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消防執(zhí)法人員離任時,應當將執(zhí)法檔案歸檔情況納入離任工作交接的內容。檔案管理人員離任時,應當按規(guī)定移交檔案臺帳和全部檔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
第十六條消防執(zhí)法人員按照實際發(fā)生的消防執(zhí)法活動收集、整理、建立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卷內歸檔內容應當根據執(zhí)法活動的實際發(fā)生情況歸檔。
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明文件、個人身份證等證明材料,應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以其復印件存檔。同一件文書、證據材料涉及兩個以上案卷的,應當按照刑事案卷優(yōu)于行政處罰卷、行政處罰卷優(yōu)于其他具體行為卷、具體行為卷優(yōu)于其他案卷的原則存放原件,其他案卷存放復印件,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歸檔內容中有聲像材料的,應當按有關案卷裝訂順序要求在卷內相應位置列明,并隨案卷一并歸檔、移交。
有條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公安聲像檔案管理的要求,根據不同載體,使用專門裝具分別整理、編號,妥善保存和管理,并在執(zhí)法檔案中注明聲像檔案編號。
第十八條除本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外,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以案(人、單位、事等)立卷,按類別集中存放。
各類案卷應當做到歸檔材料齊全完整,制作規(guī)范,字跡清楚,并采用具有長期保留性能的筆、墨水書寫或打印。
卷內材料,除卷內文件目錄、備考表、空白頁、作廢頁外,應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鉛筆逐頁編寫阿拉伯數字頁號,頁號從“1”編起,為流水號,不得重復和漏號。
案卷裝訂前要拆除金屬物,對殘缺破損、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應當進行修補、裱貼和折疊,不得有壓字和掉頁情況;裝訂時應當采取右齊、下齊、三孔雙線、左側裝訂的方法。案卷材料較多時應當分冊裝訂,每冊不宜超過200頁。
第十九條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應當建立臺帳,按照案卷類別分別建立登記目錄。
各類法律文書應當建立臺帳,按照文書名稱分別建立登記目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電子臺帳。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設立能夠保障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安全的檔案室,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和安全。沒有條件設立檔案室的,可以設立檔案專柜。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除按照本規(guī)定建立紙質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外,還應當按照消防執(zhí)法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公安消防執(zhí)法電子檔案,并進行物理歸檔,將保存載體與紙質檔案一并移交檔案室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推行辦公自動化系統和編制消防監(jiān)督業(yè)務管理軟件時,應當設立電子文件的歸檔功能,實現文檔生成與歸檔一體化,逐步實現檔案計算機數據管理、整理編目、檢索查詢、安全保密功能。
第二十二條公安消防執(zhí)法電子檔案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其歸檔范圍、內容、保管期限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
公安消防執(zhí)法電子檔案應當采取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確保不被非正常簽發(fā)、修改和刪除,保持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執(zhí)法檔案借閱、查閱制度,為消防工作服務。
查閱、摘抄、復制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長期為16年至50年,短期為2年至15年,具體檔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消防行政許可檔案 長期
其中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卷 16年
(二)消防監(jiān)督檢查檔案 16年
其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卷 長期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卷 長期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檔案 16年
(四)重大火災隱患檔案 5年
(五)火災事故調查檔案 長期
其中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卷 5年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卷 50年
(六)消防行政處罰檔案 長期
其中消防簡易行政處罰卷 16年
(七)消防行政強制檔案 長期
(八)消防行政救濟檔案 長期
(九)消防刑事檔案 永久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年組織對保管到期的檔案進行鑒定。對屬于公安機關歸檔范圍的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應當按照本機關綜合檔案部門的要求定期移交歸檔。對不屬于歸檔范圍的其他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且經鑒定確實無繼續(xù)保存價值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按規(guī)定銷毀。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的案卷編號及案卷封面、卷內文件目錄、備考表等,應當執(zhí)行公安機關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在公安機關檔案管理部門指導下,根據公安機關檔案管理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制訂統一規(guī)范。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印發(fā)的《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檔案管理暫行規(guī)定》(公消[2006]119號)同時停止執(zhí)行,此前的公安消防執(zhí)法檔案維持原狀。
第11篇 現場消防器材管理規(guī)定辦法
1. 目的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區(qū)域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現場消防器材的管理,確保所有消防滅火器材的完好適用,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所有區(qū)域。
3. 定義
3.1 現場消防器材:是指配置在公司區(qū)域各生產、辦公現場的,除自動滅火裝置以外的,常用消防滅火器材。如:墻式消火栓、各種類型的滅火機、以及黃沙箱(桶)等。
3.2 部門:泛指上海大眾各一、二級部門。另外還包括承接業(yè)務,在上海大眾區(qū)域范圍內為上海大眾提供“配套生產、倉庫管理、后勤保障”等服務的各外來單位。
4. 責任部門
見規(guī)定。
5. 規(guī)定
5.1器材配置
5.1.1 新建項目,由消防科根據區(qū)域現場的實際情況決定配置滅火機的品種、數量和放置地點,并由消防科負責購買和放置。
5.1.2 對原已配置滅火機的區(qū)域,如需對滅火機的品種、數量進行變更,則應由該區(qū)域的所在部門向消防科提出申請,在消防科審核同意后由消防科和該部門共同實施。其中涉及的“滅火機”必須由消防科負責回收和提供。
5.2 器材檢查、更換
5.2.1 消防科對“現場消防器材”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內容詳見附件《滅火器材檢查細則》)。如發(fā)現 “消防器材”有被擅自使用、損壞、移位和堵塞等情況,應及時責令該消防器材放置區(qū)域(地點)的所在部門進行整改,并記錄在案以作為對該部門進行安全考核的依據。
5.2.2 對“現場消防器材”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由該消防器材放置區(qū)域(地點)的所在部門負責。如發(fā)現 “消防器材”有損壞、滅火藥劑數量不足等影響消防器材完好適用的情況,應及時向消防科申請更換。
5.2.3 消防科在接到“消防器材更換”的申請后,應在24小時內將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更換完畢。但如發(fā)現“消防器材不完好適用”的情況是由非正常使用情況下的人為因素所致,則應及時與該消防器材放置區(qū)域(地點)的所在部門進行溝通,并記錄在案以作為對該部門進行安全考核的依據。
5.3 器材定置管理
5.3.1 消防科對公司區(qū)域所有消防器材實行編號和電子跟蹤監(jiān)管。并將現場消防器材的配置數量分布狀況以書面形式下發(fā)至各有關部門。
5.3.2 消防科實行“明火作業(yè)專用滅火機”制度。(詳見附件二:《明火作業(yè)專用滅火機租借實施細則》)
5.3.3 各部門不得擅自變更現場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如因特殊原因非變更不可的,應向消防科提出變更申請,并由消防科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解決。
5.4 各部門應根據各自部門的實際情況及上海大眾《區(qū)域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制定出自己部門的“現場消防器材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工作指導書)”。
5.5各部門應做好對各自部門職工的相關培訓工作。消防科應對此類培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
6. 存檔文件
無
第12篇 電務段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 則
(一)為了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嚴格監(jiān)管,強化規(guī)范,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號)和《火災統計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 勞動部 國家統計局公通字[1996]82號)、《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公安部令(第61號)】的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二)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通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三)各科室、車間、工區(qū)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發(fā)生緊急情況時,統一指揮,方案科學合理,避免因撲救不當,造成的觸電事故或擴大火災范圍、加重因火災造成的損失。
二、消防應急組織
電務段成立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車間、工區(qū)成立消防應急小組,實行三級管理。
(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
組 長: 段長 黨委書記
副組長:主管安全副段長
組 員:安全科、技術科、人勞室、辦公室、物資室、財務科科長(主任)。
(二)車間消防應急小組
安全責任人:車間主任
安全管理人:車間副主任
消防隊成員:車間安技員
(三)工區(qū)(現場)消防應急小組
安全責任人:工區(qū)工長
安全管理人:工區(qū)副工長
消防隊成員:工區(qū)員工
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車間、工區(q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匯報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工區(qū)(現場)消防應急小組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段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段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公司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負責。
(四)具體落實部門
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由通信、信號安技科牽頭組織起草。
通信、信號工區(qū)消防安全管理生活區(qū)由工長、副工長負責組織實施,料庫由物資管理員負責。
三、 消防安全責任
(一)消防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段、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針對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消防領導小組每半年組織一次專題研討會,通報上半年消防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并布置下半年消防工作。此會亦可與安委會會議同時舉行。
具體負責所轄范圍內消防工作,包括設備及駐地消防工作。
(二)段消防安全責任人的安全職責:
1、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段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段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實施計劃;
3、為組織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guī)規(guī)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應急小組的安全職責:
1、應確定火災重點危險源,制定防范措施,嚴格控制,嚴格管理;
2、執(zhí)行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3、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5、保障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
6、成立并管理義務消防隊;
7、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四、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2、防火巡查、檢查;
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4、消防值班;
5、建立消防設備臺賬,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6、火災隱患整改;
7、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
9、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
10、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11、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12、消防工作考評和獎懲;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二)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惡劣影響,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作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通信信號機械室(通信樓)加強防火檢查,實行嚴格管理;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操作程序,防止因操作不當造成人身觸電和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三)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或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五)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緊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滅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部門或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修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六)當發(fā)生火災時,應當充分利用社會(如119、120等)應急資源,沿線火警電話等。
五、防火檢查
(一)工區(qū)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如下: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1)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發(fā)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2)防火巡查應做好記錄(填寫在值班日志或職守日志的記事欄中)。
(3)至少每季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情況;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4)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5)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六、火災隱患整改
(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行為的部門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將整改情況記錄并存檔備查。
1、違章進入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5、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6、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三)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部門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五)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期限改正的火災隱患,責任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同時上報段主管部門。
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二)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八、光電纜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旦電纜起火爆炸,將會引起嚴重火災和停電事故,此外,電纜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和毒氣,不僅污染環(huán)境,而且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為了防止電纜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應采取以下預防措施:
1、電纜轉彎應保證最小的曲率半徑,以防過度彎曲而損壞電纜絕緣;電纜接頭是電纜中絕緣最薄弱的地方,接頭處容易發(fā)生電纜短路故障,加強巡視管理對防止電纜火災起重要作用。
2、定期巡視檢查。對光電纜應定期巡視檢查,定期測
量電纜溝中的空氣溫度和電纜溫度,特別是應做好大容量電力電纜和電纜接頭盒的溫度記錄。通過檢查及時發(fā)現并處理缺陷。
3、嚴密封閉電纜孔、洞和設置防火門及隔墻。為了防止電纜火災,必須將所有穿越墻壁、樓板、豎井、電纜溝而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儀表柜、開關柜等處的電纜孔洞進行嚴密封閉(封閉嚴密、平整、美觀、電纜勿受損傷)。對較長的電纜隧道及其分叉道口應設防火隔離墻及隔火門。在正常情況下,電纜溝或洞上的門應關閉,這樣,電纜一旦起火,可以隔離或限制燃燒范圍,防止火勢蔓延。
4、 有直埋電纜的所亭、必須剝去非直埋電纜外表黃麻外護層。直埋電纜外表有一層浸瀝青之類的黃麻保護層,對直埋地中的電纜有保護作用,當直埋電纜進入電纜溝、隧道、豎井中時,其外表浸瀝青之類的黃麻保護層應剝去,以減小火災擴大的危險。同時,電纜溝或洞上面的蓋板應蓋好,且蓋板完整、堅固,減少發(fā)生電纜火災的可能性。
5、 保持光電纜在隧道的清潔和適當通風。電纜溝內應保持清潔,不許堆放垃圾和雜物,電纜溝內的積水和積油應及時清除;在正常運行情況下,電纜溝應有適當通風。
6、 保持電纜溝內有良好照明,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tài)。
7、 防止火種進入電纜溝內。在電纜附近進行明火作業(yè)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火種進入溝內。
10、定期進行檢修和試驗。按規(guī)程規(guī)定及電纜運行實際情況,對電纜應定期進行檢修和試驗,以便及時處理缺陷和發(fā)現潛伏故障,保證電纜安全運行。當進入電纜溝內進行檢修、試驗工作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規(guī)定。
九、電氣設備滅火撲救辦法
電氣設備火災的撲救辦法,一般分為斷電滅火和帶電滅火兩種。
(一)斷電滅火
電氣設備發(fā)生火災或引燃附近可燃物時,首先要切斷電源。電力線路或電氣設備發(fā)生火災,如果沒有及時切斷電源,撲救人員身體或所持器械可能觸及、接近帶電部分而造成觸電事故。因此發(fā)生火災后,應該沉著果斷,設法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應該特別強調的是,在沒有切斷電源時千萬不能用水沖澆,而要用砂子或能快速滅火降溫、滲透力強、抗絕緣可靠的滅火器滅火。只有在切斷電源后才可用水滅火。在切斷電源時應該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1、 電氣設備發(fā)生火災后,要立即切斷電源,如果要切斷整個建筑物的電源時,可斷開變電所(亭)的主開關。在空氣開關或油斷路器等主開關沒有斷開前,不能隨便拉隔離開關,以免產生電弧發(fā)生危險。
2、火災發(fā)生后,用閘刀開關切斷電源時,由于受潮或煙熏,開關設備絕緣強度降低,因此切斷電源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操作。
3、有配電室的部門,可先斷開主斷路器;無配電室的部門,先斷開負載斷路器,后拉開隔離開關。
4、 切斷電源的地點要選擇恰當,盡量減少停電范圍,防止切斷電源后影響火災的撲救。
5、如需剪斷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下的線路時,可穿戴絕緣靴和絕緣手套,用斷電剪將電線剪斷。切斷電源的地點要選擇適當,剪斷的位置應在來電方向的支持物附近,防止導線剪斷后掉落在地上造成接地短路或觸電傷人。對三相線路的非同相電線應在不同部位剪斷。在剪斷扭纏在一起的合股線時,要防止兩股以上合剪,避免造成短路事故。
6、 當用各種電氣開關切斷電源已經比較困難,或者已經不可能時,可以從上一級變配電所切斷電源。
7、桿上變電臺上的小型變壓器的高壓側,多用跌開式熔斷器保護。如果需要切斷變壓器的電源時,可以用專用的絕緣桿捅落跌落開關,熔絲管就會跌落下來,達到斷電的目的。有時需要采取剪斷電氣線路的方法來切斷電源。
8、如果線路上帶有負載時,應先切除負載,再切斷滅火現場電源。
9、 電容器和電纜在切斷電源后,仍可能有殘余電壓,因此,即使可以確定電容器或電纜已經切斷電源,但是為了安全起見,仍不能直接接觸或搬動電纜和電容器,以防發(fā)生觸電事故。
10、 電源切斷后,撲救方法與一般火災撲救相同。
(二)帶電滅火
有時在危急的情況下,如等待切斷電源后再進行撲救,就會錯失撲救良機,有使火勢蔓延擴大的危險,或者斷電后會嚴重影響生產。這時為了爭取時間,防止火災擴大蔓延,來不及切斷電源;或因生產需要及其它原因無法斷電,則需要帶電滅火,贏得撲救的主動權;帶電滅火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選用適當的滅火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用不導電的滅火劑如干粉滅火器進行滅火。應指出的是,泡沫滅火機的滅火劑(水溶液)有一定的導電性,而且對電氣設備的絕緣強度有影響,不應用于帶電滅火。
2、在使用干粉等滅火器滅火時,由于其射程較近,故人體、滅火器的機體及噴嘴與帶電體應有一定的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3、 禁止用水進行帶電滅火,因水能導電,用于帶電滅火時可能危害人體。
4、 對架空線路等空中設備滅火時,人體位置與帶電體之間仰角不應超過45°,以免導線斷落傷人。
5、 如遇帶電導線斷落地面,應劃出警戒區(qū),防止跨步電壓觸電,撲救人員需要進入滅火時,必須穿上絕緣靴。
6、 沒有穿戴保護用具的人員,不應接近燃燒區(qū),防止地面水漬導電引起觸電事故。
7、 火災撲滅后,如設備仍有電壓時,任何人員不得接近帶電設備和水漬地區(qū)。
8、有油的電氣設備如變壓器。油開關著火時,也可用干燥的黃砂蓋住火焰,使火熄滅。
十、幾種電氣設備火災撲救方法
(一)發(fā)電機和電動機的火災撲救方法
發(fā)電機和電動機等電氣設備都屬于旋轉電機類,這類設備的特點是絕緣材料比較少,這是和其他電氣設備比較而言的,而且有比較堅固的外殼,如果附近沒有其他可燃易燃物質,且撲救及時,就可防止火災擴大蔓延。由于可燃物質數量比較少,就可用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撲救。大型旋轉電機燃燒猛烈時,可用水蒸汽和噴霧水撲救。實踐證明,用噴霧水撲救的效果更好。對于旋轉電機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不要用砂土撲救,以防硬性雜質落入電機內,使電機的絕緣和軸承等受到損壞而造成嚴重后果。
(二)變壓器和油斷路器火災撲救方法
變壓器和油斷路器等充油電氣設備發(fā)生燃燒時,切斷電源后的撲救方法與撲救可燃液體火災相同。如果油箱沒有破損,可以用干粉滅火器等進行撲救。如果油箱已經破裂,大量變壓器的油燃燒,火勢兇猛時,切斷電源后可用噴霧水或泡沫撲救。流散的油火,可用噴霧水或泡沫撲救。流散的油量不多時,也可用砂土壓埋。
(三)變、配電設備火災撲救方法
變、配電設備,有許多瓷質絕緣套管,這些套管在高溫狀態(tài)遇急冷或不均勻冷卻時,容易爆裂而損壞設備,可能造成一些不應有的使火勢進一步擴大蔓延。所以遇這種情況最好用噴霧水滅火,并注意均勻冷卻設備。
(四)電纜火災的撲救方法
電纜一旦著火,應采用下列方法撲救:
1、 切斷起火電纜電源。電纜著火燃燒,無論任何原因引起,都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根據電纜所經過的路徑和特征,認真檢查,找出電纜的故障點,同時應迅速組織人員進行撲救。
2、電纜溝內起火時,非故障電纜電源的切斷。當電纜溝中的電纜起火時,如果與其同溝并排敷設的電纜有明顯的著火可能性,則應將這些電纜的電源切斷。電纜若是分層排列,則首先將起火電纜上面的受熱電纜電源切斷,然后將與起火電纜并排的電纜電源切斷,最后將起火電纜下面的電纜電源切斷。
3、堵死電纜溝兩端。當電纜溝內的電纜起火時,為了避免空氣流通,以利迅速滅火,應將電纜溝的兩端堵死,同時將蓋板的縫隙用沙土掩埋,采用窒息的方法滅火。
4、 做好撲滅電纜 火災時的人身防護。由于電纜起火燃燒時會產生大量的濃煙和毒氣,撲滅電纜火災時,撲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為防止撲救過程中的人身觸電,撲救人員還應該絕緣手套和穿上絕緣靴,若發(fā)現高壓電纜一相接地,撲救人員應遵守:室內不得進入距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得進入距故障點8m以內,以免跨步電壓及接觸電壓傷人。救護受傷人員不在此限,但應采取防護措施。
5、撲滅電纜火災采用的滅火器材。撲滅電纜火災應采用滅火器滅火,如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也可使用干沙或黃土覆蓋;如果用水滅火,最好使用噴霧水槍;若火勢猛烈,又不可能采用其他方式撲救,待電源切斷后,可向電纜溝內灌水,用水將故障封住滅火。
6、撲救電纜火災時,禁止用手直接觸摸電纜鋼鎧和移動電源。
十一、滅火器使用方法
(一)根據不同物質燃燒的特點在火災防范工作中將火分為以下幾類:
a類:指固體有機物質燃燒的火;
b類:指液體或可融化固體燃燒的火;
c類:指可燃氣體燃燒的火;
d類:指輕金屬燃燒的火。
(二)干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干粉滅火劑主要通過在加壓氣體作用下噴出的粉霧與火焰接觸、混合時發(fā)生的物理、化學作用滅火,干粉滅火器最常用的開啟方法為壓把法,將滅火器提到距火源適當距離后,先上下顛倒幾次,使筒內的干粉松動,但噴射時不能倒置,拔去保險銷(卡),壓下壓把(或拉起提環(huán))。噴射干粉應對準火焰根部,由近及遠,向前平推,左右橫掃防止火焰回竄。撲救液體火焰時,不要使粉沖擊液面,以防止飛濺和造成滅火困難。如果使用有間歇裝置的滅火器,滅火后要松開壓把,停止噴粉遇有零星小火,撲救一處,間歇一次。
(三)水系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先卸下鉛針,拔提保險卡(保險針)在滅火器有效噴射距離內,將噴嘴對準火焰根部,按下啟動壓把后密封開啟,滅火劑噴出,將滅火劑均勻的覆蓋在整個火區(qū),滅火后再持續(xù)噴射片刻,以免復燃。
(四)滅火器使用注意點:
1、警告:一經開啟,已不再密封,必須重新裝灌。
2、使用方法:(1)拔出保險銷;(2)噴嘴對準火源按下手把;(3)向前平推左右擺動掃射。
3、注意事項:
(1)滅火器應放置在干燥、無腐蝕氣體的場所,不得火烤、爆曬和碰撞;
(2)滅火器每年定期檢查,發(fā)現壓力表指針低于綠區(qū),應補充驅動氣體;
4、水系滅火器特別提示:
(1)不得在超過1000v的供電線路中使用;
(2)帶電滅火時與帶電物體噴射距離應大于1米;
(3)滅火后必須停電清理現場,未停電時身體任何部位不得接觸滅火劑泡沫液。
(五)固定式氣溶膠滅火裝置的操作方法
1、氣溶膠滅火系統操作方法
(1)氣溶膠滅火系統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專人定期檢查和維護,以保證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2)系統正常監(jiān)控下,氣溶膠滅火控制器的各種按鍵嚴禁隨意按動,氣溶膠滅火裝置嚴禁劇烈振動、移動、拆卸。(有人值班的場所系統應處于“手動”狀態(tài))
(3)氣溶膠滅火控制器故障報警時,查明原因,做好記錄,按下“消音”鍵消除氣溶膠滅火控制器報警聲;或按“復位(測試)”鍵使系統復位。
(4)氣溶膠滅火控制器報預火警時,火警燈(或火警一、二)常亮,檢查相應防護區(qū)是否有火情。若有火情,按第五條啟動程序操作。若無火情,按“復位(測試)”鍵復位。
(5)氣溶膠滅火控制器報警時,火警燈閃亮(或火警一、二指示燈常亮),立即按相應防護區(qū)“停止”鍵將氣溶膠滅火控制器轉換至“手動”狀態(tài)(或“停止”狀態(tài)),檢查相應防護區(qū)現場是否有火情。若無火情,按第四第操作并做好記錄。若有火情,按下列程序操作:
a、立即關閉防護門、窗及通風、空調等設施,現場人員撤離;
b、按氣溶膠滅火控制器上相應防護區(qū)“急啟”鍵,可延時啟動氣溶膠滅火裝置?;蛟诜雷o區(qū)門口擊碎手動控制盒上的玻璃,操作緊急啟動按鈕(鎖),可延時啟動氣溶膠滅火裝置;
c、在火警延時時間內,按下響應防護區(qū)“停止”按鈕可停止執(zhí)行滅火程序,此時氣溶膠滅火器上“手動”(或“停止”)指示燈亮;
d、例行維護或維修時,必須關閉氣溶膠滅火控制器主、備用電源,斷開氣溶膠滅火裝置負載(電磁閥)。
e、氣溶膠滅火控制器出現不能復位性故障或原因不明報警時,應關閉主、備電源,通知設備廠家或工程公司處理。
(6)其他事項請按產品說明書執(zhí)行。
2、滅火裝置啟動后的應急處理
(1)因火災或非火災啟動滅火裝置,應在最短時間內向廠家通報。
(2)火災情況下啟動滅火裝置,按火災處理程序執(zhí)行。
(3)非火災情況下滅火裝置被啟動,應按下列程序執(zhí)行:
a、 嚴格將防護區(qū)內的相對濕度控制在70%范圍內(可采用除濕機)。
b、 應盡快采取排風裝置,排除防護區(qū)內的廢氣。
c、 啟動后對設備的清理。先用吹風機或吸塵器進行除塵,再用適合于電子設備的清洗劑進行清洗。
(六)干粉滅火器出廠滿5年(水系滅火器滿3年)時限,必須由維修廠進行水壓試驗檢查,維修過的滅火器材,每2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購置和維修滅火器材,必須到準入的消防器材維修廠或消防器材經銷部購買和維修,否則,主管領導不準簽字,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13篇 沈陽建設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中央電視臺新址附屬文化中心在建大樓發(fā)生特大火災后,沈陽市公安消防支隊組織專家通過反復論證,結合沈陽實際,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3月24日,沈陽市公安局和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聯合出臺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該辦法特別突出了五項內容:
一是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車道、消防給水進行規(guī)定,解決了高層在建工程發(fā)生火災時消防撲救困難,水量不足的問題;二是加強了對在建工程使用電氣焊、動用明火的管理,有效減少了引發(fā)火災的主要因素;三是明確了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各自職責,從根源上避免了因過失引發(fā)火災的可能;四是規(guī)范了施工現場在進行外墻保溫施工時的要求,以及民工宿舍的建設標準及管理規(guī)定,為施工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據;五是規(guī)范了在建工程施工現場滅火器材的配置標準及其要求。
第14篇 建筑消防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guī)范消防監(jiān)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jiān)督管理。
本規(guī)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guī)、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qū)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qū)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二)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jiān)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guī)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jiān)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jiān)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執(zhí)業(yè)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yè)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y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療養(yǎng)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guī)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guī)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guī)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jiān)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fā)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fā)現有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zhí)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qū)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外的地區(qū)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guī)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guī)、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的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條 執(zhí)行本規(guī)定所需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發(fā)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第15篇 廠區(qū)移動設備車輛安全管理消防實施辦法
(1) 庫管兼保衛(wèi)在廠部負責人的領導下及安全員的指導下負責廠區(qū)內車輛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工作實施。
(2) 庫管兼保衛(wèi)按照《第八類 工區(qū)內發(fā)生的車輛事故應急預案》處理有關車輛的緊急事項。
(3) 進場車輛管理:
①進入廠區(qū)的車輛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線路行駛和停放,安全員和庫管兼保衛(wèi)擁有交通管制權限。
②石料運輸車輛做好防塵工作。
③重油和瀝青運輸車輛在裝卸中嚴格注意防火,雷雨天氣注意防雷擊,在裝卸過程中準備滅火器材(滅火器、泡沫滅火劑裝置等)預防火災的發(fā)生。
(4) 出場車輛管理:
①車輛按照規(guī)劃好的路線離廠,廠區(qū)內嚴禁高速超車。
②過磅后的瀝青砼運輸車按照順序穩(wěn)妥地離廠,防止車輛傾覆和交通事故。
③在進出廠車輛繁忙時須由安全員或庫管兼保衛(wèi)指揮交通,防止意外傷害的發(fā)生。
(5) 停放車輛管理:
①原則上不允許外來車輛停留廠區(qū)。
②在指定的位置停放車輛,不得在油料存儲區(qū)和石料堆棧設置停車場。
③將停放車輛置于廠區(qū)的監(jiān)控系統之下。
(6) 移動設備及車輛的消防管理:
①移動設備包括裝載機、料斗、集料帶、出料口等。
②車輛包括進場卸貨車輛、瀝青砼出場車輛、各類工程車、生活用車、來訪車輛等。
③所有移動設備和車輛必須配備便攜式滅火器,進入廠區(qū)的移動設備和車輛必須在在監(jiān)控設施的監(jiān)控之下。
④廠區(qū)布置的滅火裝置須滿足方便、效率的原則,實際操作中應該本著網絡化、時限性原則配置滅火裝備,做到能第一時間撲滅火災。
⑤庫管兼保衛(wèi)每周回顧安全管理及消防的實施情況,對不足之處提出書面報告到安全員處,同時向廠部負責人匯報安全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7) 安全員將所有安全及消防隱患單獨整理成書面報告,每周定時向技術安全部和廠部負責人匯報,并附上安全員自己的整改意見。對于安全器材和消防設備的采購則由安全員上報,由技術安全部批準,再由采購部負責實施采購。
(8) 所有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管理的工作均執(zhí)行交叉管理原則、重疊管理原則,從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開始層層分解安全和消防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