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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車輛、租用車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24

機關車輛、租用車管理制度

第1篇 機關車輛、租用車管理制度

為確保機關車輛為工作服務,調配使用合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機關小車由黨政辦負責管理。需要使用車輛,原則上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安排、調配,否則駕駛員不得出車。并及時登記。如出差、開會需用車須經分管負責人在頭天下午向主要負責人匯報后由黨政辦統一安排,如特殊情況由主要負責人統一調配。

二、小車使用范圍:一般僅限于鎮(zhèn)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用車,優(yōu)先考慮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用車。其他負責人需用車的,應在頭天下午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后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各辦主要負責人工作急需使用車的,必須經分管領導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后,由主要負責人通知辦公室方可派車。

三、小車加油、維修。汽車加油費應每月結算一次,月底由黨政辦按行車里程進行核算,由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核。汽車維修,先由司機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維修額在*元以內,由分管領導報請主要領導批準;*元以上的維修,須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批準。

四、因工作需要,須在社會上租用車輛,由分工科干報主要負責人同意,科干簽字,黨政辦統一安排用車,并填寫出車登記薄和出車通知單。月末憑出車通知單核對報銷。租用車輛應從嚴控制,收據發(fā)票上要有相關科干簽名方可報銷。從周一到周五不準許租用機關干部的出租車。

本規(guī)定自*年4月10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委機關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委機關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為加強管理,節(jié)約開支,建設節(jié)約型機關,特制定委機關車輛管理規(guī)定。

一、車輛使用與管理

1、車輛由部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2、本部車輛主要保證工作用車,優(yōu)先安排離退休老干部就醫(yī)、會議、因公外出等方面用車。

3、部領導用車相對固定,遇有長途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調整的,辦公室可做適當安排。

4、各辦公室工作用車經所分管領導同意,辦公室登記后派車。

5、節(jié)假日、雙休日統一安排值班車輛。非值班車輛定點存放。部領導或其他因公用車,由辦公室統一調配。

6、嚴格控制非公用車及車輛外借,特殊情況,須經委領導批準。私自外出或外借造成車輛損壞或發(fā)生事故的,由駕、乘人承擔全部責任和經濟損失。

7、車輛外出須向辦公室報告登記,并以此作為出差補助依據。

二、車輛維修及油料管理

1、在政府采購指定單位進行車輛加油。

2、車輛維修要本著節(jié)約原則,堅持詢價制度。由車管人員、駕駛員在經多家詢價后,提出維修及裝具預算申請,經辦公室審核后報部分管領導批準,持維修通知單到指定修理廠維修或換修裝具。未經批準的,費用不予報銷。

3、嚴格加油登記手續(xù),不定期對駕駛員、加油情況、百公里油耗量等進行認真核查并及時通報。對弄虛作假兌換油票或為非部車輛加油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公家利益者,除其承擔加油費用并扣發(fā)當月出差費外,屬部正式職工的,進行嚴肅批評,取消年度評比和參評綜合獎資格,屬臨時聘用人員的,解除合同、予以辭退。

4、出發(fā)在外通行費等支出,隨時報結,不得累報。

5、車輛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各車維修、加油、路橋等有關費用,須公開透明化。

三、車輛停放管理

1、所有車輛每天下班后和雙休日、節(jié)假日必須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地點。遇有特殊情況需在規(guī)定地點以外停放的,須由辦公室批準。

2、由部辦公室組織對停放車輛進行檢查,對私自用車或不按規(guī)定停放者,一次口頭警告,二次扣發(fā)當月出差補助費,三次停車待崗,并停發(fā)出差補助費直至上崗,聘用人員予以辭退。

3、因私自出車或違反規(guī)定停放,發(fā)生事故或造成損失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和經濟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予以辭退。

四、獎懲

1、對年度內服務優(yōu)良、遵守管理規(guī)定、養(yǎng)護車輛、節(jié)約意識強、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的駕駛員進行獎勵。分一、二、三等獎,一等獎600元,二等獎400元,三等獎200元??己伺c年度考核同時進行,具體考核辦法由辦公室另行制定。出現安全責任事故、不法行為或考核不及格者,取消評獎資格。

2、對累計違反車輛管理規(guī)定兩次的,扣發(fā)當月差補的50%,累計兩次以上者不予發(fā)放。

3、因公出差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個人責任情況處罰。

4、對違反車輛管理規(guī)定或發(fā)生交通事故,情節(jié)嚴重、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辭退。

第3篇 某某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某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jié)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委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 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yǎng)、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 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jié)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jiān)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 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zhí)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提供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情況。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嚴格執(zhí)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一印制《機關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以下簡稱《出車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出車登記表》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情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 嚴格執(zhí)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責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zhí)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 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fā)現并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并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xù)聘的依據之一。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扣發(fā)年終考核獎200元/次;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zhí)行《攀枝花市嚴禁公車私用私駕暫行規(guī)定》。

第三章 調度與使用

第十一條 正常作息時間,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 規(guī)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1、日常辦公用車管理

節(jié)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間,一般情況下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2、長途用車管理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qū)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jié)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達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間在5天以內(含5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達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間在4天以內(含4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3、應急(執(zhí)法)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fā)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zhí)法行動以及發(fā)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節(jié)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每輛車的值班周期為7天,值班時間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jié)假日值班時間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編制《機關應急用車安排表》,及時送至相關執(zhí)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應急用車值班情況登記表》,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間,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情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zhí)法處室;值班駕駛員統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情況進行匯總統計。

4、辦事處車輛管理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除局領導外,其余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情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系。

第四章 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yǎng),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fā)生。

第十四條 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情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guī)票據在單位報銷;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后辦理。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jiān)督,統一負責全局所有車輛年審。

第五章 車輛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fā)現并證實亂報費用、將加油卡交與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車輛維修、保養(yǎng),必須按規(guī)定填寫《車輛維修申報表》,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同時簽字、加蓋公章 后,方可進行;車輛維修、保養(yǎng)費用定期結算,駕駛員不直接結賬,只在維修廠家簽字確認,由車輛管理人員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一次;費用報銷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辦理,經駕駛員、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簽字后報銷。

第十八條 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銷。嚴禁大手大腳,損公肥私,經核實屬弄虛作假從中謀利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九條 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負責每季度統計每臺車輛行駛的行駛公里數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六章 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條 對駕駛員的要求

1、加強學習,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

2、愛崗敬業(yè),任勞任怨,聽從統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間。

3、禁止在工作時間內或公務接待活動中飲酒或酒后駕駛公車。

4、遵章 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zhí)行交通安全法規(guī)。

5、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6、厲行節(jié)約,力戒浪費。車輛清洗費用實行包干管理辦法(越野車、面包車、商務車每月每輛100元,其他車輛每月每輛80元);嚴禁將加油卡交與他人使用,一經發(fā)現,嚴肅紀律處理和經濟處罰,聘用人員,一律解聘。

7、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8、駕駛員須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休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員保管。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的出差補貼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統一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因公出車,如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按照責任的劃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5%―10%的經濟責任,承擔次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1%―5%的經濟責任);駕駛員因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等原因受到處罰的,一切責任自負;未經安排私自出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規(guī)定第十條 進行處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的,享受全額安全獎;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事故的,取消安全獎。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反單位規(guī)章 制度的,正式員工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予以處理;臨時聘用人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每年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適合崗位要求、次年是否續(xù)聘的直接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4篇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一、用車管理

(一)局機關和市企業(yè)調查隊的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根據需要及要車時間先后和輕重緩急派車。

(二)實行派車登記制度,由辦公室主任派車,主任不在,由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派車,分管領導不在,由在家的其他局領導派車。每次出車,須對派車人、派車事由、出車時間、乘車人、出車地點、行車里程等進行登記。

(三)現有車輛主要保證局領導工作用車。各科室(隊、中心)下縣聯系工作和到外地或省上開會,原則上不派車接送;如科室(隊、中心)遇特殊工作需用車,在保證局領導和縣級干部工作用車的前提下,可予以安排。

(四)局機關職工因病住院、出院、急診,可以向單位申請派車,經批準后使用;其他特殊情況經申請批準用車的,油料費(每公里0.50元)和過橋過路費由用車人自負。

(五)局領導工作用車,科室(隊、中心)因特殊情況工作用車,一般情況下均需在前一天向局辦公室派車人要車,局領導無特殊情況不得直接找駕駛員出車。

(六)未經辦公室派車,駕駛員出車,視為私自出車,其費用由駕駛員負擔(一律按3元/公里收取費用);如發(fā)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駕駛員負擔,嚴重的對駕駛員要給予行政處分。

(七)接待用車、全局性重大活動、專項活動用車優(yōu)先于一般公務用車。

(八)除本單位人員外,其他人員搭便車需經領導同意,否則出現意外由駕駛員負責。

二、安全管理

(一)辦公室負責全體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定期對駕駛員進行遵章守紀、職業(yè)道德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情況檢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駕駛員要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自覺遵守交通秩序,謙虛謹慎,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不得隨意沖站、搶道、占道或違章停放車輛等,做到車在人在,人離車進庫或交人看守。

(三)駕駛員要認真鉆研業(yè)務,提高駕駛技能。要戒驕戒躁,不開“霸王車”、“賭氣車”;要堅持中速行駛,準確判斷和處理行車途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把保護乘車人和行人生命安全作為壓倒一切的前提,做到有十分的把握開七分的車,確保行車安全。

(四)駕駛員未經派車人同意,不得將車交其他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交非駕駛員駕駛。否則,一切責任概由本車駕駛員承擔。

(五)嚴格執(zhí)行“十不準”,即:不準疲勞行車;不準酒后行車;不準帶“病”行車;不準賭氣行車;不準私事行車;不準“教練”行車;不準空腹行車;不準違章行車;不準超速行車;不準“讓權”行車。

(六)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yǎng),隨時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做到出車前、行車中、出車后“三檢查”,長途行車前一天須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車輛附件、工具除自然損耗外,造成丟失由本車駕駛員照價賠償。

(七)增強服務意識,加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服從單位管理調度。不允許駕車行駛中打電話;不允許送領導到目的地后私自把車開走去辦其他事;不允許出差在外領導需用車時而本車駕駛員不在場,要做到隨叫隨到。無正當理由不出車或臨出車時提出修理而影響正常工作的,辦公室負責另安排車或租車完成任務,其車費按出租車費計算,由駕駛員承擔,并對該駕駛員以曠工論處。

(八)不允許出事故后隱瞞不報,不允許發(fā)生事故后與人私了,不允許開空車搭人收錢,不允許向有關部門伸手要錢要物或加油等。

三、維修管理

(一)辦公室建立車輛維修保養(yǎng)記錄,對車輛行駛里程、維修、換件和事故責任等情況做好登記。

(二)車輛原則上實行定點維修、定點洗車,駕駛員負責保養(yǎng)、維護所駕駛的車輛。凡屬一級保養(yǎng)的小修項目,能自己處理的,由駕駛員完成,并及時向辦公室管車人報告。小修和零星換件購置,由駕駛員書面申請,辦公室主任審定。二級、三級維修、保養(yǎng)和購買材料,由駕駛員寫出書面申請,送辦公室主任審查,分管局長審批;大修,除按程序申報審查批準外,辦公室委派人監(jiān)修。未經批準擅自決定修理,擴大修理范圍和購買更換汽車材料,由駕駛員承擔50%的修購費用(車輛發(fā)生故障無法正常行駛的除外),各種維修換件一律交回舊件。

(三)加強維修管理,確保維修質量。各種維修實行責任制,駕駛員、監(jiān)修人員要對修車質量、費用支付負責,嚴禁敷衍了事、弄虛作假,一旦發(fā)現要從嚴從重查處。

(四)車輛輪胎原則上行駛20000公里以上方可更換一套,專車專用,不能與其他車輛交換或轉為其他車輛使用。

四、油料管理

(一)汽車所需油料由辦公室統一或駕駛員自行購買,辦公室負責審核、登記。每月按油耗標準,以有效行駛里程考核單車耗油(憑出車登記表核報,未經派車登記的不計發(fā)油耗)。超支油料費用由責任駕駛員自付,節(jié)約油料的車輛,按節(jié)約數量的50%計發(fā)獎金,獎金的計算以當年12月31日油價折合人民幣年終一次性兌現。

(二)耗油標準:對現有車輛按13升/100公里計算(其中桑塔納按14升/100公里計算)。如新購小車,其油耗標準參照現有同類車輛標準執(zhí)行。行駛10萬公里以上的,可視車況適當調整油耗標準。

(三)小車需更換、添加機油時,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辦公室審核,報請領導批準后,憑購油發(fā)票報銷。

五、獎懲

(一)服務態(tài)度好,愛護車輛,服從調度,安全行車,無大小交通事故,無違章行為,年終按300元的標準給予安全獎勵。

(二)不服從調度,服務態(tài)度差,不愛護車輛,出事故不吸取教訓的,扣發(fā)安全獎金,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嚴重的要調離駕駛崗位。

(三)應自覺接受交通管理人員檢查,如違章駕駛造成的罰款由駕駛員自負。

(四)車輛發(fā)生負全部和主要責

任的交通事故,并且經濟損失在8000元以上或傷者在2人以上的,其駕駛員一律停車檢討,并根據檢討程度,決定是否恢復駕車或給予處分。負全部責任者,駕駛員承擔本單位經濟損失的20%;負主要責任者,駕駛員承擔本單位經濟損失的15%,負次要責任者,駕駛員承擔本單位經濟損失的5-10%。

(五)駕駛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隨時做好出車準備。凡因工作派車駕駛員通訊不通的,一次扣駕駛員現金50元。不按時把車開到指定地點等候,誤時一次扣獎金10元-50元;領導在進行公務時,駕駛員就地守候,未經同意隨意離開而影響領導正常工作的,一次扣獎金10-50元。因駕駛員的原因造成重大接待和重要工作失誤,取消該駕駛員評選先進和領取安全獎的資格,并追究其過錯。

第5篇 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市檔案局(館)史志辦公室車輛管理制度

一、使用原則

1、保證領導工作用車;

2、酌情安排干部職工工作用車。

二、管理辦法

1、領導工作用車由辦公室統一調配和安排,凡出車到城區(qū)之外,一般情況下(除特殊情況外),提前通知辦公室和分管機關領導,以便統籌安排。

2、科室下鄉(xiāng)工作用車,在與領導工作用車不矛盾的情況下,由用車科室提前向辦公室告知,由辦公室征求分管機關領導意見后統籌安排。

3、嚴禁公車私用,即將公務用車用于婚喪喜慶、探親訪友、度假休閑、接受親友、學習駕駛等非公務活動。

4、車輛加油由辦公室統一辦理燃油卡并負責保管,司機領卡加油,下鄉(xiāng)或出差途中補充油料由用車人員負責辦理,購油發(fā)票由經手人和司機簽字后,按正常程序予以核銷。

5、車輛維修保養(yǎng),車輛零部件更換及車用物品購置,由駕駛員填寫好報告單,報辦公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后施行,發(fā)票由經辦人和司機共同簽字后,按正常程序予以核銷。

6、辦公室負責派車方向、行車里程、用油數量等方面登記,(www.)實行車輛、油料以及器材的有效管理,注意節(jié)約開支。

7、司機應隨時保持車內外干凈、整潔、清新,隨時把握車輛運行狀況,確保安全行駛。

**市檔案局(館)、史志辦公室

二0一*年一月一日

第6篇 鎮(zhèn)政府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率,節(jié)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區(qū)委、區(qū)政府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鎮(zhèn)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

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yǎng)、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

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jié)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綜合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鎮(zhèn)紀委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

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zhí)行“一車一臺賬”加油辦法。駕駛員駕駛指定車輛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提供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輛車的耗油情況。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嚴格執(zhí)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黨政綜合辦公室統一印制《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使用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登記表》,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登記表》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情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

嚴格執(zhí)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停放在辦公樓前停車場(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

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fā)現并證實予以紀律處分。

第三章

調度與使用

第十一條

規(guī)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1.日常辦公用車管理

節(jié)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赴區(qū)辦事的車輛安排時間,一般情況下為每天下午的2:30,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安排車輛赴區(qū)。

2.長途用車管理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jié)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由黨政綜合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3.應急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fā)事件以及發(fā)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黨政綜合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節(jié)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值班制度。應急車輛的值班時間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jié)假日值班時間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編制《機關應急用車安排表》,及時告知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

第四章

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十二條

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yǎng),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fā)生。

第十三條

機關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須在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等特殊情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主任、主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

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jiān)督,統一負責機關車輛年審。

第五章

車輛費用管理

第十五條

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fā)現并證實亂報費用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車輛維修、保養(yǎng),必須按規(guī)定填寫《車輛維修申報表》,經車輛管理人員、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時簽字后,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經財政所負責人、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銷。嚴禁大手大腳,損公肥私,經核實屬弄虛作假從中謀利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六章

駕駛員管理

第十八條

對駕駛員的要求

1.加強學習,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

2.愛崗敬業(yè),任勞任怨,聽從統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間。

3.禁止在工作時間內或公務接待活動中飲酒或酒后駕駛公車。

4.遵章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zhí)行交通安全法規(guī)。

5.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6.厲行節(jié)約,力戒浪費。

7.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8.駕駛員須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休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員保管。

第十九條

駕駛員的出差補貼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統一規(guī)定。

第二十條

駕駛員因公出車,如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按照責任的劃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駕駛員因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等原因受到處罰的,一切責任自負;未經安排私自出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規(guī)定第十條進行處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正式員工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予以處理;臨時聘用人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7篇 市某供銷社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市供銷社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單位車輛的管理,本著“方便管理、節(jié)約開支、提高效率、優(yōu)質服務”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車輛管理

第1條 車輛有關證照和有關手續(xù),由司機妥善保管。

第2條 下班后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點,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車輛應存放在相應有關規(guī)定的停放處。如:出差在外的車輛,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并鎖好方向盤和門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則產生不良后果由駕駛員負責。

第3條 車輛原則上實行專車專人駕駛,嚴禁司機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單位車輛練習駕車;外單位向我單位借車的,須經領導批準;

第4條 車輛進行加油需憑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確需加油的事前要向辦公室報告。

第二章 車輛調度和使用

第5條 車輛調度實行先領導后一般、先急后緩、先遠后近的原則。

第6條 實行派車制度。由用車人向辦公室申請,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車,否則,按私自用車論處。

第7條 用車實行出車登記制。下鄉(xiāng)、出差憑派車單,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領派車單的,下鄉(xiāng)或出差回來要及時補辦,司機每月的出差或下鄉(xiāng)補助,憑當月派車單,作為報銷旅差補助等費用的依據。

第8條 各科室如需用車的,須提前一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用車。

第9條 車輛出車返回后,司機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以便于車輛調度。

第10條 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按制度辦事,尊重司機的勞動。用車人員和司機要主動配合,搞好工作銜接。

第11條 司機要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隨時待命,聽從本單位統一安排。

第12條 司機未出車時,應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在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串崗、外出。

第四章 車輛維修、養(yǎng)護與行車安全

第13條 為確保行車安全,司機必須認真鉆研業(yè)務,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服從交警指揮,嚴禁酒后開車,不準超速行駛。

第14條 司機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yǎng),勤擦洗,使車輛始終保持最佳運行狀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fā)生。原則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時內洗車,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洗車,以免影響正常用車。

第15條 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發(fā)現問題,反應敏捷,處理及時。

第16條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督促司機按時進行年度審驗,及時辦理保險等有關手續(xù),定期進行保養(yǎng)檢查、油料使用情況檢查。

第17條 定點維修。車輛需維修時,司機要事先辦理車輛維修報批手續(xù),手續(xù)完備后,方可到定點廠家維修,并將更換的零件和維修費用票據帶回,辦公室及時核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廠家修車,其費用不得報銷。

第18條 定點洗車、美容。由辦公室確定1-2個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的洗車美容店,統一購買洗車卡,對市社的公務用車進行定點洗車美容。無特殊情況(如出差在外)在非定點店洗車、美容的,一律不予報銷。

第19條 定點辦理保險。市社根據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選定一個保險公司作為定點保險單位。辦理車輛保險時,由司機填寫公務用車保險申請表報告辦公室,辦公室領導要親自與保險公司洽談,在政府采購的優(yōu)惠費率基礎上,初步確定險種和價格。報領導審批后方可辦理保險手續(xù)。

第20條 建立車輛維修、養(yǎng)護檔案。每輛公務用車要分別建立一個維修臺帳,由辦公室保管,以便監(jiān)督、檢查、核實。

第五章 費用開支審批與報銷

第21條 實行嚴格的費用開支審批制度。市社所有的辦公用品和公務用品原則上由辦公室統一組織采購。公務用車需購買或更換有關用品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xù)。一次性購買價值200元以下的,辦公室可以委托司機辦理;一次性購買價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辦公室要認真做好市場調查,向領導提供參考價格,經審批后由辦公室負責采購。無特殊原因,凡是不經審批,先斬后奏的費用開支,一律不予報銷。

第22條 車輛的保險費、養(yǎng)路費、油費、路橋費、泊車費等費用,有關票據與車牌號、出差時間、地點要相符,統一由辦公室人員審核、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司機當月的費用需當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

第23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8篇 某機關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機關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車輛的使用和管理,更好的為領導服務,特制定如下制度:

1、必須保證領導用車,出車停車后,司機不準遠離停車地點,保證及時行駛,避免耽誤時間。

2、領導工作用車不經領導本人同意,不準私自拉人。

3、嚴格執(zhí)行派車和行駛考核制度。司機車出要認真進行登記,按照出車登記簿逐項填寫,如發(fā)現不符之處,不予報銷有關費用。領導用車可直接通知司機,但司機要及時告知隊長或主管主任。

4、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定向服務。司機要隨叫隨到,服從調度,及時出車。未經批準不準私自出車和向外借車,不準無故停車。

5、嚴格執(zhí)行上班考勤制。要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和早退,有事要請假,不準私自曠工,節(jié)假日值班車輛要按時到崗。工作時間不出車時,要在工作崗位上待命或學習,不得外出辦私事或擅離崗位。

6、要愛護車輛,注意保養(yǎng)。要搞好車輛的日常衛(wèi)生清潔,做到清潔入庫,如回庫時間過晚,應在次日提前刷好,不誤出車。車內座套要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出車前司機要認真檢查車輛,以確保安全行駛,發(fā)現故障及時排除,做到小毛病維修不過夜,需要停車修理的車輛,要及時報修。

7、嚴格修車制度。車輛故障維修需由隊長填寫車輛修理通知單,報主管主任批準后,送指定修理廠維修。司機不得自行確定加件及修理項目,更不允許個人在外隨意買件。

8、加強油料管理,實行一車一本制,加油前由車隊隊長或主管主任簽字后,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月由隊長統計出行里程及耗油數量,并張榜上墻。上級領導機關來岫車輛需要加油時,由隊長或主管主任登記,并報主任批準。

9、嚴格車庫管理,保證庫內清潔。日常衛(wèi)生由行政科派人員負責,以保持車庫內的衛(wèi)生整潔。不出車時要及時入庫,不要隨意停放在前后院內。平時注意庫內衛(wèi)生的保持,冬季出庫要及時關好庫門。外來車輛不準停在庫內。

10、要做到安全行車,司機要保持頭腦清醒,精力充沛,不準酒后駕駛,車輛不準帶病行駛,確保行駛安全,要做到文明駕駛,安全禮讓,不違章駕駛。出現人為事故,要依據有關規(guī)章嚴厲懲罰。

11、領導干部及非專職司機嚴禁駕車。

第9篇 j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辦發(fā)〔2011〕2號)和《省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辦發(fā)〔2012〕23號),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jié)約型機關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市級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fā)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是指用于執(zhí)勤、監(jiān)管、稽查、辦案等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市級機關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委、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室主任和市監(jiān)察局、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級機關管理局。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研究確定車輛編制、新增購車、更新購車、車輛調劑等相關事項。市級機關管理局是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車上牌、保險、維修、加油和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等具體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負責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機關,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

市級機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按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車輛編制及費用核定

第五條 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根據領導干部實有數、人員編制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市(廳)級領導干部用車按實際需要相對固定配備?,F職縣處級干部一般按每人0.6輛、其他人員一般按每20-30人1輛的標準確定車輛編制數。事企合一等單位按領導職數核定。處級以上兼職干部不重復核定車輛編制數。核定編制數是最高控制數而不是必達數。

車輛編制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核定調整一次,可根據領導干部實有數作適當增減。工作性質特殊的部門,經領導小組批準可適當增加車輛編制數。對新增副處級領導干部的部門(單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

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編制標準另行規(guī)定,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

省級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所有類型和用途的車輛,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含suv車型)、旅行車(含大、中、小型客車)和接待用車、機關后勤服務用車、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服務用車等,必須納入車輛編制。

上級配送的車輛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第六條 市級機關管理局每年在市級機關編制下年度經費預算前,對各部門(單位)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數進行復核并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依據各部門(單位)車輛編制數和單車費用定額,對車輛運行費用進行核定,并按序時進度核撥,包干使用。

第七條 市政府不安排各類協會購車資金。

第三章 車輛配置、更新、報廢標準

第八條 車輛配置標準 遵循經濟適用、節(jié)能環(huán)保、保障公務、節(jié)約使用的原則,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chuàng)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yōu)先采購。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chuàng)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不得配備各種類型進口汽車。

各部門(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可配備排氣量在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1-2輛,其余轎車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5萬元以內。商務車排氣量3.0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

一般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以內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配備少量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的,須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

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需配備的,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意,且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大中型客車,工作需要可租賃使用,已經配備的在車輛報廢后不再更新。

部門(單位)確需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

第九條 車輛更新標準 市(廳)級領導公務用車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舊車必須上繳。

符合更新條件仍能繼續(xù)使用的,應當繼續(xù)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條 車輛報廢標準 嚴格按照國家四部委《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車輛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管理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報或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jié)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一)部門(單位)車輛使用管理

1.各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調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車輛不能滿足公務需要的,可到機關汽車服務公司臨時租車,還可推廣在市區(qū)辦理公務使用公務公交卡乘坐公交車或使用公務自行車等做法。

2.公務用車應在政府采購確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保險、加油和維修。

3.公務用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定期統計并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嚴禁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夾帶其他費用。

4.各部門(單位)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單位)車輛使用、停放、維修、加油及駕駛員管理等制度。

5.市級機關管理局下設機關汽車服務公司,面向機關提供優(yōu)質、優(yōu)惠的車輛租賃服務。

(二)交流干部用車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廳)級領導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職的,實行車跟人走。

2.部門(單位)領導干部到市(區(qū))任職或在部門(單位)交流任職的,一律由新單位按規(guī)定解決其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原單位車輛。

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管理 各部門(單位)不得以新增處級領導干部為由申請購車。購置、更新或報廢車輛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xù)。公務用車采購按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新增購置、更新購置車輛,由申請購車部門(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書面請示。市級機關管理局根據市政府的批示意見,審核申請部門(單位)車輛編制、鑒定舊車,審核申購車輛的車型、排氣量和價格,經市財政局審核資金來源后,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確定。市級機關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同意購車的部門(單位)發(fā)放購車申請表。購車申請表經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購車部門(單位)憑市分管領導審批的“申請表”到政府采購中心辦理購車事宜。新增上級配送車的,須到市級機關管理局辦理審核備案手續(xù)。

第十三條 舊車處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編上繳的舊車由市級機關管理局統一簽收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提出調劑使用意見或交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拍賣,拍賣所得資金列為車輛購置基金,專款專用。調劑車輛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報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有關部門(單位)憑車輛調撥單辦理資產增減和車輛過戶手續(xù)。

第十四條 車輛報廢管理 達到國家法定報廢標準或經公安交警部門檢測必須報廢的車輛,由相關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申請,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報廢處置。公務用車處置須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處置后須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銷車輛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五條 車輛牌照管理 劃為機關公務用車號段的牌號,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核發(fā)。凡列入“公務用車管理單位目錄”的部門(單位)新車上牌照(含使用社會號段的牌號)、機關號段的牌號調換使用等,市車輛管理所一律憑市級機關管理局出具的手續(xù)上牌。報廢車輛牌號屬機關號段的須及時交市級機關管理局。

第十六條 車輛油料及維修管理 各部門(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和定點維修(含輪胎)。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定點維修、輪胎定點采購等的招標和監(jiān)管工作。

第十七條 車輛送修管理 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更換2000元以上總成件,在送修前須經鑒定。由送修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提出申請,市級機關管理局派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對符合修理條件的進行拆檢,確定維修方案,出具維修鑒定表,送修部門(單位)憑維修鑒定表到定點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修理前維修廠家出具預算估價單。不符合修理條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條 駕駛員管理

(一)新增駕駛員一律實行勞務聘用制,其工資由市人社等部門統一核定,納入財政預算。富余的駕駛人員屬行政附屬編制的應轉崗,其余的應按規(guī)定解除合同。

(二)部門(單位)領導干部調任市(區(qū))黨政正職的,原則上不自帶駕駛員,確因工作或家庭實際情況需要自帶駕駛員的,須報經市分管領導批準,并辦理人員借用手續(xù);部門(單位)領導干部調任市(區(qū))黨政副職或在部門(單位)之間交流任職的,一律不得自帶駕駛員。

(三)為切實維護黨政機關的良好形象,加強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在市級機關繼續(xù)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選表彰活動。由市級機關工委、市監(jiān)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級機關管理局五部門聯合組織,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每年對無交通違法行為和責任等級事故、無其他違紀行為且經所在部門(單位)推薦的駕駛員,授予年度“紅旗車駕駛員”稱號,給予通報表彰和物質獎勵,對交通違法次數較多的駕駛員,予以通報批評并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紀律要求

(一)不準擅自購車、超編制購車;

(二)不準購買進口車、超標車,不準搞超過車輛原配置標準的裝修;

(三)不準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準向下級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單位換車、借車、攤派款項購車,不得接受企事業(yè)單位捐贈車輛;

(四)不準通過出資后以捐贈、配送名義新增公務車輛;

(五)不準以掛靠在黨政群機關的各類協會名義購車;

(六)不準處級干部配備專車,不準將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等作為一般公務用車使用;

(七)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應標志著色,特殊需要不標志著色的須報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八)不準公車私用,因特殊情況私事用車時,需經批準并按實際里程數計費;

(九)不準發(fā)生其他違規(guī)違紀行為。

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guī)定,各級領導干部要認真執(zhí)行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帶頭杜絕公務用車使用中的奢侈浪費現象。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違反規(guī)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查處,并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我市此前公務用車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蛾P于印發(fā)<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泰辦發(fā)〔2008〕27號)從即日起廢止。

第二十一條 各市(區(qū))依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在不突破市級機關編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合理確定本市(區(qū))范圍內的公務用車編制標準,報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0篇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法院

法院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guī)范機關車輛管理,有效管理國有財產,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發(fā)揮交通工具的效率,確保正常的公務用車,更好地服務于法院的各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則

本院公用車輛一律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實行派車單制度。車輛的維護、年檢、保險手續(xù)由辦公室按規(guī)定安排專人辦理,凡涉及本單位私人用車和外單位借車的,在不影響公務用車的前提下,必須經院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安排。

二、公務用車范圍

1、院領導工作用車的。

2、立案、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車的。

3、省、州、縣會議需要安排用車的。

4、其他需要安排公務用車的。

三、派車程序

1、凡符合派車條件的,由辦公室開具派車單,指定駕駛員,未經指定的不得駕駛車輛,否則后果自負。

2、城區(qū)公務用車的,部門負責人或駕駛員按《城區(qū)派車情況登記表》的要求如實填寫后由辦公室派車(城區(qū)用車包括:東―浪壩溏、南―大南茂、西―賴茂中學、北―躍進橋)。

3、外勤出差由部門負責人或駕駛員憑《出差審批表》(跨縣出差的《行車證》、《車輛保險卡》隨車出行)到辦公室領取車鑰匙,出車回來后將車輛停放在法庭后院的指定車位內,并辦理車輛的相關交接手續(xù),將車鑰匙交還辦公室,禁止將車輛停放到自家住所。

4、安排車輛,本著既保證需要,又注重節(jié)約的原則,在同一方向、時間人數不超員的情況下,不重復派車,應合并用車,提高車輛使用效率。

5、部門外勤用車須提前一天與辦公室聯系,辦公室應做到事前不報不派車,用途不明不派車,車況不好不派車。

6、星期五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予派車。

7、駕駛員要及時匯報車輛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故障。

四、車輛維修

1、車輛維修、采取定點維修,要實行車輛維修單制度,經院領導同意后,辦公室通知維修站,由專職駕駛員到指定維修站進行維修。

2、維修費用必須嚴格審查,方能結算。

3、縣外維修必須經辦公室審查、報院領導同意。

五、車輛保養(yǎng)

車輛要隨時保持干凈、整潔、愛護車內物品、規(guī)范使用、配齊隨車工具。

六、燃料管理

車輛所需燃料由辦公室統一辦理,長途用車所需燃料,根據實際情況由用車部門或駕駛員辦理,燃料的報銷憑“報銷單”經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核后報銷。

七、有下列情形的,分別以不同情況處理:

1、嚴禁酒后駕車,因酒后駕車造成車輛損失,人員傷亡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全部費用由個人承擔,并嚴肅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停止在本院駕駛權利。

2、因駕駛證、行車證等證照不齊而造成罰款或其他方面的損失的,由駕駛員個人自理。

3、禁止未經許可將車輛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一經發(fā)現進行嚴肅處理。

4、禁止未經許可搭乘他人或超員行駛,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5、除執(zhí)行緊急任務或押解犯人外,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

6、禁止將警車停放在公共娛樂場所或其他有損于單位形象的場所。

7、因駕駛員過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當,造成車輛損失的,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8、禁止公車私用,因特殊情況需派公用車輛的須經院領導審批。

八、除上述規(guī)定外,駕駛員要做到:

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嚴格操作規(guī)程,保證安全行車,服從安排調度,保持車輛良好。

2、車輛肇事,造成損壞的,按照駕駛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3、需要交接車輛時,駕駛員應做好檢驗登記工作(包括車輛完好狀況、隨車工具、維修記錄等)。

本規(guī)定自制定之日起實施。

第11篇 j機關車輛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jié)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委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 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yǎng)、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 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jié)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jiān)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 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zhí)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提供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情況。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嚴格執(zhí)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一印制《機關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以下簡稱《出車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出車登記表》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情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 嚴格執(zhí)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責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zhí)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 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fā)現并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并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xù)聘的依據之一。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扣發(fā)年終考核獎200元/次;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zhí)行《攀枝花市嚴禁公車私用私駕暫行規(guī)定》。

第三章 調度與使用

第十一條 正常作息時間,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 規(guī)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1.日常辦公用車管理

節(jié)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間,一般情況下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2.長途用車管理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qū)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jié)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達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間在5天以內(含5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達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間在4天以內(含4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3.應急(執(zhí)法)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fā)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zhí)法行動以及發(fā)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節(jié)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每輛車的值班周期為7天,值班時間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jié)假日值班時間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編制《機關應急用車安排表》,及時送至相關執(zhí)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應急用車值班情況登記表》,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間,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情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zhí)法處室;值班駕駛員統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情況進行匯總統計。

4.辦事處車輛管理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除局領導外,其余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情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系。

第四章 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yǎng),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fā)生。

第十四條 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情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guī)票據在單位報銷;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后辦理。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jiān)督,統一負責全局所有車輛年審。

第五章 車輛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fā)現并證實亂報費用、將加油卡交與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車輛維修、保養(yǎng),必須按規(guī)定填寫《車輛維修申報表》,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同時簽字、加蓋公章后,方可進行;車輛維修、保養(yǎng)費用定期結算,駕駛員不直接結賬,只在維修廠家簽字確認,由車輛管理人員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一次;費用報銷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辦理,經駕駛員、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簽字后報銷。

第十八條 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銷。嚴禁大手大腳,損公肥私,經核實屬弄虛作假從中謀利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九條 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負責每季度統計每臺車輛行駛的行駛公里數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六章 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條 對駕駛員的要求

1.加強學習,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

2.愛崗敬業(yè),任勞任怨,聽從統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間。

3.禁止在工作時間內或公務接待活動中飲酒或酒后駕駛公車。

4.遵章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zhí)行交通安全法規(guī)。

5.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6.厲行節(jié)約,力戒浪費。車輛清洗費用實行包干管理辦法(越野車、面包車、商務車每月每輛100元,其他車輛每月每輛80元);嚴禁將加油卡交與他人使用,一經發(fā)現,嚴肅紀律處理和經濟處罰,聘用人員,一律解聘。

7.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8.駕駛員須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休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員保管。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的出差補貼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統一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因公出車,如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按照責任的劃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5%—10%的經濟責任,承擔次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1%—5%的經濟責任);駕駛員因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等原因受到處罰的,一切責任自負;未經安排私自出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規(guī)定第十條進行處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的,享受全額安全獎;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事故的,取消安全獎。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正式員工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予以處理;臨時聘用人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每年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適合崗位要求、次年是否續(xù)聘的直接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2篇 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辦發(fā)〔 〕2號)和《省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辦發(fā)〔 〕23號),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jié)約型機關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市級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fā)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是指用于執(zhí)勤、監(jiān)管、稽查、辦案等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市級機關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委、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室主任和市監(jiān)察局、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級機關管理局。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研究確定車輛編制、新增購車、更新購車、車輛調劑等相關事項。市級機關管理局是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車上牌、保險、維修、加油和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等具體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負責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機關,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市級機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按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車輛編制及費用核定

第五條 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根據領導干部實有數、人員編制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市(廳)級領導干部用車按實際需要相對固定配備?,F職縣處級干部一般按每人0.6輛、其他人員一般按每20-30人1輛的標準確定車輛編制數。事企合一等單位按領導職數核定。處級以上兼職干部不重復核定車輛編制數。核定編制數是最高控制數而不是必達數。車輛編制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核定調整一次,可根據領導干部實有數作適當增減。工作性質特殊的部門,經領導小組批準可適當增加車輛編制數。對新增副處級領導干部的部門(單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編制標準另行規(guī)定,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省級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核定。所有類型和用途的車輛,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含suv車型)、旅行車(含大、中、小型客車)和接待用車、機關后勤服務用車、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服務用車等,必須納入車輛編制。上級配送的車輛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第六條 市級機關管理局每年在市級機關編制下年度經費預算前,對各部門(單位)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數進行復核并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依據各部門(單位)車輛編制數和單車費用定額,對車輛運行費用進行核定,并按序時進度核撥,包干使用。

第七條 市政府不安排各類協會購車資金。第三章 車輛配置、更新、報廢標準

第八條 車輛配置標準 遵循經濟適用、節(jié)能環(huán)保、保障公務、節(jié)約使用的原則,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chuàng)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yōu)先采購。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chuàng)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不得配備各種類型進口汽車。各部門(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可配備排氣量在

1.8 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1-2輛,其余轎車排氣量

1.6 升(含)以下、價格15萬元以內。商務車排氣量3.0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一般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

1.6 升(含)以下、價格12萬以內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配備少量排氣量

1.8 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的,須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需配備的,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意,且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大中型客車,工作需要可租賃使用,已經配備的在車輛報廢后不再更新。部門(單位)確需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

第九條 車輛更新標準 市(廳)級領導公務用車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舊車必須上繳。符合更新條件仍能繼續(xù)使用的,應當繼續(xù)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條 車輛報廢標準 嚴格按照國家四部委《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 〕1202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第四章 車輛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管理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報或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jié)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一) 部門(單位)車輛使用管理

1.各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調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車輛不能滿足公務需要的,可到機關汽車服務公司臨時租車,還可推廣在市區(qū)辦理公務使用公務公交卡乘坐公交車或使用公務自行車等做法。

2. 公務用車應在政府采購確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保險、加油和維修。

3.公務用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定期統計并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嚴禁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夾帶其他費用。

4. 各部門(單位)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單位)車輛使用、停放、維修、加油及駕駛員管理等制度。

5. 市級機關管理局下設機關汽車服務公司,面向機關提供優(yōu)質、優(yōu)惠的車輛租賃服務。

(二) 交流干部用車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廳)級領導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職的,實行車跟人走。

2. 部門(單位)領導干部到市(區(qū))任職或在部門(單位)交流任職的,一律由新單位按規(guī)定解決其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原單位車輛。

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管理 各部門(單位)不得以新增處級領導干部為由申請購車。購置、更新或報廢車輛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xù)。公務用車采購按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新增購置、更新購置車輛,由申請購車部門(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書面請示。市級機關管理局根據市政府的批示意見,審核申請部門(單位)車輛編制、鑒定舊車,審核申購車輛的車型、排氣量和價格,經市財政局審核資金來源后,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確定。市級機關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同意購車的部門(單位)發(fā)放購車申請表。購車申請表經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購車部門(單位)憑市分管領導審批的“申請表”到政府采購中心辦理購車事宜。新增上級配送車的,須到市級機關管理局辦理審核備案手續(xù)。

第十三條 舊車處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編上繳的舊車由市級機關管理局統一簽收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提出調劑使用意見或交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拍賣,拍賣所得資金列為車輛購置基金,專款專用。調劑車輛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報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有關部門(單位)憑車輛調撥單辦理資產增減和車輛過戶手續(xù)。

第十四條 車輛報廢管理 達到國家法定報廢標準或經公安交警部門檢測必須報廢的車輛,由相關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申請,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報廢處置。公務用車處置須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處置后須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銷車輛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五條 車輛牌照管理 劃為機關公務用車號段的牌號,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核發(fā)。凡列入“公務用車管理單位目錄”的部門(單位)新車上牌照(含使用社會號段的牌號)、機關號段的牌號調換使用等,市車輛管理所一律憑市級機關管理局出具的手續(xù)上牌。報廢車輛牌號屬機關號段的須及時交市級機關管理局。

第十六條 車輛油料及維修管理 各部門(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和定點維修(含輪胎)。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定點維修、輪胎定點采購等的招標和監(jiān)管工作。

第十七條 車輛送修管理 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更換 元以上總成件,在送修前須經鑒定。由送修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提出申請,市級機關管理局派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對符合修理條件的進行拆檢,確定維修方案,出具維修鑒定表,送修部門(單位)憑維修鑒定表到定點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修理前維修廠家出具預算估價單。不符合修理條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條 駕駛員管理

(一) 新增駕駛員一律實行勞務聘用制,其工資由市人社等部門統一核定,納入財政預算。富余的駕駛人員屬行政附屬編制的應轉崗,其余的應按規(guī)定解除合同。

(二) 部門(單位)領導干部調任市(區(qū))黨政正職的,原則上不自帶駕駛員,確因工作或家庭實際情況需要自帶駕駛員的,須報經市分管領導批準,并辦理人員借用手續(xù);部門(單位)領導干部調任市(區(qū))黨政副職或在部門(單位)之間交流任職的,一律不得自帶駕駛員。

(三) 為切實維護黨政機關的良好形象,加強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在市級機關繼續(xù)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選表彰活動。由市級機關工委、市監(jiān)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級機關管理局五部門聯合組織,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每年對無交通違法行為和責任等級事故、無其他違紀行為且經所在部門(單位)推薦的駕駛員,授予年度“紅旗車駕駛員”稱號,給予通報表彰和物質獎勵,對交通違法次數較多的駕駛員,予以通報批評并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 紀律要求

(一) 不準擅自購車、超編制購車;

(二) 不準購買進口車、超標車,不準搞超過車輛原配置標準的裝修;

(三) 不準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準向下級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單位換車、借車、攤派款項購車,不得接受企事業(yè)單位捐贈車輛;

(四) 不準通過出資后以捐贈、配送名義新增公務車輛;

(五) 不準以掛靠在黨政群機關的各類協會名義購車;

(六) 不準處級干部配備專車,不準將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等作為一般公務用車使用;

(七) 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應標志著色,特殊需要不標志著色的須報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八) 不準公車私用,因特殊情況私事用車時,需經批準并按實際里程數計費;

(九) 不準發(fā)生其他違規(guī)違紀行為。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guī)定,各級領導干部要認真執(zhí)行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帶頭杜絕公務用車使用中的奢侈浪費現象。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違反規(guī)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查處,并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我市此前公務用車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蛾P于印發(fā)<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泰辦發(fā)〔 〕27號)從即日起廢止。

第二十一條 各市(區(qū))依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在不突破市級機關編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合理確定本市(區(qū))范圍內的公務用車編制標準,報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第13篇 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詳細

e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詳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jié)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委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 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yǎng)、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 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jié)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jiān)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 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zhí)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提供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情況。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嚴格執(zhí)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一印制<機關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以下簡稱<出車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出車登記表>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情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 嚴格執(zhí)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責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zhí)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 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fā)現并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并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xù)聘的依據之一。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扣發(fā)年終考核獎200元/次;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zhí)行<攀枝花市嚴禁公車私用私駕暫行規(guī)定>。

第三章 調度與使用

第十一條 正常作息時間,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 規(guī)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1、日常辦公用車管理

節(jié)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間,一般情況下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2、長途用車管理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qū)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jié)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達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間在5天以內(含5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達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間在4天以內(含4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3、應急(執(zhí)法)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fā)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zhí)法行動以及發(fā)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節(jié)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每輛車的值班周期為7天,值班時間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jié)假日值班時間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編制<機關應急用車安排表>,及時送至相關執(zhí)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應急用車值班情況登記表>,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間,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情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zhí)法處室;值班駕駛員統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情況進行匯總統計。

4、辦事處車輛管理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除局領導外,其余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情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系。

第四章 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yǎng),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fā)生。

第十四條 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情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guī)票據在單位報銷;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

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后辦理。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jiān)督,統一負責全局所有車輛年審。

第五章 車輛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fā)現并證實亂報費用、將加油卡交與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車輛維修、保養(yǎng),必須按規(guī)定填寫<車輛維修申報表>,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同時簽字、加蓋公章 后,方可進行;車輛維修、保養(yǎng)費用定期結算,駕駛員不直接結賬,只在維修廠家簽字確認,由車輛管理人員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一次;費用報銷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辦理,經駕駛員、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簽字后報銷。

第十八條 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銷。嚴禁大手大腳,損公肥私,經核實屬弄虛作假從中謀利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九條 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負責每季度統計每臺車輛行駛的行駛公里數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六章 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條 對駕駛員的要求

1、加強學習,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

2、愛崗敬業(yè),任勞任怨,聽從統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間。

3、禁止在工作時間內或公務接待活動中飲酒或酒后駕駛公車。

4、遵章 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zhí)行交通安全法規(guī)。

5、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6、厲行節(jié)約,力戒浪費。車輛清洗費用實行包干管理辦法(越野車、面包車、e車每月每輛100元,其他車輛每月每輛80元);嚴禁將加油卡交與他人使用,一經發(fā)現,嚴肅紀律處理和經濟處罰,聘用人員,一律解聘。

7、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8、駕駛員須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休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員保管。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的出差補貼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統一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因公出車,如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按照責任的劃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5%―10%的經濟責任,承擔次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1%―5%的經濟責任);駕駛員因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等原因受到處罰的,一切責任自負;未經安排私自出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規(guī)定第十條 進行處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的,享受全額安全獎;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事故的,取消安全獎。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反單位規(guī)章 制度的,正式員工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予以處理;臨時聘用人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每年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適合崗位要求、次年是否續(xù)聘的直接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14篇 某某市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某市機關車輛管理制度4

為建設正常的用車秩序,搞好交通服務,節(jié)約開支維護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使用范圍

1、局領導工作用車;

2、各科室工作用車;

3、集體活動及看病等特殊活動用車;

4、機關干部職工急病、急事等特殊情況用車;

5、局領導安排的其他用車。

二、車輛使用辦法

1、機關車輛使用實行出車單制度駕駛員憑出車單出車。帶車人不得擅自改變出車單所填寫行車路線。

各科室到縣區(qū)(*縣、*縣、*區(qū)、*區(qū))工作用車,向辦公室提出,并填寫出車單,經主管局長同意后,辦公室可安排出車。

2、離退休老干部用車,由辦公室聯系,并填寫出車單,經主管局長同意后,辦公室安排出車。

3、機關干部職工若有特殊情況用車按照第二條第一款的程序審批。由用車人自己負擔交通費(每公里0.3元),并在用車前到機關財務交用車押金100元。

4、未經局長批準,機關車輛不準外借他人使用。

5、緊急情況用車或節(jié)假日用車,駕駛員接到通知后并報告辦公室后及時出車,隨后補辦出車單。

6、新區(qū)原則上不派車。市委、政府綜合辦公樓院內及附近單位一律不派車。如遇集體活動等特殊情況,可按照第二條第一款程序辦理。

三、車輛管理及維修

1、駕駛員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車輛管理規(guī)定,謹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嚴禁酒后駕駛,嚴禁開疲勞車、超速車、故障車、超載車。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檢查、勤保養(yǎng)、勤維護,使車況、車容、車貌始終保護良好狀態(tài)。

2、實行車輛定期檢查登記制,原則上每月進行一次車輛綜合檢查登記,檢查登記內容:本月行車公里數、用油數、用車單位、用車原因、車況及故障情況。辦公室組織檢查登記后,對有關情況匯總后向主管領導和局長報告,以便領導及時、準確掌握車輛的基本情況。

3、車輛維修:凡需要維修的車輛,由需維修車輛駕駛員填寫修車單,注明修車部位、更換配件,經主管領導和局長審批后,可到固定修理廠修理。修理完畢由修理廠反饋修車單,由財務人員進行結算。未經同意在非定點修理廠修理的,一律不予報銷。

4、車輛在外地出差,發(fā)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時,要及時通知辦公室,不得擅自處理。交通事故需經保險部門勘察,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后,方可修理。

5、車內裝飾、磁帶、拖把等用品統一購買和配置,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和使用。

四、獎罰及補助辦法

1、根據市財政統一規(guī)定的差旅費補助標準及機關實際情況,對駕駛員發(fā)放差旅補助,按市財政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出現不服從調度管理,貽誤公務用車的,車輛私自外借他人駕駛的,扣除當月補助。下班后,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在政府大院內,未經同意隨意停放且發(fā)生有損旅*政形象或車輛丟失事件者,除扣除補助和資金外,還要按車輛實際價值的10%繳納罰款,并予以辭退。

2、駕駛員憑出車單出車,由辦公室對每月情況進行匯總,報主管局長審查,最后經局長審批后,按規(guī)定領取補助。

3、凡是發(fā)生事故的駕駛員,取消其當年評先資格。

4、辦公室要加強對駕駛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其業(yè)務水平,增強其政治意識、保密意識和組織紀律性,嚴格遵守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15篇 f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f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為確保工作用車需要和車輛安全行駛,嚴格控制費用開支,根據局班子成員會意見,特制定如下車輛管理制度。

1、辦公室對車輛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2、局領導公務用車予以保證,各股、辦、中心工作用車分別由其分管領導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后統籌安排。出車應做好登記,實行領票加油。

3、小車實行定點維修,單車核算。維修前必須報請分管局長同意并經縣政府采購中心審核,維修車輛時駕駛員同車管人員一道到指定地點(采購中心指定修理點)進行修理,更換下來的零部件交回辦公室。車輛大修或更換主要零部件須報局長或局班子成員會議根據車況實際研究決定。否則修理費不予報銷。

4、車輛用油實行專人管理。用油一律到辦公室領出車單,憑單領油票,并在辦公室指定地點加油,省內跑車原則上不準在外現金加油,因出遠門,需在外加油,回單位兩天內核報,并說明情況。

5、車輛費用采取月核制。當月費用必須當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維修費等費用。

6、辦公室對駕駛員要加強教育和管理,駕駛員要服從管理和調度,遵守交通規(guī)則、禮貌行車、不開疲勞車、帶病車,嚴禁酒后開車,確保行車安全。

7、駕駛員要精心愛護車輛,不用車時及時歸庫。不得擅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不得擅自出車,嚴禁公車私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駕駛員個人負責。

8、嚴禁婚喪喜慶使用公車,違者按縣紀委、監(jiān)察局有關文件處理。

第16篇 t供銷社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單位車輛的管理,本著“方便管理、節(jié)約開支、提高效率、優(yōu)質服務”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車輛管理

第1條 車輛有關證照和有關手續(xù),由司機妥善保管。

第2條 下班后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點,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車輛應存放在相應有關規(guī)定的停放處。如:出差在外的車輛,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并鎖好方向盤和門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則產生不良后果由駕駛員負責。

第3條 車輛原則上實行專車專人駕駛,嚴禁司機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單位車輛練習駕車;外單位向我單位借車的,須經領導批準;

第4條 車輛進行加油需憑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確需加油的事前要向辦公室報告。

第二章、車輛調度和使用

第5條 車輛調度實行先領導后一般、先急后緩、先遠后近的原則。

第6條 實行派車制度。由用車人向辦公室申請,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車,否則,按私自用車論處。

第7條 用車實行出車登記制。下鄉(xiāng)、出差憑派車單,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領派車單的,下鄉(xiāng)或出差回來要及時補辦,司機每月的出差或下鄉(xiāng)補助,憑當月派車單,作為報銷旅差補助等費用的依據。

第8條 各科室如需用車的,須提前一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用車。

第9條 車輛出車返回后,司機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以便于車輛調度。

第10條 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按制度辦事,尊重司機的勞動。用車人員和司機要主動配合,搞好工作銜接。

第11條 司機要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隨時待命,聽從本單位統一安排。

第12條 司機未出車時,應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在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串崗、外出。

第四章 車輛維修、養(yǎng)護與行車安全

第13條 為確保行車安全,司機必須認真鉆研業(yè)務,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服從交警指揮,嚴禁酒后開車,不準超速行駛。

第14條 司機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yǎng),勤擦洗,使車輛始終保持最佳運行狀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fā)生。原則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時內洗車,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洗車,以免影響正常用車。

第15條 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發(fā)現問題,反應敏捷,處理及時。

第16條 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督促司機按時進行年度審驗,及時辦理保險等有關手續(xù),定期進行保養(yǎng)檢查、油料使用情況檢查。

第17條 定點維修。車輛需維修時,司機要事先辦理車輛維修報批手續(xù),手續(xù)完備后,方可到定點廠家維修,并將更換的零件和維修費用票據帶回,辦公室及時核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廠家修車,其費用不得報銷。

第18條 定點洗車、美容。由辦公室確定1-2個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的洗車美容店,統一購買洗車卡,對市社的公務用車進行定點洗車美容。無特殊情況(如出差在外)在非定點店洗車、美容的,一律不予報銷。

第19條 定點辦理保險。市社根據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選定一個保險公司作為定點保險單位。辦理車輛保險時,由司機填寫公務用車保險申請表報告辦公室,辦公室領導要親自與保險公司洽談,在政府采購的優(yōu)惠費率基礎上,初步確定險種和價格。報領導審批后方可辦理保險手續(xù)。

第20條 建立車輛維修、養(yǎng)護檔案。每輛公務用車要分別建立一個維修臺帳,由辦公室保管,以便監(jiān)督、檢查、核實。

第五章 費用開支審批與報銷

第21條 實行嚴格的費用開支審批制度。市社所有的辦公用品和公務用品原則上由辦公室統一組織采購。公務用車需購買或更換有關用品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xù)。一次性購買價值200元以下的,辦公室可以委托司機辦理;一次性購買價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辦公室要認真做好市場調查,向領導提供參考價格,經審批后由辦公室負責采購。無特殊原因,凡是不經審批,先斬后奏的費用開支,一律不予報銷。

第22條 車輛的保險費、養(yǎng)路費、油費、路橋費、泊車費等費用,有關票據與車牌號、出差時間、地點要相符,統一由辦公室人員審核、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司機當月的費用需當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

第23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17篇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范本

一、嚴格出車范圍,首先保證工作用車、緊急用車和領導用車。外單位用車、本單位私人用車原則上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需用車的,必須報經局主要領導批準。

二、工作人員在城區(qū)內辦理業(yè)務,除財務人員提款和辦理緊急業(yè)務外,一般不予派車。一人出差東營,應乘座公共客車,一般不派車。

三、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若因急事私人用車,須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由辦公室安排。所有出車,均由辦公室據實填寫派車單后方可派出,因特殊情況來不及填寫的,出車完畢應及時補辦派車手續(xù)。每月派單應裝訂成冊存檔備查。

四、星期天、節(jié)假日、工余時間(包括中午、晚上)用車,需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嚴禁司機私自出車、休息日出車或將車輛交他人駕駛。否則,給予當事司機100-500元處罰。私自出車期間發(fā)生事故的,一切費用及損失由當事司機及出車人員承擔,并給予有關人員必要的行政處罰。

五、切實加強燃油管理,司機憑單位蓋章的加油單到指定地點加油,并標明里程表數及加油量。每月加油單由辦公室人員統計匯總后報局主要領導審核報批。

六、切實加強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司機每天要對車輛進行及時清洗檢修,保持車輛內外干凈整潔美觀,發(fā)現問題及時維修。車輛維修保養(yǎng)時,要如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注明事由,報局主要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專人一起到指定維修點修理。不按要求到指定地點修理的,不予報銷。

七、所有司機出車要做到人不離車,停車上鎖。非出車時間按規(guī)定及時將車輛入庫、上鎖。

八、每輛汽車的駕駛員負責及時詳細、實事求是地記錄該車每次的行車記錄。行車記錄應隨車攜帶,每次加油時應出示行車記錄。行車記錄用完后交局辦公室存檔備查,并啟用新的行車記錄。

九、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保證車輛行駛安全,嚴禁違章駕駛,出車期間因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由于司機個人原因造成違規(guī)處罰的,由司機個人承擔相應處罰結果。

第18篇 g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g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一、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度,其他人員不得隨意調度用車。辦公室應認真履行職責,從嚴把關,確保工作用車(優(yōu)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杜絕不合理用車。要經常提醒、教育駕駛員安全行車,定期安排車輛保養(yǎng),及時排除故障,保持車況良好。

二、為方便管理、合理調度,除緊急情況外,在島內用車時,應提前半天通知辦公室。如需要出島,應提前1天通知辦公室。

三、車輛原則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單位職工如遇特殊情況需用車,辦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確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內由辦公室主任決定,1天以上須經局領導同意。并進行出車登記。

四、駕駛員須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和單位各項制度。對于不守紀律和制度、不服從辦公室統一管理、以及未經主管人員安排而擅自出車的,給予必要的教育和處罰,屢教不改或情節(jié)嚴重的,固定職工予以行政處分,臨時工予以辭退。

五、除特殊情況并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外,車輛夜間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車庫內。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負。

六、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確保安全。平時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yǎng),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七、發(fā)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匯報。車輛維修、設備更換和增添須經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情況除外,但事后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要認真選擇車輛維修單位,車輛修理完畢后,須由車管員和駕駛員對修理項目進行仔細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八、在全市尚未統一指定公務用車加油點前,由辦公室根據油料質量、價格,及加油站所處地點,逐步實行定點加油制度。駕駛員在發(fā)現油料不足時,要及時加油,盡量減少途中加油次數。

九、實行車輛行車里程,油料消耗月報制度。駕駛員每月底要將里程表數字、油料消耗量報給車管員,由車管員負責統計、考核并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匯報。

十、實行公務車輛保險政府采購制度。

第19篇 局機關駕駛員及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局駕駛員和機動車輛的管理,安全圓滿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做如下規(guī)定:

(一)派車原則

1、局機關各部門領導到市直機關和其他單位辦理公務;

2、送往市有關部門急快件;

3、接待國家統計局、省統計局領導和外省、市統計系統領導;

4、組織全局性調查、辦公用車;

5、超重的郵件;

6、局職工患急癥行動不便需送往醫(yī)院診斷,直系親屬病故、喪葬用車;

7、其他必須派車辦理的緊急公務。

(二)派車程序和注意事項

1、符合上述派車原則的用車,應提前向辦公室報用車計劃,并填報《公務用車登記表》,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2、用車者在使用車輛時,必須嚴格按照用車計劃用車,如有變化須及時向辦公室報告。

3、司機出車要認真做好登記,便于備查和對司機的考核。

(三)車輛維護、保養(yǎng)

1、凡需要維修、保養(yǎng)的車輛,應由駕駛員事先報出車輛維修、保養(yǎng)計劃,并填寫《車輛維修審批表》,經“會診”后,一般維修由辦公室主任簽批,超過限額由局長批準。

2、車輛保養(yǎng)、維修必須到由政府采購指定的廠家或專修點維修、保養(yǎng),提車時要嚴格驗收并在修理單上簽字,經分管局領導審核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結算。平時要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和車輛的最佳使用狀態(tài)。

3、統一到由政府采購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單車核定用油指標。報銷車輛通行費、停車費、外出加油費,必須注明時間、事由,經車隊負責人審核、辦公室主任簽字后方可報銷。

4、實行單車核算制度。辦公室建立車輛維修、燃料使用登記臺帳,對每臺車輛發(fā)生費用的情況如實進行登記,每月公布一次,并報主管領導審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改正。

(四)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作風整頓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2、駕駛員要樹立服務意識,要遵紀守法,反對自由主義,提倡文明駕車,反對歪風邪氣,要安全禮讓,反對野蠻駕駛。

3、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堅持車輛“三檢”制度,定期進行車輛衛(wèi)生清理,定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保持整車設備安全有效,車容整潔。自覺維護車輛,防止車輛損壞和丟失。

4、服從調度,聽從指揮。駕駛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調度或因服務態(tài)度不好,處室意見比較多,反映比較大的視情況給當事駕駛員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駕駛。

5、嚴格車輛管理,嚴禁酒后駕車。駕駛員因出私車造成車輛損壞或人員傷亡的由駕駛員本人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駕駛員請病、事假超過三天應主動將車鑰匙交給辦公室,另行調配使用。

6、駕駛員私人用車必須事先報告辦公室,批準后方可使用。駕駛員安全行車、維護保養(yǎng)、節(jié)約用油成績突出者,年終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20篇 機關單位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機關單位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我局車輛管理,確保合理調度、高效運轉、安全行駛、節(jié)約開支,更好地為全局工作服務,特制定本制度,各基地參照執(zhí)行。

一、車輛管理對象

本制度所指車輛管理對象包括:局機關及各基地所有車輛。

二、車輛使用范圍

(一)單位所有公務性用車;

(二)上級或其它單位經領導同意的借用車。

三、車輛使用原則

(一)工作為主、急需優(yōu)先和統籌兼顧的原則;

(二)合理使用、統一調配和提高效率的原則;

(三)嚴守制度、確保安全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節(jié)約開支,嚴謹公車私用的原則。

四、車輛管理

(一)車輛使用

1.派遣程序

(1)局辦公室負責全局車輛的統一調度使用,其中基地車輛由基地主任具體負責,接受局辦公室指導。除特殊情況外,任何人不得直接調度車輛。

(2)由辦公室指定車隊負責人具體負責車輛派遣管理工作,各科室需要公務用車,應填寫《工作用車申請單》,提交車隊負責人。

(3)取水、財務取款、大件設備運輸、檢查、接待等日常公務用車,由車隊負責人直接派遣車輛;各科室臨時用車,出主城6區(qū)以外且時間在1天以內(即不在外過夜)的,車隊負責人需報辦公室同意后派遣車輛,出主城6區(qū)以外且時間在1天以上的和出重慶市范圍的,車隊負責人需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派遣車輛。

(4)局領導因工作需要使用車輛,出主城6區(qū)以外且時間在1天以內(即不在外過夜)的,由車隊負責人根據領導指示派遣車輛,報辦公室備案;出主城6區(qū)以外且時間在1天以上的和出重慶市范圍的,車隊負責人需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核后方可派遣車輛。

(5)在主城6區(qū)范圍以內,原則上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派遣車輛。辦理緊急事務需派遣車輛的,必須經分管局長及分管辦公室局長同意后方可派遣。

(6)出主城6區(qū)以外的車輛,車隊負責人應根據辦公室或局領導簽批意見,出具派車單。

(7)車隊負責人應掌握實時車輛在位情況,(www.)并統一做好車輛派遣工作,除特殊情況外,局機關應保證1輛車以上備用。

2.出車管理

(1)駕駛員必須服從車管人員的車輛調度安排,接到任務后應及時出車。出車時要帶齊證件,并對車輛作相關檢查,若發(fā)現車輛故障及時向車管人員報告,及時檢修,不帶病出車。

(2)駕駛人員按派車單規(guī)定路線完成出車任務,不得擅自改變行車路線,遇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改變線路的,必須報車輛管理人員同意,車輛派遣單是駕駛員每月計發(fā)出差補助的唯一依據。

(3)出車到達目的地后,原則上車輛應就地等候工作人員完成公務后一道返回機關,若遇車管人員安排其它緊急任務,車輛可返回,用車人另行乘車回單位。

(4)出車返回單位后,駕駛員應及時主動與車管人員聯系,以便車管人員掌握車輛及駕駛員在位情況。

(5)出車過程中,未經允許嚴禁公車私用或轉交他人使用,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由此發(fā)生的一切事故和損失,由駕駛員本人及用車人負責,我局不承擔任何責任。

(6)車管人員應不定期抽查核實駕駛員的出車情況,若發(fā)現弄虛作假、謊報出車者,應取消當月的所有出車補貼,并在會上通報批評。

3.車輛停放

(1)所有公務用車必須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下班時應停放車庫,不得擅自將車輛停放在外單位、個人家中,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造成車輛損壞及丟失等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2)遇節(jié)假日,除安排公務用車外,所有車輛鑰匙應交由車管人員統一保管,不得私自駕車外出或轉交他人使用。

(二)車輛維護

1.保養(yǎng)、維護及年檢

(1)車輛保養(yǎng):車輛的日常保養(yǎng)及車內外衛(wèi)生清潔由本車駕駛員負責,駕駛員應愛護和保養(yǎng)好自己所駕駛、保管的車輛,使車輛經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確保一有任務就能立即出車。

(2)車輛維護:駕駛員應定期對車輛作相關維護和檢查,若發(fā)現車輛有故障要及時向車管人員報告并及時檢修,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

(3)車輛證件的辦理和保管:由車管人員指定相關駕駛員辦理車輛年檢手續(xù)及防汛車汛期免路橋費的手續(xù),繳納路橋費、車船使用稅、車輛保險等費用;以上證件由本車駕駛員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或轉借他人。

2.維修

(1)駕駛員無法修理需送廠修理的車輛,由駕駛員提出申請,填寫車輛保修單,報車管人員、辦公室主任審核同意后,送指定廠家修理。

(2)車輛送廠修理過程中,該車駕駛員應每天到現場檢查修理質量。接車時應嚴格檢查修理項目,達到合格要求后才能接車;接車時車管人員應到現場驗收并審核有關費用,簽字登記后,財務才能予以報銷。

(3)出長途車,途中需要修理時,所修項目應是影響安全行駛的部位,不得借故購買其它備用件,修理費需經乘車人簽字,車管人員審核登記,辦公室主任簽字后報銷。

(三)車輛油耗管理

每個季度由辦公室對每輛車油耗情況進行一次統計,并在駕駛員和局領導之間進行通報,對超標準的油耗費用,超過20%的按超過部分的80%承擔。

(四)有關費用管理

1.出車補助

(1)實行每月定額公里補助;出差補助依據《派車單》記載的出車情況,按照局差旅費標準報銷。

(2)專職駕駛員公里數補助按300元/月包干;駕駛員兼設備維修人員的公里數補助按150元/月包干。

2.其它費用

(1)洗車費實行包干制;報銷過路費、停車費、汽油費時應寫明行車路線、出車到達地,并由用車人簽字證明,報辦公室審核登記,否則財務人員不予報銷。

(2)凡修理費(含換件)在500元以上的必須有2人以上參加價格商議;大修車輛,車管人員、辦公室主任應到修理廠參加價格商議,并報分管局長批準后才能進行修理,否則其產生的維修費不予報銷。

(3)駕駛員違反交通規(guī)則,被交通管理部門罰款的,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五、駕駛員管理

(一)駕駛員職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牢固樹立“安全行車、優(yōu)質服務”的宗旨。

2.服從車輛調度安排,保證行車安全,圓滿完成出車任務。

3.愛護車輛,經常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負責車輛的保養(yǎng)、維護和各種車輛證、照的保管,保證行車安全。

4.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況,出車返回后,應停放在指定的車庫,并適時清潔車輛。

5.遵守機關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6.嚴格執(zhí)行廉政紀律,維護水文局形象。

7.完成車輛管理人員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車管人員職責

1.負責組織駕駛人員學習交通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駕駛員隊伍的政治責任和業(yè)務技能。

2.加強車隊安全、勞動和保密紀律教育,搞好駕駛員隊伍的團結,提高服務質量,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絕重大事故發(fā)生,堅持每月一次安全學習,每月一次安全檢查,經常抽查車輛運行和停放情況,所有學習檢查情況應有書面記載。

3.認真做好單車成本核算,每季度公布一次駕駛員出車補貼,汽車維修、燃料費、路橋費、停車費、洗車費等開支情況,協助辦公室建立車輛單車管理檔案。

4.嚴格按照本制度加強駕駛員及車輛的日常管理,確保后勤保障工作順利完成。

(三)勞動紀律

1.駕駛員應自覺遵守本局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和派遣,按時出車,文明服務,確保工作任務的完成。

(1)為領導服務的駕駛員,在領導沒有離開單位前,不能離開崗位;在領導不用車時,應接受其它出車任務。

(2)駕駛員因病因事必須提前向車管人員請假。

(3)汽車故障需修理,駕駛員應提前報告車管人員,不得在派車時才提出,如因此影響工作則按無故不出車處理。駕駛員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車管人員應在安全學習時向全體駕駛員通報。

(4)駕駛員保管的車輛不得交給其他人駕駛,一經發(fā)現此情況扣發(fā)當月安全獎、優(yōu)質服務獎和當月的績效獎金。情況嚴重的,由此而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受到嚴肅處理并以經濟處罰。

2.在休息時間,遇有緊急公務,車管人員必須及時調度車輛,駕駛員必須聽從安排及時出車,對電話通知出車不允許不接電話和無故關機,駕駛必須時時保持通訊暢通。

3.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未經派車私自出車者,按對外行車的實際公里計費,在工資或補助中扣除;出私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該車駕駛員全部負責承擔。

六、獎懲

(一)獎勵項目及標準

1.績效獎:根據局機關和各基地出臺的《駕駛員績效考核辦法》,每季度對駕駛員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兌現駕駛員的績效獎金。

2.安全獎:40元/月,每半年兌現一次,半年內車輛不碰、不擦、不掛,未發(fā)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每人給予240元獎勵,由辦公室對駕駛員半年的駕駛情況給予審查。

3.優(yōu)質服務獎:40元/月,每半年兌現一次,半年內提供優(yōu)質服務、服從統一安排、出車滿勤的駕駛員每人給予240元獎勵,由辦公室對駕駛員半年的出車情況給予審查。

4.通訊費: 80元/月,每月兌現,發(fā)生不接聽電話或關機的,由辦公室對其情況給予處罰。

(二)處罰

1.駕駛員確保車輛安全,不得私自出車、私拉便客、車輛夜不入庫、不在指定地方停放車或轉交他人駕駛等現象,發(fā)現之一者,扣發(fā)當月優(yōu)質服務獎40元,并每次罰款50元,同時收取用車人費用。

2.凡出現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保險公司賠償部分外)全部由駕駛員承擔,并扣發(fā)當年安全獎;由交管部門認定是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一律辭退。

3.駕駛員上班不在崗(除特殊情況外)或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度、無正當理由不出車的駕駛員,由辦公室作出停止駕駛,待崗學習,扣發(fā)公里補助或績效獎金等處理。

4.對電話通知出車而不接電話或無故關機的,按不完成工作任務和無故不出車處理,若發(fā)現一次不接電話或關機扣除當月通訊費的50%,第二次不接扣除當月全部通訊費用”。

5.因工作需要可對駕駛員進行調整,若駕駛員不服從工作安排的,正式工待崗學習改換其它工種,臨時工自動辭職。

6.駕駛員若將車輛有關證件遺失,由駕駛員負責補辦,所需費用自理。

機關車輛、租用車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為確保機關車輛為工作服務,調配使用合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機關小車由黨政辦負責管理。需要使用車輛,原則上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安排、調配,否則駕駛員不得出車。并及時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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